娱乐节目样本分析:中国好声音如何唱响(2)

2012年11月01日15:39  三联生活周刊 微博
浙江卫视副总监杜眆

  于是他们开始试着寻找“The Voice”的原版代理方。

  其实,西欧、美国的节目并不是创意产业链的顶端。陈伟详细介绍了电视行业颇为有趣也颇为值得研究的一个“生态链”:就电视创意而言,其产业链的源头大多集中在荷兰、挪威、瑞典这些北欧小国家,而将这些创意规模最大化、效益最大化的,则是英国和美国这样高度市场化的国家。“那些国家玩创意、玩想法,等他们的想法出来后,一般是先被英国人发现、买回这个模式,加大投入去做。英国人做完这个节目会红,但是不一定会辐射那么广。美国人商业开发能力更强,他们会加大投入来做这个节目,一旦被美国人做了,它就会变成一个可以全球推广的产业链模式,再被推销到全世界各国。”

  “中国好声音”背后的传播路径,恰恰就是这条全球创意产业链的典型代表。“The Voice”是由荷兰人约翰·摩尔(Johnde Mol)研发的,这是一个在业内声名赫赫的人物。著名的真人秀节目“老大哥”就是他推出来的。他也是世界最大的模式公司Endemol的创始人之一,后来又将自己的股份卖掉,转做一家叫Talpa的公司。2005年,他被《福布斯》杂志列为全球最有钱的500人之一。“做电视能做到这个份上,也说明他有多厉害,人称电视狂人。”杜昉说。

  “在中国,我们做电视的模式感还不是很强。我们可能有好的创意,但未必能把它变成一个形式感、设计感很标准的一个模板。但是这个‘The Voice’让我们看到了一个范本。虽然里面的内容我们也不陌生,但是它的形式感特别打动我。椅子转不转,是一个悬念,这个悬念编织在其中的过程特别好。所以我就觉得,与其我们要把我们的创意都梳理成一个模式——况且我们也没有注册模式这个概念,那为什么不去找一下‘The Voice’?”

  当远在中国的一群年轻人注意到荷兰的这个新节目时,美国人已捷足先登。曾做过“学徒”、“幸存者”、“极速前进”等许多节目的金牌制作人马克·伯内特(Mark Burnett)购买了版权,并在2011年4月推出了“The Voice of America”(“美国之声”)。“美国之声”第一期收视率就超过了“美国偶像”的决赛——“美国偶像”也是数一数二的老牌选秀节目,每年的收视都是非常高的,还干掉了美国棒球大联盟的比赛。“‘The Voice’真正红起来是在美国,在美国红了之后我们更加坚定了做这个节目的信心。”杜昉说。

  “对赌协议”

  正当浙江卫视[微博]这边准备直接找荷兰方面洽谈版权的时候,有过一面之缘的IPCN公司CEO杨媛草找到夏陈安和杜昉。IPCN是一家在英国注册的国际版权公司,国内很多电视台的节目都是通过这一家公司买的国外版权,包括上海东方卫视的“中国达人秀”、湖南卫视[微博]的“以一敌百”等。电视模式公司每年会通过戛纳电视节之类的平台推销自己的产品,杜昉于是向杨媛草提了“The Voice”这个节目,“我说如果你能把‘The Voice’拿到,就给我,我一定会要的”。

  杜昉告诉本刊,当时并不知道,与他们一样对“The Voice”动了心思的,还有上海灿星制作公司。刚做完“中国达人秀”的灿星也在寻找下一个节目。灿星公司是由星空传媒投资的,总裁也由星空传媒总裁田明兼任。毕业于复旦大学的田明做新闻出身,1992年加入刚成立的上海东方电视台,一路做到东方卫视总监,其间做过记者主持人和制片人。田明此前一直在为他物色的好节目寻找“婆家”。他的要求有三点:一线卫视、打包费用8000万元、灿星制作团队。其间他们接洽了一些电视台,但一直没有谈妥。

  杜昉说,他与田明早就认识,但是彼此并不知道对方都在要。直到杨媛草有一天问杜昉能否与田明合作这个节目,杜昉才恍然大悟。2011年7月左右,去上海参加某活动的杜昉碰巧遇到田明。杜昉问田明对“The Voice”有什么看法,田明回答了一句:大家合作吧!杜昉觉得这个主意也不错。

  这一次见面也只是一个初步的意向,还没有任何实质性谈判。其间又有其他电视台想与灿星合作,几经反复又放弃。直到今年3月,双方联合制作的方案才最终确定下来。

  按照以往惯例,两者之间最常用的合作模式,便是一家制作、一家购买的“制播分离”方式。“如果按‘制播分离’的方式,电视台与制作公司是一种主雇关系,视节目播出时间周期来决定制作公司是给电视台打‘短工’还是‘长工’。打个比方,我们如果看上一个节目,一般情况是给制作公司1000万元,制作公司说‘对不起太少了我做不了’,好,一番讨价还价,谈到1200万元。然后制作公司先把其中的20%——也就是240万元,揣兜里。然后给你做一个800万元左右的节目。碰到敬业点的公司,800万能做成900万的效果,不敬业的给你做出个600万来。我们对节目根本没法控制。”杜昉说。

  可是对于制作公司这个内容提供商来说,他们也有积蓄多年的不满。一家长期与电视台合作的私人传媒公司老总私下向记者抱怨说,拥有播出平台资源的电视台实际上是强势一方。电视台根据节目样片一次性购买,估价标准是可能获得的广告收益。即便节目未来获得的广告收益远远超出预期,他们也无法共享成果。“我们也做了很多年的委托制作,一直觉得这个模式跟我们的内容不匹配。所以我们长期以来也有这么一种想法:我们要获得更多的权益。”田明告诉本刊。

  “当时我们也想过,浙江卫视出制作费,由灿星承制。但大家隐约都觉得不对,因为这么大的投入,你到底投入多少才是投呢?”杜昉回忆,“我们当时也制定不出一个预算的‘天花板’——因为说实话,也不知道究竟需要多少。当时导师虽然没有定下来,但肯定要找一线的,把他们绑3个月,然后再加上音响灯光大规模的投入……总而言之,这笔投入会很大。但大到什么程度?我们也没有概念。那该怎么谈呢?”

  “我们刚开始想的是,这个节目最低需要五六千万元,最高需要七八千万元。当双方把这件事越描述越大的时候,我们发现:这件事要真往上砸钱,砸多少都不封顶的。那如果由浙江卫视一方面投,风险也太大了。”陈伟回忆。

  “为了保证节目品质,我说我可能需要一个亿的制作经费,可以获得三四个亿的广告。但这对任何一个平台来说,它不敢冒这个风险,十几期节目,投一个亿,至少在国内还没有这个先例。”田明向本刊回忆。无论是浙江卫视方面评估的最高8000万元,还是田明提出的1亿元,都远远超出国内现在电视节目制作成本。这笔投入是个什么概念呢?“湖南台做‘超女’一季的制作费用也就2000万元,这些钱够做4年的‘超女’了。”陈伟说。也正因为其投资太大,没有电视台愿意冒这个风险,田明之前找了好几家电视台问过,包括他的老东家东方卫视,但没有一个电视台信心满满地说要这个节目。

  “这么大一笔投资,他们有顾虑也是自然的。他们说:‘我能保证你都把钱用于节目吗?’我就说:‘你们要是不放心的话,我也可以投这笔钱。不过我投了之后,如果回报达到预期,我就要跟你广告分成。’”田明回忆。

灿星制作总裁田明

  “我们就说:‘你敢投入,我们就敢分给你利益。’双方谈判过程中有过不止一次类似头脑风暴一样的过程,到最后,对这个节目的认知、目标等各方面的沟通中就会产生火花。既然这个投入是这么大,我们两家就一起来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我们谁也不愿意做砸了。万一没有成功,他也不能不承担任何风险。但是做成了,我也要让他得到他该有的利益。我和制作方不是主雇关系,是股东关系,哥儿俩一起合伙做生意,双方的本钱都往上面投。”陈伟把这种模式总结为“五个共同”:共同购买版权、共同投资、共同制作、共同招商、共同受益。

  经过了一两个月协商,双方最终签下合同。“涉及制作方面的成本,由灿星公司来垫资;涉及设备、电视台人员、广告营销、播出、跟总局的沟通等成本由我们来垫资。双方都先把钱投进去,最后一起算账。现金流上讲,肯定是灿星公司垫的多,我们出的少,但是双方风险是共担的。如果节目不成功,我们损失的是机会成本、平台成本和投入成本,灿星没有平台成本,但损失的会是占大头的制作成本。大家最终都肯签说明这个合同是公平的。”

  对于双方后期的广告分成模式,有媒体形容为“对赌协议”。对于具体内容,双方都不肯透露过多细节。浙江卫视副总监王俊笑称:“这是商业秘密。”

  对其他经济领域来说,这种类似于股份制的合作模式,可能已屡见不鲜,但是在电视传媒领域,这依然意味着是有风险的决定。从体制上讲,浙江卫视与其他电视台一样,属于国有资产,“想跟一个制作公司产生合伙人的关系,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尤其是在没有先例的情况下”。陈伟说,在以往的模式中,如果制作公司的节目市场反应超过预期,电视台最多奖励给制作方20%到30%。说到底,在原来的模式中,无论对制作公司进行奖励还是惩罚,都没多少钱,奖也奖不了多少,扣也扣不光,所谓‘弹性奖惩’,其实空间是有限的,所以这种模式任何电视台都敢决定。可是像我们这种模式,赚了的话,你敢把那么多钱分给别人;赔了,你得跟对方分账。无论哪方面讲都有风险。”说起来,陈伟满是自豪之情。

  “我们提出这个模式时,他们马上就接受,在很短时间内就做出决策。其实对他们来说,这也是承担了巨大风险的。因为从本质上来讲,浙江卫视毕竟是国有企业,动用的是国有资产,之前从没有这样的商业合作模式,所以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一定要有过人的胆识和魄力。”回想起这次合作,田明告诉本刊,对这一点,他也感慨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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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y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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