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天下午,原央视文艺中心影视部副主任冯骥的代理律师马维国对媒体称,法院一审判决冯骥受贿证据不足,他下周将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马律师说,判决书中所提到的“60万贿款”,其中的10万元,是电视剧《滴血年华》导演之妻毛某以稿酬的名义给冯骥的,1998年11月初,《滴血年华》制片人将该片样带交给冯骥,而冯骥看过几集后交影视部另一副主任处理,其后此片的收购、签订合同等过程冯
骥均未参与。事后,毛某把从该片投资方处得来的10万元,以付冯骥修改其他剧本稿酬的名义存至冯骥账户。最后,公诉机关提出此项存款被冯骥于1999年3月7日取出并转存,视为受贿证据之一。马律师认为,目前涉嫌行贿的关键人毛某在国外,尚未找到,因此不能认为冯骥是受贿。而另外的50万元,马律师则解释为:“《大哥》的导演王栋因冯骥在业余时间为他的多部电视剧修改把关而向冯骥要银行卡号,示意付些稿费。当时王栋对冯骥说,‘发点稿费,也不多。’而冯骥刚刚看完王栋两部戏的剧本并向其提出全面修改意见,因此以为王栋要给的是几千元的审稿费。所以,当事实上王栋的实际汇款高达50万时,冯骥并不知情,并且银行交易记录显示,该信用卡在50万元汇入至今1年多时间里并未有过交易记录。因此,也不足以构成受贿罪。”金力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