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50年代以前,好莱坞的权力中心在电影公司,俗称“电影厂制度”(studio system)。那时的演员和导演都需要跟电影厂签长期合同,或干脆是电影厂的雇员,电影厂控制着融资和制作的各个方面。后来电影厂制度瓦解后,明星们全成了单干户,他们参与一个项目时都以自己公司的名义,这样他们在税收上就可以合法地报销很多跟工作有关的开支,比如乘坐私家飞机去外景地等。但明星们一般不是直接出面跟电影厂谈项目,他们各有自己的经纪人(agent),一切都由经纪人打点。事实上,在好莱坞不管大腕小腕都有经纪人,你若是编
剧也得有人代理你的业务,你想写完剧本自己直接寄给制片人或电影公司,你的成功率几乎是零。首先,他们对没通过经纪人推荐而来的本子不屑一顾;其次,他们即使有兴趣也不能看,因为一旦看了,下回哪部电影里跟您的作品有雷同之处,您便可能告他剽窃,所以从法律角度考虑他们也不会贸然拜读您的大作。
电影生产中最重要的艺术创作者都有经纪人,而好莱坞有三家很大的经纪人公司,分别是威廉·莫瑞斯经纪人公司(William Morris Agency),有105名经纪人,年收入1.25亿美元(此处均是1995年的数字);国际创作管理公司(International Creative Management,简称ICM),有150名经纪人,2200名客户,年收入1.1亿美元;创作艺术家经纪人公司(The Creative Artists Agency,简称CAA),有120名经纪人,1200名客户,年收入1.75亿美元。虽然这些公司会分派经纪人负责某个客户的业务,但既然都是旗下客户,就很容易被排列组合,围绕着某个项目进行“拉郎配”,比如某位大明星热衷演古罗马英雄,碰巧该经纪人公司客户中有编剧写了类似题材的剧本,而客户中又有导演也愿意加盟,有了这些“元素”(elements),一个项目的雏形便产生了。在行业内,人们把如此“打包”而成的组合称作“package”,而经纪人一旦从事这类“包裹”工作,他其实已经踏进了制片人的领地,所以在演职员名单中,经纪人往往以制片人之一的身份出现。当他们拿着这个“包裹”向电影公司兜售并讨价还价时,外界便把他们贬称为“人肉贩子”(flesh peddlers)。
几大经纪人公司掌握着最关键的人际关系,因此权力便自然而然集中在他们手里。在90年代初,像迈克·奥维茨那样的大牌经纪人堪称好莱坞数一数二的呼风唤雨者。近年来,经纪人公司的权力略有下降,但基本上仍能保持跟电影公司平分秋色的地位。
(本文摘自周黎明《好莱坞启示录》,复旦大学出版社,繁体版书名《透视好莱坞:电影经营的奥妙》,台北亚太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