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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周刊:喧嚣之后,艳照事件的社会解读(8)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9日10:37  中国新闻周刊

  按这位律师的看法,对“做坏事的人”,法律就不该“庇护”了。

  律师萧瀚,对于“艳照门”的法律关系与道德关系,做了如下界定:

  作为传播源头的人,将涉事照片传播出去,对陈冠希以及涉事女艺人们,负有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并且可能还涉及传播淫秽品的刑事法律关系;

  在网络上看到涉事照片的人,包括网民自然人和平面媒体以及网站法人,如果将这些照片在公共媒体(包括平面和网络)继续传播,也是侵犯陈冠希以及女艺人们的隐私权,对他们负有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在网络上看到这些照片,然后在网络上发帖谩骂、跟帖谩骂涉事艺人们的,是公然侮辱行为,虽然还不到刑法302条侮辱罪的地步,但是构成轻度的违法(由于涉及公众人物,应当免除法律责任)……

  柠檬是位“骨灰级”网友。对他来说,想看互联网上的东西,不是任何禁令所能挡住的。他甚至早于媒体的报道知道艳照的存在,照片发布者“奇拿”发布新照片,他几乎都能第一时间看到。

  柠檬和小雪都一致认为,在朋友间传看照片无关道德问题。分享是互联网的精神。这是好事,可以消除信息不对称。如果是普通人的隐私,他们不会传播,但这是娱乐圈啊。

  即便是发布者“奇拿”,柠檬也很反感别人动不动用“偷”来形容。照片背后的真相还远远没有搞清,你怎么知道他不是无意中得到了这批可能有致命诱惑的照片?

  实际上,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与新浪网的联合网上调查的网友中,在被问到“如果你有了这些‘艳照’,你会怎么做?”时,有一半以上的网友选择“看了就看了”,看完就把它们留在电脑里。但也有四分之一的网友选择的是“忍不住传给我的朋友看”。

  对此,香港资深媒体人梁文道认为,“在网络的世界里另有一项不成文的常规和习性,而且极不同于目前的法律观点,即任何上得了网的信息都是属于公众的。所以艳照门事件的照片虽然本来是几个人自己的私隐,可是在它流传开来之后,却吊诡地变成了公众可以共享的资源了。”

  据此,萧瀚认为:“此次事件中的公众反应(包括部分媒体)表明,不少国人的人权意识水平普遍低下,部分网民的隐私权意识尤其低下,对公德与私德缺乏基本的辨析能力。另外,部分网民以对政治性公众人物的标准去要求娱乐性公众人物,这也是错误的。”

  青年作家韩寒(听歌 blog)一向以标新立异著称。他此次发明了一对“反义词”:周正龙和陈冠希。因为,“一个是假的,但希望大家都认为是真的;一个是真的,但希望大家都认为是假的。他们该是多么羡慕对方啊!”然而,另一方面他又表示:“我们得明白,这件事情里,错的的确是那个发布者,涉及到了他人隐私,你是不能做得这么绝的。这要是我,得到了这些资料,肯定是自己看过一遍以后就还给当事人了。”

  看客的盛宴

  说起艳照,今年30岁、在北京一家建筑设计所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林建东(化名)开玩笑地说:“我不会拍,拍了也不存电脑,存了电脑也不能让它坏,坏了也不会拿到外边修。”他第一次看到这些照片是在一天中午,几个同事出去吃饭,一个同事给大家展示了他新的i-Phone手机,里面存有几张这样的照片。一桌人一边点菜,一边传看。让林建东惊奇的是:大家都只关心照片的清晰度问题,好奇者有之,羡慕者有之,但没有任何人批评什么,谴责什么。他心想,这是一个对伦理问题非常淡漠的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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