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此处查看其它图片文/本报记者傅庆萱王磊实习生张抗抗 经营者 我们要收进场费
近日,国际唱片业协会发出的“索要MTV放映费”律师函在全国娱乐行业激起一场轩然大波,上海“钱柜”、“麒麟”、“好乐迪”等卡拉OK场所的老总日前在聚会上质疑收取放映费的合理性,他们针锋相对地提出:“如果唱片公司坚持索要放映费,我们也将联合索要进场费!”
一曲要价10万太离谱
对于唱片公司提出的每首MTV10万元的索赔数额,卡拉OK老总们表示实在难以接受。以每家场所一万首歌计算,整个上海卡拉OK行业就是50几个亿。由于卡拉OK行业征收的是20%高税收,相当于其他服务业的四倍,如果一首歌10万元的赔偿价成立,那行业势必会将增加的费用计入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这不仅将大大加重消费者的负担,也会危及行业的生存和发展。
两次缴纳版费不合理
早在2001年,上海的卡拉OK场所就由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牵头,全国率先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缴纳了音乐著作权使用费。一些经营者说,音乐著作权协会是国家版权局认定的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管理机构,当时音著协派专人来沪与各经营场所进行了合情合理的商讨和计算,大家都很配合,达成了按年度缴纳使用费的制度。经营者纷纷提出:“国际唱片业协会再次收费的要求不合理,而且即使缴费,也应该缴给国家认可的机构。”
我们要收进场费
卡拉OK经营者们认为,市场是互动的,KTV行业为唱片公司新歌、新人的推广做出了贡献,如果没有KTV的推广,唱片不可能销售火暴。现在国际唱片业协会坚持要收取版权费的话,我们也有必要借鉴大超市、大卖场向供应商收取费用的做法,向各家唱片公司收取进场费和推广费。
唱片商收进场费杀伤自己
“如果卡拉OK行业真要实施‘进场费’,那他们只能关门。”中唱上海公司总经理周建潮表示,“进场费”杀伤的将是卡拉OK行业自己,因为没有唱片公司会为“进场”向卡拉OK经营者交费,“歌厅拿唱片公司的产品盈利,难道还要再向唱片公司收费?”
收费有理但是标准难寻
“唱片公司索要的并非词曲作者的著作权。唱片商因投资制作、拍摄歌曲而拥有的‘邻接权’,也属于著作权的概念。卡拉OK商现在涉及了对这一权益的重复使用而获利。这部分的费用是要交的。”虽然没有参与“律师函索赔事件”,但是作为唱片行业高层,周建潮坦言卡拉OK著作权方面存在“执行难”的问题。“经营性播放在目前没有法定的收费标准。”他说,这就给双方的工作带来了麻烦,哪怕是唱片公司要索赔,也找不到法律根据。
建议集体管理集体授权
周建潮表示,目前双方的当务之急是坐下来商量一个可以执行的标准。“其实收费标准也不应该一刀切,而是要看歌厅所在城市大小、歌厅本身规模,再进行商量。”
“保护是应该的,但是重要的是制定可以执行的,互惠互利的行业规范。”像目前这样涉及一个权利,弄一次“律师函”的局面,显然不是理想的模式。周建潮建议,版权应该集体管理,集体授权,唱片行业和卡拉OK行业双方,都应由自己的协会出面,协会对协会商议权利义务,这样可以省去经营者许多时间,维权效果也更加好。
目前,当事唱片公司对“进场费”的回答是,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口径。而当初授权发布赔偿律师函的律师事务所,对此事不予置评。
事件回放
去年11月,北京市纯音歌舞公司因在其KTV点歌系统及歌曲库中提供了正东唱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三首MTV作品而被判侵权,并支付赔偿金5.6万余元。这是国内法院首次就歌厅播放MTV音乐是否构成侵权作出判决。
2月16日,新力唱片公司状告“钱柜”侵权使用录影带一案开庭,新力索赔35万元。目前该案正在庭审过程中。
3月1日,北京市两家律师事务所受49家中外唱片公司的委托,开始向20多个省、市、自治区的卡拉OK歌厅发出律师函,要求其经营者停止擅自使用中外权利人的作品,并支付赔偿金。
(王磊)
我们还缺了什么
文/本报记者傅庆萱
最近,卡拉OK音乐版权遭索赔事件,引起了业内外人士的广泛关注,各方面对此反应不一。唱片公司与经营场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如何妥善解决两者之间的利益矛盾,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随着文化市场的开放和发展,有关音乐版权的纠纷频频发生,去年7月商场播放背景音乐收费的问题,经过很长时间交涉终于有了一个明确说法。这次卡拉OK音乐版权的风波,再次暴露出我们在这方面还有不少疏漏,虽然著作权法已出台多年,但对音乐制作行业如何维权,娱乐场所怎样缴纳版权费,都还没有一个明确、细化的法律规定。按规定交纳版权使用费,这是国际惯例,也是发展方向。尽快完善和健全有关法规,使我们的文化市场在有法可依的环境中健康发展,应是这场风波给我们提出的重要课题。
图为本市一家KTV门口一景。
本报实习生金昊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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