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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文在《芬妮的微笑》中扮演马云龙
p> 《芬妮的微笑》片方、投资方和王志文之间的矛盾从四个月前就开始闹得沸沸扬扬,直到最近,投资方向王志文提起诉讼,双方又接着开始在媒体上展开了“口水仗”。前日,王志文的代理律师童明友在接受一家电视节目采访的时候,又掀起了一场风波。记者昨日联系到了此案原告代理律师张政秋,他对于王志文律师的一些观点却不以为然。双方对于此案的五大焦点进行了交锋。
交锋一:为何死咬王浙滨
王志文方(代理律师童明友):此案真正的对手是王浙滨,王浙滨同金通集团是一种被雇用的关系,这种关系下,王浙滨不太可能进行公正的作证。
投资方(代理律师张政秋):王浙滨在《芬妮》这个剧组中只是金通集团投资下的摄制组的一名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因为这部电影的所有权是属于金通公司和紫禁城影业公司共有的,不是王浙滨个人的。王浙滨只是代表投资方签约,而且王志文方面也是他的经纪人王志方代签的,这是不是就是说我们告的应该是王志方而不是王志文了呢?显然不是,因为履行合同的是投资方和王志文本人。
交锋二:王志文有没有
完全履行合同
王志文方:王志文已经履行完了相关的宣传义务,王志文的工作时间为2001年8月17日———11月25日,有关工作的酬金是60万元。在合同约定工作期以外也约定了一项有提前通知前提的义务:“王志文将配合参加开机、关机记者招待会,及该片国际电影节活动。”此项义务王志文已经履行完毕。
投资方:合同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王志文将配合投资方做该片的宣传的有关活动,投资方有义务在30个工作日以内提前通知王志文方。有关活动肯定就包括影片的首映和各大城市的宣传,所以实际上王志文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
交锋三:王志文到底
可不可以修改剧本
王志文方:在拍摄之前王志文方面特别要求在合同中添加了第四条第五款:“甲方应按拍摄前乙方(即王志文)认可签字的剧本拍摄。”但是后来的合同中,这一条款却从未出现过。
投资方:当时本来是投资方拟订的合同,但是王志文方面不同意,所以最终是由王志文方提供的合同。而他提供的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十分不对等的。这个合同本身就是没有经过专业人士审过的。而且王志文既然已经从头拍到尾,那就证明他认可了这个剧本,合同也就实际履行了。如果要随便修改剧本的话,就会违反相关的行政法规,因为根据广电部广电字第14号《关于中外合作拍摄电影的管理规定》第15条:经广电部审查通过的剧本,合作双方均不得对内容进行擅自修改。也就是王志文无权随便修改剧本,连投资方也没有办法修改。
交锋四:到底谁妨害了艺术
王志文方:商业资本操作下的资本方会只注重利益,商业利益是第一要务,就会影响演员对于艺术的追求。
投资方:这个圈子里很多都是靠行规来维持,非常的不规范。但是当行规和法规产生抵触的时候,我们必须遵守法律。投资方是因为王志文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才对他进行起诉的。比如说,如果王志文没有拿到那60万酬金,那也要起诉投资方,这也是顺理成章的,跟艺术无关。
交锋五:到底是谁在炒作
王志文方:这是投资方在炒作和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以及要终结王志文的艺术生命,还有就是王浙滨自己在转嫁责任。
投资方:投资方之所以四个月后才提起起诉,一是因为前一段时间特殊原因去北京不方便,二是因为还想和王志文在庭外和解,反而是王志文方面不理不睬,而且通过这个事件炒作自己。至于终结王志文的艺术生命,这完全是臆想;王浙滨转嫁责任这件事就更荒谬,难道作为个人王浙滨能够左右整个金通公司的运作?本报记者 冯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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