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向电视购物广告亮剑 惊喜疑问并存

2013年11月05日14:50  北京晚报

  电视广告烦人,尤其是电视购物广告,简直令人大倒胃口。如今,终于看到广电总局向电视购物广告“亮剑”——通知要求2014年1月1日起全国各卫视频道每天每小时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不得超过1次,每次不得超过3分钟,每天播出同一内容的不得超过3次等等。

  然而在笔者看来,这一针对电视购物广告的“限令”,带给我们的并非只是惊喜,也有疑问。

  比如,规定“每小时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不得超过1次,每次不得超过3分钟”,便让人有点费解。“每次不得超过3分钟”就不多说了,虽然3分钟仍显长,但好歹比现在的动辄十几二十分钟好些。而“每小时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不得超过1次”,就等于默认每隔1小时就可以播一次长达3分钟的购物广告了,这,仍然足以对观众的收视产生影响。同时,还有可能让某些原本没敢如此频繁播购物广告的电视台,今后也理直气壮地每隔1小时便播出一次了。

  再比如,根据通知要求,电视购物“限令”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如此旗帜鲜明的电视购物“限令”,为何要留有“缓冲余地”,等到明年才实行,而不是现在就实行?广电总局哪怕是先期介入引导,“预热”一下也是好的呀。优哉游哉地等着明年正式发号施令,人家各电视台却在抓紧时间“最后狂欢”,乘机大赚一把广告费,苦了观众,就不汗颜?等明年真正从严控制以后,各电视台一下子能适应得了吗?适应不了,届时还不得让其慢慢适应吗?

  而值得期待的是,这一“限令”出台后,究竟能否严格执行下去,让观众不再饱受电视购物广告困扰?总局的“限令”不少,但很多并没能很好地执行起来或者说收到预期效果。早在十多年前,广电总局便发出过“紧急通知”,严禁电视台在节目中间插播广告,并规定每晚黄金时间广告量不得超过节目总量的12%。可惜等了多年也没见有啥动静。2009年,广电总局不再是单纯的“禁止”,而是在广告时长上限制,规定“电视剧插播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看似目标明确、斩钉截铁,可这种“退而求其次”的做法,除了让某些电视台心安理得,又收到了什么实效呢?

  总局新闻发言人说,下一阶段,总局将根据通知精神,严格开展卫视频道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播出情况的备案工作,同时要求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对违反通知要求的卫视频道,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表态很明确,但还要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上才行。但愿这次能够令行禁止,彻底解决电视购物广告乱象问题!D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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