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记者常雄飞)辗转一年半,电影《芬妮的微笑》投资方之一辽宁金通集团控告著名演员王志文违约案终于有了结论。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昨(23)日当庭宣布:王志文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义务,媒体报道不具有证据属性,不能证明王志文发表了诋毁影片的言论。法院认定,原告诉请没有事实依据,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判决
10分钟王志文胜了
昨日,原告《芬妮的微笑》的投资方辽宁金通集团老总季福堂和他的代理律师都到庭,被告王志文依然缺席,只有其代理律师童明友出庭。虽然这个案子已耗时一年半,但是开庭宣布一审判决结果只用了短短十分钟。
一中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后认为,王志文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出演了《芬妮的微笑》中男主角,即已完成合同义务。合同中对于王志文赔偿金通公司违约金所约定的两种情形均未发生,故金通公司起诉要求王志文赔偿违约金没有依据。由于金通公司起诉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金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通知了王志文,且参加首映活动并不属于合同的确定性义务,故原告金通公司以王志文未配合影片宣传而认定王志文违约也没有依据。金通公司认为王志文发表诋毁影片言论的依据是各相关媒体的报道,而上述媒体报道不具备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故不能认定王志文发表了诋毁影片的言论。
不服
一边倒局面始料未及
对于这个最终结果季福堂显得非常不满,“我感到很悲哀,我们的事实怎么就不确定了?”虽然对这个判决不服,但季福堂表示短时间内不会考虑急速上诉了,“我只有期望通过道德法庭来审判王志文。”原告代理律师张政秋简单分析了他对此案判决结果的看法,“我对昨日裁决出现的‘一边倒’局面始料未及。先是媒体报道了王志文在发布会上说出的不利影片的话,然后是媒体披露王志文表示确实说过这样的话,但法院表示媒体的报道不能作为证据,这很出人意料。王志文没有按照合约上的规定出席《芬妮的微笑》在北京的发布会,这是既成事实。但被告律师的态度是‘没有接到’具体的通知,所以这条违约也被否决。”
在法庭宣判之前,似乎一切证据都不利于王志文,但是判决结果将一切预测都推翻了。昨日行事低调的王志文依旧关了手机,看来即便赢了官司,王志文也不想多说什么。
事件回放
2001年8月,中奥合拍片《芬妮的微笑》电影摄制组与王志文签订了合同书,合同约定:摄制组聘用王志文担任《芬妮的微笑》中男主角马云龙;王志文必须遵守组里的一切规章制度,与剧组保持一致;王志文不得无故罢演或中途辍演,如违约王志文应赔偿摄制组违约金人民币25万元;王志文将配合摄制组做与该片的宣传有关的活动,但要依具体时间双方另行协商等条款。影片上映后,影片投资方之一金通公司数次致电王志文,称王志文违反合同约定,在《芬妮的微笑》上海首映式上歪曲事实故意诋毁影片,其言论通过全国数家媒体的报道,对《芬妮的微笑》的发行造成极坏的影响。2003年9月,金通公司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王志文赔偿违约金25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