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出台的《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中国境内传播的网络音乐产品,必须经其批准进口或备案。网络音乐企业对不以赢利和商业营销为目的的网民自行模仿、编创和表演的音乐产品将加强审查。
针对文化部擅自“扩权”的行为,有网友评论道,“人们由此不难揣测:如果唐朝有个文化部对诗人的产品‘加强审查’,唐诗能发展到让后来人只能永远仰望的‘千古绝唱
’吗?”事实上,那些所谓“不以赢利和商业营销为目的的网民自行模仿、编创和表演的音乐产品”,纯粹属网民的“自娱自乐”的载体,更乃网民“没事偷着乐”的“副产品”,就如同我们的身体一旦不爽便要“哼”上两声、嗓子一旦发痒总会“咳”上两下子一样,难道这也需要你文化部“加强审查”吗?
再说了,即便有素质低或不自觉的网民,不经意间“哼”出了不甚健康的“涉黄小调”来,不还有现成的法律法规和公安部门对其负责过滤和监管吗?难道业已明确为公安部门的管辖范围,文化部门也必须杀将过来分上一杯羹吗?实际上,文化部门加强对“自娱自乐”的网民音乐作品实施监管并“加强审查”,不仅直接扼杀了网民“自娱自乐”的娱乐雅兴,还将可能直接堵塞住一些网络音乐精品的诞生渠道。毕竟如今许多的网络音乐作品在其形成“赢利和商业营销”的能力之前,都是以“网民自行模仿、编创和表演”的形式存在的。如今文化部门严把“出口关”,许多潜伏在网民中间的原创作品,便很可能因此而要胎死腹中了。
当然,文化部门对网络音乐产品审查擅自“扩权”存在最大的软肋,恐怕还在于其不现实的一面,以目前网络覆盖面之广,网民们“自娱自乐”的网络音乐产品数量之多,即便文化部门的工作人员夜以继日进行“审查”,你又能“审查”过来吗?故而很可能产生这样两个结果,即要么是文化部门因被审查对象过多而不得不挂一漏万,要么是为提高审查效率而“萝卜快了不洗泥”,直至搞行政乱作为。而这样两种结果的任何一种,都将使所谓的“加强审查”最终流于空炮。侯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