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淋诉赵忠祥侵害名誉权:赵忠祥再次胜诉
http://ent.sina.com.cn 2000年07月26日16:19 齐鲁晚报
齐鲁晚报讯:继7月10日接到北京海淀区法院寄来的判决书而在赵忠祥诉张淋侵权案中败诉的张淋,昨天又接到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在赵张之间另一桩官司----张淋诉赵忠祥侵害名誉权一案中,他再次成了败诉者。
该案的起因为去年12月23日赵忠祥在济南人民商场为新作《岁月情缘》举行签名活动,身为记者的张淋参加了这次活动,并以《买鞋才能获签名赵忠祥泉城卖书遭冷遇》为题写成文章发表在《扬子晚报》上,《北京青年报》转载了该文,后赵忠祥多次在公开场合提及此事,并使用侮辱性语言,张淋认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名誉,因此诉诸法律,要求被告赵忠祥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0元,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40万元,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
4月5日该案在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原被告律师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辩论,当庭未能达成和解。在昨日发出的一审判决书中称:赵忠祥所指对象并非张淋,而是《北京青年报》,而且并未使用原告所称“流氓”一词,也没有针对张淋或其文章讲过“无耻”一词。另外,张淋写文章时使用的是笔名“长弓”,而且是发表在《扬子晚报》上,而非自己供职的《华商时报》,社会公众很难确定“长弓”就是张淋,所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与赵忠祥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由此,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原告张淋负担。(记者孔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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