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娱乐讯今日(9月26日)上午9时30分,李某某等5人涉嫌强奸案在北京海淀法院公开宣判。海淀法院公布判决要点,以下为原文摘录: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现对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强奸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因本案判决书篇幅较长,宣判只宣读判决审理査明的事实、判决理由及结果等主要内容部分,不作全文宣读。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及李某等人到本市海淀区成府路35号东源大厦地下一层北京夜半酒吧饮酒消费,酒吧张姓服务员安排被害人杨某某及徐某某一起喝酒、唱歌、玩游戏。凌晨3时30分许,呈醉酒状态的杨某某在酒吧张姓服务员的陪同下乘坐魏某某(兄)驾驶的车辆先后来到海淀区金 源时代购物中心的金鼎轩餐厅及海淀区人济山庄地下车库。后李某与张姓服务员因故先行离开,其他人乘坐魏某某(兄)驾驶的车辆亦随后离开。途中,杨某某发现张姓服务员不在,在要求下车离开遭拒后呼喊、踢踹、挣扎,但被强行摁压、控制并遘殴打。凌晨5时50分许,五名被告人带着杨某某到达海淀区的湖北大厦。魏某某(兄)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入住登记,并与张某某先行进入房间。李某某遂与王某、魏某某(弟)带着杨某某穿过酒店大堂进入 电梯。期间,李某某紧抓杨某某手臂,夹拉着杨某某前行,王某在另一側协助控制。电梯里,李某某有击拍杨某某头面部动作。杨某某被李某某拉拽进入酒店房间后,被李某某等人要求脱下衣服,其拒绝后遭李某某、王某等人 扇打、踢踹并被强行脱光衣服。随后,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 依次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期间,部分被 告人有猥亵行为。后李某某、魏某某(兄)拿出 人民币2000元给杨某某。7时30分许,五名被告人将杨某某带离湖北大厦,途中将杨某某放下。经司法鉴定部门依法鉴定,杨某某左眼上睑见片状皮下出血(吸收期)、鼻背部见片状皮下出血(吸收期)、左颞部及左颧部见片状皮 下出血(吸收期),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月21日1时许,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 魏某某(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2时许,在魏某某(兄)协助下,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违背妇女意志,共同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五被告人犯强奸罪的事实済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 名成立。五名被告人的行为系轮奸,给被害人身心造成伤害,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惩处。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猥亵行为,应视为整个强奸犯罪活动的伴随行为,在量刑 时酌予考虑。(@京法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