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修订了《管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将于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最主要,是配合日趋开放的经济政策,容许外商合资经营演艺市场;而且,新例取消了原条例有关涉外和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只能由承担涉外演出业务的经纪机构承办的规定,允许文艺表演团体邀请境外表演团体,个人只参加团体的演出。这样,不少靠倒卖此类批文赚钱的演出公司,可以说被断了财路。
由于过去的政策,使很多人充分利用了制度中的漏洞牟利,“当权不用,过时作废”。演艺市场充斥着各种不合理的苛索,主办方为了盈利,迫不得已把票价升到一些“高不可攀”的价位。看一场Show,动辄要花一二千元人民币,根本就和老百姓的收入不合乎比例,也不合国情。
新条例把中间有可能剥削的环节省掉,才可以让演出市场健康发展。
看报道,新条例中有一条绝对值得商榷,原意是打击演唱会假唱(咪嘴)的情况。凡两年内两度被发现有“咪嘴”的主办单位、表演团体及演员,将被吊销执照。
但因为未能具体看到此一条文内容,所以仍保留存疑态度。按报导所述,两年之内若犯了两次“假唱”,就会被吊销执照。公司或单位当然可办,但个人怎样吊销执照呢?更何况,有时并非主办单位要求,而是歌手本身为了某些理由--如身体不舒服,来不及彩排,而采用这种方式,主办方就容易陷于两难处境了。
个人认为,假唱或咪嘴并非罪大恶极的事。有些艺人真的仍未具备站在舞台上的条件;有些场地,也真的未具备完善音效演出的设施,硬性规定一定要真唱,未必合适。从另一角度说,演出的瑕疵和不完美,也算是对消费者的不公平和不负责。
摇滚歌手们一直大声疾呼反对假唱也同样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摇滚的现场感觉,并非其他演出所能比拟。
但演出,是有很多种的。因为没有实力而每次都假唱的艺人,早晚会被观众唾弃,用条例来规定假唱或咪嘴,实在有些矫枉过正!文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