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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文《芬妮》案与“道德”戏镜头回放

http://ent.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18:03 广州日报大洋网

  王志文《芬妮的微笑》违约案终于结束了。原告执著地打了三年,打遍北京三家法院。季福堂在诉讼中曾经告诫:“我不想终结王志文的艺术生命,只是借此来让他改过自新”。

  王志文虽然清白了,但他的性格能否因此改变。

  怀着对“中国电影的美好期望”,以及对剧本《芬妮的微笑》所阐述的高尚人生哲理
的欣赏才决定投资,又为维护影业职业道德不远千里来北京打官司的季福堂虽然最终败诉,但也以王志文和“芬妮”的名义和1.3万的诉讼费代价,抓足了媒体娱记的眼球。也应该算在媒体战上取得了胜利,使王志文“缺乏职业道德”,“违反演出合同”的帽子戴了三个年头。

  当《芬妮》案终于落下帷幕时,想起了这场道德戏剧刚开幕时,就曾有刚看过影片的人写了一篇“除了芬妮谁在微笑”的评论:“这让我对整件事产生了另一番思考,这样的影片票房失利几乎是铁板钉钉的,而主创人员却必须给投资人一个交代,这时王志文自打耳光事件,无疑是个很好的台阶,至少它为票房的最终惨败找到了重要的原因。”,“官司的结果并不重要,只要开打就好,因为除了芬妮,一定还有些人在微笑地面对这场非吵不可的架”。

  以“芬妮”名义

  这场以道德名义开始的戏剧,自始至终都在使用“芬妮”的名义,而“芬妮”的原型人物瓦格纳女士恰巧就是在《芬妮的微笑》影片上映前一天去世。不知道是巧合还是她就本就不愿意看到《芬妮》的影片,以及由此引起的一场持续三年的道德戏剧。王志文律师在一审后曾表示,当想到诉讼的全部过程都要围绕和使用已经逝去的“芬妮”名义,觉得这个事件和诉讼一定打扰了已经安息的“芬妮”,为此感到愧疚和不安。现在回顾这场借“芬妮”名义上演的“道德案”戏剧和有关媒体报道,确有不少精彩的镜头和台词。

  道德案高调揭幕

  2003年2月,演员王志文,在上海首映式上对影片公开表示遗憾,招致影片编剧兼制片人王浙滨指责“缺乏职业道德”撩开了这场道德案序幕。

  辽宁金通公司以王志文违反合同约定,诋毁影片跑到北京海淀法院起诉,要求王志文赔偿违约金25万元,公开赔礼道歉。官司的全过程原告都通过媒体以规范职业道德高调伴奏,其负责人季福堂频频发声或举行新闻发布会,甚至从东北沈阳到北京的长城饭店接受记者采访、携律师做客网站与网友聊天介绍案情。

  季福堂表示与王志文打这场官司,并不是真正为钱,而是从职业道德角度引发大家的思考。“当今中国电影业不景气,与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扭曲不无关系。我与王志文打这场官司,就是要从职业道德角度引发社会广泛的讨论。”他表示有信心打赢这场官司,“赢了,这25万我准备把它全部捐给抗非典的医护人员。”

  当记者问季福堂中央电视台《艺术人生》预报播出的王志文节目被无故停播,是否也是投资方所谓的实施压力的手段时,季福堂笑了:“中央台那么大一个电视台,我怎么能要求他们怎样,说我对他实施压力不太合适,但是我确实对王志文上《艺术人生》提出了质疑,我觉得这样一个人不够艺术家,我也反映上去了,作为一个公民我有权利说话吧?而且我可以和你说,节目的停播和这个事情是完全有关系的。”

  王浙滨对媒体说,“我之所以很珍惜这部影片,是因为中奥两国为它付出的努力都太多,可是王志文不负责任的言行把这些努力都抹杀了。对于他的这种行为我百思不得其解,只能理解为恶意的‘个人炒作’,如果我们再不站出来,就是对这种文艺界不正风气的妥协。”

  王志文的经纪人王志芳对记者说:“如果要打官司,就堂堂正正上法庭,不要浪费报纸的版面。”

  王志文则一直沉默,一切委托律师出面,并通过其律师童明友表示:“王志文已经为有人企图终结他艺术人生做好准备”。并表示与季福堂无关系,将事端原因和矛头全部指向制片人王浙滨。

  王浙滨对王志文律师的回应是:谁也没有这样的企图。这样说话太小儿科。

  《芬妮》案从起诉就始终就不离“道德”,王志文律师也表示“我只是希望帮助王志文挣脱道德的绞索”。

  管辖关乎道德?

  王志文律师对原告从东北沈阳千里迢迢跑到北京,以“合同签订地”选择在海淀法院诉讼表示疑惑,认为北京不是法定管辖地。制片人的王浙滨,2002年以一部法官题材影片几乎囊括了所有国内电影节的大奖,为拍此片王浙滨曾在海淀法院深入生活。而事件发端就始于王浙滨公开对王志文职业道德的指责。王志文律师提出管辖异议,称原告欺骗了法院。原告律师张秋政则通过媒体回应“在海淀打官司没错”。季福堂表示:“我们今天的社会是法制社会,法律程序是严格而具有权威的。北京海淀法院正式受理,就说明在管辖地和诉讼理由上是完全符合法律程序的。所谓“挑选法院”和“编造理由”的说法不仅是无稽之谈,而且是对法律权威性和公正性的蔑视。更让我难以理解和悲哀的是,这一说法居然出自一个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之口”。

  2004年7月,北京海淀法院对王志文提出的管辖异议作出裁定,将本案移送。王志文则表示海淀法院移出案件是“使道德案回归道德”。北京第一中级法院最终提审这个吸引了媒体和公众眼球的道德案件。

  斥娱记无德

  王志文与媒体娱乐记者的纠葛由来已久。这起为规范演员职业道德的案件,由于主角是王志文,媒体始终热情跟踪,全程连续报道,并且声音几乎都是“原告充满信心”、“王志文败局已定”之类,王志文的心情可想而知。在2003年最后一天,王志文最终抓住了娱乐记者对法庭审判的两篇报道,通过律师要求媒体中立“笔下超生”,并点名两家媒体娱乐记者报道“严重失实,愚弄公众”。王志文律师提醒娱乐记者注意“操守和尊严”,谴责有些娱乐记者是“用直肠镜观察”,指责记者放弃公正和中立立场,无异于无冕魔王。万幸的是,王志文指名道姓的强烈斥责,竟然意外没有招致反驳而避免了一场新的风波。

  道德案爆骗税?

  2004年3月23日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大法庭内,汇集了全国各大城市二三十家媒体记者,旁听这起道德案件的审判。案件竟然从早上9点开到下午17:30,双方律师激烈辩论8小时。

  开庭前,制片人王浙滨接受记者专访称:王志文因为《芬妮的微笑》一事,近半年时间都没有接戏。“他都那样了,还有什么导演敢用他拍戏呢?这无疑是证明公道在我方。我相信官司我们是一定能打赢的。开庭当天王志文也在北京,但没有出庭,是《天黑请闭眼》让希望挣脱道德绞索的王志文闭上了眼睛。开庭前曾表示:“王志文不出庭我就不会出庭,作为当事人,我们是平等的” 的季福堂,则出庭参加庭审,并在前后亲自出庭参加了北京三级法院的所有庭审和宣判。曾表示“届时我可能会以证人的方式出庭,但绝对会实事求是。”的王浙滨在开庭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临近开庭,自己有点紧张。而开庭的质证盘问,不知是否让王浙滨真的紧张了。王志文律师对以证人身份出庭的制片人王浙滨的法庭盘问,爆出剧组将已缴纳国库税款又悄然退出的新闻。

  道德案爆假证?

  制片人王浙滨在接受质证盘问时,还爆出标注为2001年7月,有剧组成员亲笔签字的剧组规章制度,不是出自2001年,而是制造于2003年的假证据新闻。王志文律师利用证据上可能是对方疏忽没有遮掩掉的发出方传真机信息,指出证据剧组规章制度制造的时间是2003年11月,而不是证据上注明的2001年。 指出该证据是出自一台拼音姓名为“wangxingdong”的传真机。指责原告和王浙滨2003年制造和向法庭提交冒充为2001年的伪证。王浙滨当庭承认了确实是2003年向相关剧组成员传真了剧组规章制度。

  同在证人出庭证明剧组规则真实存在时,另外一家媒体的报道是:“更让人感到意外的是,接着出庭的原告方证人张万象在当庭保证自己的证言是自己认真亲笔所写,绝对没有任何人授意和指导后,王志文的律师拿出两份隐去名字的证言,请张万象辨认哪一份是他写的材料,此时的张万象却变得不知所措。原来,这两份证言文字内容几乎一模一样,却分别出自张万象和另一个证人之手。童律师表示,原告证人在作伪证。 ”

  骗税?假证?案件到此爆出的新闻,真似乎使这个原本是王志文想挣脱道德绞索的案件真的有关道德了。

  王志文律师的开庭最后陈述竟然是:“每个人都有各自的缺陷和不足,如果不是孔繁森或雷锋本人,谁都不一定比别人更崇高和更道德,不要轻易对人使用道德绞索!”

  道德丑闻出口

  法庭审理爆出剧组“税务丑闻”后,远在欧洲并沉默多时的《芬妮》影片最大的投资人奥地利影视公司突然通过奥地利外交部、奥地利最高法院、中国驻奥地利大使馆正式表态。

  奥地利投资人特别澄清,与众所周知的税务丑闻无关,并予以坚决的谴责。还认为,王志文没有违反合同,没有损害投资人的利益,完成了合同中根据情况配合影片宣传的义务。认为演员对影片表示的遗憾,属于其思维自由权利的使用,不涉及影片的质量和水平。尊重演员发表各自观点的自由。

  输赢预言一致

  《芬妮》案再次开庭后,媒体报道了王浙滨、季福堂、王志文律师对判决结果的预见。

  王浙滨高兴地表示,奥地利影视公司的声明“对我们来说99%有利”,“从现在的形势来看,我们绝对不可能败诉”。

  季福堂则表示,“我一定赢王志文”。据北京一中院内部消息,案件审判已经有了基本结果,近日内就会公布。“差不多可以说王志文败诉了,反正绝对不是我输”,“接下来就是判决了,是当庭宣判还是送达判决还不清楚,但我相信时间也不会太久。但各种证据都很明显地表示,我们将会胜诉”。

  而当记者问王志文律师如何预见时,他竟然表示,王浙滨和季福堂既然在法院判决前已经根据内部信息,得知一定赢王志文,“那我只能预见王志文一定输了”。

  怒骂道德案不道德

  预见“我们一定赢”的季福堂亲自和众多媒体记者到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听取原告“绝对不可能败诉”的宣判。但判决结果出人意料竟然的是原告和王浙滨认为1%的结果。法院判决王志文不违约,不认定王志文发表了诋毁影片的言论。原告起诉王志文没有事实依据,诉讼请求不能成立,驳回原告诉请,全部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据在场媒体报道:几天前还表示 “对法院工作和公正立场很满意”的原告季福堂,被判败诉后已经变成:“我对法律程序很失望,不知道他们在搞什么鬼,但肯定是有黑手在干扰”。 并说,“这不是颠倒黑白吗?就好比原被告双方都等着宣判:到底生的是男是女,没想到结果却说,生的是个猫头鹰。”

  “我们肯定要上诉,恨不得明天就上诉。”季福堂的语气快速而急躁。

  道德案无声闭幕

  季福堂最终难以接受败诉的“猫头鹰”结果,提出上诉。

  季福堂的上诉使这个他当初准备将王志文败诉赔款全部捐给抗“非典”医护人员的案件,跨入第三个年头。也使这个金额只有25万的“道德案”开了非典型的案例,一案历经海淀、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三级法院的审判。

  有报道,上诉法庭上王志文律师对金通公司开庭前通过媒体宣称的“杀手锏”录像证据,以超过举证期限为由拒绝质证而使之最终没有杀出。“杀手锏”被拒绝播出可能打乱了诉讼步骤,季福堂和其律师甚至忘记向法庭请求让证人出庭作证,直至全部开庭审理程序结束,才想起在证人室苦等了3个小时的证人,但为时已晚。

  虽然季福堂开庭结束时明确表示对于北京二审法院尊重诉讼权利,给予充分上诉表达机会表示满意。但北京市高级法院最终的二审判决认定:关于王志文认定王志文违约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二审各6760元诉讼费全部由败诉方承担。

  关于双方争执的“假证据”剧组规章制度,法院的判词几乎内含了幽默:“是否存在剧组规章制度,虽然金通公司提交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存在规章制度,但未能证明王志文收到过,以及王志文收到的内容与金通公司提交的内容相同”。

  道德悲喜剧

  这场《芬妮》案与“道德”戏终于落幕了。至于这是一场喜剧,悲剧,还是滑稽剧,剧中的人物和台下的观众感受可能不同。似乎先悲后喜的王志文在这场戏剧中曾表示:这次"道德案件"的前因是自己遇人不淑,后果是自己的性格缺陷被强势的人物夸张、编导、利用。实质并不是因为新闻媒体的报道。似乎先喜后怒的季福堂也在戏剧开幕时就表示: “这件事对中国内地影视产业的市场化进程无疑会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只有克服信用危机,树立职业道德,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中国电影业才能不断地吸纳社会投资,不断发展壮大。”, “这次探索确实让我了解了很多东西,很多其他产业里不存在的东西,而且又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我想这对广大企业家研究中国影视产业的经营和运作规则有很好的启示”。

  而作为观众,则会想到“芬妮”在电影上映前一天去世的巧合,和那条曾使王志文畏惧的道德“绞索”究竟套住了谁。

  镜头回放:

  1. 2003年2月20日,王志文在上海《芬妮》首映式对影片表示遗憾。

  2. 2003年2月24日,影片制片人王浙滨表态认为王志文缺乏职业道德。

  3. 2003年4月13日,原告季福堂向北京海淀法院起诉,并表示是为道德而诉。

  4. 2003年6月20日,王志文通过律师表态,对有人企图终结他艺术人生做好准备。

  5.2003年9月28日,王志文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移送北京一中院审理。

  6. 2003年12月31日,王志文通过律师表态要求新闻媒体中立笔下超生。

  7. 2004年3月23日,法院开庭审理,爆出剧组将已缴国库税款退出丑闻。

  8. 2004年3月24日,原告季福堂表示,税务由紫禁城公司和王浙滨负责,他不清楚。

  9. 2004年10月,奥地利投资人表态,与剧组税务丑闻无关,并予以坚决谴责。

  10.2004年11月3日,制片人王浙滨说:证据对我们99%有利,我们绝对不可能败诉。原告季福堂表示,对法院工作很满意,我一定赢王志文。

  11.2004年11月23日,法院判决王志文不违约,没有诋毁影片,驳回原告诉请。

  12. 2004年11月24日,原告季福堂: “这不是颠倒黑白吗?就好比原被告双方都等着宣判:到底生的是男是女,没想到结果却说,生的是个猫头鹰。”“我们肯定要上诉,恨不得明天就上诉。”

  13.2005年6月1日,王志文收到北京市高级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判决认定王志文没有违约,对季福堂方面的诉请全部不予支持,宣告王志文胜诉。来源: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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