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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以什么名义抵制不雅照?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2日11:13  新京报

  陈冠希在艳照事件的声明中,首先对受到伤害的女士道歉,并强调了自己的受害者角色,指出那些照片是隐私物品,上传网络非己所愿,将追究法律责任。这个认识,比内地某地警方还要准确一些。

  有媒体报道,警方日前表态,网络打包传播400张以上艳照的,将追究刑事责任;拿给朋友看的,将治安拘留。警方的依据是扫黄打非的法律规定,把这些艳照定为淫秽物品。

  如果此消息属实,把隐私照片定义为淫秽物品,大可商榷。好比你被人砍了一个手指拿走,警方在追踪手指时不说这是你身体的一部分,而是说请大家交出那块脏肉。这说明警方脑子里没有尊重受害者的意识。其次,按照扫黄打非法规,就只好定个数量,200张。荒唐的是,这等于允许大家在400张以内传播。再则,这样一来,警方只好放弃追究那些隐私部位打了马赛克的图片,因为它们不属于淫秽物品。还有,把淫秽物品交给朋友看,好像很难定罪,让人想起几年前引起轩然大波的“夫妻在家看黄碟”案。

  几天前内地有些部门发布了一份倡议,如果说警方依据的是法律,那么这个倡议的立足点是道德。我并不认为所有持保守道德观念的人都是虚伪的,我相信任何社会中他们都占大多数。他们认为性爱应该以牢固的感情为基础,一个人不应该随便和人上床,这并没有错。我能体谅这些艳照对他们的道德观念的冒犯,但是听听那些对当事人的愤怒谴责,我发现大多数人明显缺乏权利意识。这个倡议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

  没有权利意识的道德感是苍白而矫情的,而且很容易越出道德范畴去替代法律,或者违背法律,比如很多人要求取消那些女艺人的工作机会。从权利意识上说,这无疑是让受害者雪上加霜的施害行为。

  相比之下,香港新妇女协进会上周发表的一份呼吁就要讲理得多。它指出,“不少人以自己的道德标准去审判涉事者私下对性生活的选择,否定个人在性生活上有选择权,对广大女性的性行为亦造成强加规范的舆论压力”。因此呼吁:1.各网民及传媒停止张贴、连接或转载有关事件的照片;2.各界人士停止对涉事艺人作道德审判,维护每个人在性生活上的选择权。

  这份呼吁没有照顾那些保守道德人士的感受,而是担心他们以道德为名去干预他人隐私,分明怀疑在古代把“奸夫淫妇”捆绑沉塘的就是这些人。在我看来,其中鲜明的权利意识值得保守道德人士认真思考。有了权利意识,你们同样可以持这种道德观念,不传阅艳照,不听或看当事艺人的歌或电影,发表道德范畴内的批评。在尊重他人权利的前提下倡导保守的道德观念,我并不反对。

  有了权利意识,我们还可以把基于自由选择的性和基于权力压迫的性区分开来。同样是娱乐圈,有些大哥级的人物利用行业影响力和手中权力,胁迫女艺人上床,那是一种远比陈冠希所为恶劣的事情。如果我们要抵制,那么应该抵制的是权力滥用,从而保护弱者的性自由选择权利。所谓性自由选择权利,就是说她/他可以是保守的,也可以是开放的。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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