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娱乐讯 霍元甲后人近日指责电影《霍元甲》多处失实,声称其侵犯了霍元甲及其后人的名誉权。今日(2月24日),霍元甲曾孙霍自正的委托律师杨仲凯向《霍元甲》的制片和发行方发去律师函,杨仲凯所在的天津明扬长缨律师事务所通过新浪娱乐公开该律师函,全文如下:
律师函电子版截图
今与贵方函晤,乃受托于爱国武术家霍元甲曾孙霍自正先生,就电影《霍元甲》侵害霍元甲生前名誉以及霍氏后人名誉权的有关问题,与贵方接洽。我是霍自正先生的委托代理人,天津明扬长缨律师事务所杨仲凯律师。
在本律师陈述意见之前,先有如下之三点声明:
一、由于影片涉及霍元甲与李连杰,知名人物,倍受关注,各地媒体纷纷报道,学界群众引发争鸣。本律师在此重申,此民事纠纷并非娱乐故事,某些言论实属捕风捉影,霍氏后人意旨只在于维护权利、赢得尊重。
二、致函贵方之用意乃沟通、交流、商榷而非“兴师问罪”。发函虽不是诉讼前置程序,但或许是避免诉讼与解决问题的绝好办法,既可共同节约社会成本,也能携手创建和谐社会。我方诚意,殷望回应。
三、有关媒体披露,《霍元甲》的某位编剧以个人名义表达了对霍氏后人的歉意,如果属实,本律师表示赞赏。另外,电影出品单位的相关人士公开表明,将不会对霍氏后人道歉,对此,我方深表遗憾。
贵方影片《霍元甲》自2006年1月25日在全球范围内公开发行上映以来,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包括霍自正先生在内的霍氏后人也通过不同的方式观看了影片,用霍自正先生的话说:“反应很强烈”,霍氏后人一致认为,该片大量情节的虚构超出了法律要求的必要限度,给霍元甲生前名誉和霍氏后人的名誉权造成了严重的侵害。
本律师认为:
该片造成的侵权在于,首先,把作为民族英雄的爱国武术家霍元甲塑造成了一个为争第一而好勇斗狠滥杀无辜乱收酒肉徒弟的江湖武夫,并由此导致家破人亡,极大的扭曲了他的形象。然后,影片表现霍元甲人生观的转变包括他对武学精神的彻悟竟然牵强地产生于一个陌生盲女的帮助,一代武学宗师寄人篱下地生活了三年之久并令人惊讶的被称作“阿牛”,最后,更为重要的是,影片出现了霍元甲的母与女被杀的血腥场面,据影片翔实的电影语言,霍元甲已遭灭门之灾,这不仅是对霍元甲生前名誉的侵害,也是对霍氏后人名誉权的侵害,使他们的身份遭到怀疑,精神上受到严重的伤害。
基于对影片的上述看法以及贵我双方可能的分歧,加之相关内容牵涉到法律与文学艺术创作的碰撞等复杂课题,本律师郑重而恳切地表达如下三点意见:
一、关于特定虚构的限度
首先,对于特定的真人真事如何进行文学虚构,法律有明确规定,我方认为,影片《霍元甲》已经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其次,霍氏后人对于虚构持宽容态度,提出权利主张不是因为影片的虚构,而是因为该虚构造成了侵权。再次,贵方的编创虚构或许对名誉侵权并无主观上的故意,但是故意或者过失都可能在客观上造成损害后果。
二、关于“纯属虚构”的效力
首先,影片以传记式的片名《霍元甲》出现,却又要在片尾注明“纯属虚构”的字样,实际上是自相矛盾的,霍元甲不是因虚构而诞生的,而是一个真实存在的历史人物。其次,以“纯属虚构”的字样来试图免责,没有法律的支持。用民族英雄的名字为招牌来刺激市场,无节制无顾忌的歪曲史实,臆造情节,只考虑商业反响,不考虑其近亲属的感受,以艺术的名义规避法律的约束,不能成为抗辩理由。再次,《霍元甲》当然不是纪录片,正因为是故事片才有虚构空间,霍氏后人并未要求影片作考证式的纪录,但至少像霍元甲之子同样是精武英雄的霍东阁不能够因“纯属虚构”而不存在。
三、关于名誉权利的保护
首先,正如人们常说“盖棺定论”,死者具有名誉毋容置疑。根据法律规定,其名誉受到侵害由其近亲属来主张权利。其次,不是所有死者的名誉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去世年代久远的死者的近亲属亦不可能在世,而霍元甲死于1910年,其近亲属仍健在,具备主张权利的主体资格,"霍元甲"还未到进入公共领域可以任人评说的年代。再次,并没有法律规定只有描写去世的国家领导人的生平才需要征求家属的同意,在我们的法制国家,任何公民都是平等的和应该受到尊重的。
鉴于事态至今情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我方特提出如下三点要求:
一、即日起停止贵方影片《霍元甲》在全球范围内的一切发行放映行为,直至影片有关侵权情节的修改获得我方书面认可。
二、在影片已经公映的区域范围内,通过公开方式就影片对霍元甲及其后人造成的名誉侵害形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贵方应以书面方式向霍氏后人公开赔礼道歉。
诤言相告,望请斟酌。
谨祝
春安!
天津明扬长缨律师事务所
200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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