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12月11日讯:本报北京专电(特派记者张文伯)昨天中午12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经过3个小时的庭审后,对“田震诉《南京晨报》名誉侵权案”做出判决:《南京晨报》在头版对田震发表致歉声明,同时赔偿田震精神损失费3万元。
今年8月27日,《南京晨报》在第8版的显著位置上刊登了《“毛宁太臭、田震没艺德”——圈内人在宁话歌星》一文。该文引用一位“业内人士”的话说田震“没有艺德”,并 有回化妆间后“啪啦一声把鞋踢飞了在那儿晾脚”等行为。判决认为:被告是“以虚构事实的方式贬低原告的声誉”。
3个小时的庭审并没有出现想象中的原被告激烈争论的场面。庭上被告方出示的四份证据有三份被驳回,其中当被告方的代理律师当庭出示一份关于“2000年中国娱乐圈十大丑闻”的证据时,坐在旁听席上的张卫宁用地道的北京土话骂了一句后愤然离席。3分钟后,情绪稳定下来的张卫宁又重新回到了旁听席。据记者事后了解,张卫宁之所以当时怒火中烧,原因在于被告方希望以此证明田震的艺德早就存在问题的第十大丑闻——“田震怒摔话筒”,意在曝光田震当时参加的颁奖礼存在“黑幕”,某种程度上恰好说明田震是一个有艺德的人,对方律师拿出这样一个证据,显然让张卫宁哭笑不得。
昨晚,记者还电话采访了在家休整的田震。田震表示:“在这个案子里,我最关心的还是那个‘业内人士’,这样下流的诋毁和诬蔑只能说明娱乐圈里存在太黑暗的恶性竞争,我之所以一定要打这个官司,就是要向这种不正常的现象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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