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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师李征状告刘欢”一审判决 刘欢败诉(图)

http://ent.sina.com.cn 2005年05月30日01:28 新浪娱乐
“摄影师李征状告刘欢”一审判决刘欢败诉(图)

李征接受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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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师李征状告刘欢”一审判决刘欢败诉(图)
李征

  新浪娱乐讯 “摄影师李征状告刘欢”一案终于有了结果——刘欢败诉。5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要求上海新索音乐有限公司、刘欢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上海新索音乐有限公司、刘欢于判决生效之日内在《北京青年报》上就侵犯李征署名权的行为向李征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上海新索音乐有限公司、刘欢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李征经济损失费四千五百元。据悉,这也是我国首例摄影师状告明星侵权案原告胜诉。

  知名摄影师李征在接到法院判决后心情激动,他手握判决书对媒体表示:“一年以来我顶着很大的压力在打这个官司,因为刘欢是‘名人’,甚至有人怀疑我打官司的目的是为了‘炒作自己’,刘欢侵犯我的署名权是事实,但是当问题刚刚出现时,甚至后来法院对案子进行调解时,我都是希望大事化小,以和为贵,一直期待他亲自对我说一声‘对不起’,但遗憾的是,刘欢对此并没有表现出任何诚意,可以说,刘欢的态度‘刺激’了我这个受害人,我之所以后来执意诉诸于法律,除了相信法律的公正,相信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有就是想‘以身试法’,为我自己和所有著作权受到侵害的摄影师讨个说法!”

  事件回放

  2004年1月18日,刘欢和妻子卢璐、妻弟卢璞等人来到李征工作室,与李征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甲方为刘欢个人演唱会组委会(下称“刘欢组委会”),乙方刘欢,丙方李征。三方约定李征为祝贺刘欢举办首次个人演唱会,无偿为刘欢拍摄宣传图片一组;该图片著作权归李征所有,刘欢组委会对该图片的使用权到该组委会解散为止,刘欢和李征对该图片的使用权为终身所有,刘欢组委会如在其印刷品及宣传图片中采用李征拍摄的图片,需在明显位置标注“摄影:李征(君容影像·李征制造)”。

  拍摄过程顺利,各方都很满意,刘欢当场选定一张照片作为其个唱主打的宣传照,李征在拍摄完成的第二天就把全部215张照片的电子文件传给刘欢的妻弟卢璞。但在此后无论是演唱会现场的巨幅照片上还是随后发行的刘欢个性化邮票上,以及随DVD光碟赠送的歌词画册上,均不见摄影师李征的名字,因而李征将刘欢告上法庭。

  法院裁定刘欢侵权

  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工作,法院最终裁定刘欢等侵犯了摄影师李征对所摄图片享有的著作权,其中包括署名权,即在作品上署名,表明其作者身份的权利。法院判决书中指出,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除非另有约定或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本案中,新索公司作为涉案海报制作者和发片会的主办方,使用李征作品,未与李征达成使用作品不署名的规定。而且,涉案海报和会场背景上分别标注有版权提供者、出版发行和总分销人的名称以及主办与鸣谢单位的情况等内容,说明在这两种载体上使用涉案图片完全可以指明作者李征的姓名,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法指明的情形。因此,新索公司侵犯了李征对涉案图片享有的署名权。

  判决书同时指出,客观上,新索公司是在使用刘欢提供的图片时侵犯了李征的署名权,因此,对该公司的侵权行为刘欢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成为认定刘欢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根据三方协议,刘欢有对涉案图片进行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刘欢在交付图片的时候告知了摄影者的姓名,说明其知晓应当尊重李征的署名权。然而,其既没有进一步明确其使用的具体方式、也没有审查新索公司的实际使用情况,尤其是署名情况。由此可以看出,刘欢对新索公司使用涉案作品的状态实际采取一种放任态度。因此,对于本案侵权结果的发生,刘欢存在主观过错,应当与该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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