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朱燕霞 实习生 郝伊繁 历时三年多的真假“笔仙”之争终于有了定论。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笔仙3》诉《笔仙惊魂3》不正当竞争诉案做出终审判决:《笔仙惊魂》出品方不正当竞争证据确凿,该出品方需向《笔仙3》出品方公开道歉并赔偿人民币50万元整。
真假“笔仙”之争始于2012年。当时,韩国导演安兵基执导的《笔仙》于2012年5月宣布7月上映,翌日,一部名为《笔仙惊魂》的电影对外声称定档6月。最终《笔仙》取得了6200万的票房,而《笔仙惊魂》则揽收票房2300万。此后,《笔仙》系列先后推出第二部和第三部作品,其中《笔仙3》于今年年初宣布定档7月。《笔仙惊魂3》又冒出,抢先在4月4日上映,而事实上,《笔仙惊魂》系列并没有第二部,出品方在《笔仙惊魂》之后直接抢先推出第三部。最后收获3200万票房。
业内普遍将此定为“寄生营销”,认为《笔仙惊魂》通过“寄生”于更具知名度和市场号召力的《笔仙》来达到营销目的,抢占市场份额。《笔仙3》出品方忍无可忍,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笔仙惊魂3》出品公司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