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保田 点击此处查看全部娱乐图片
本报记者王晓清报道 李保田因主演的电视剧《钦差大臣》多出3集,而索赔190万的主张,昨天得到朝阳法院一审判决的支持,该剧出资方北京时代春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反诉李保田赔偿经济、名誉损失270多万元的请求,则被法院驳回。
被告拉长剧集属违约
2004年11月25日,李保田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李保田在《钦差大臣》中担任艺术总监并出演剧中人物“钱奎”,该剧共30集,被告支付原告酬金每集10万元共300万元。
该剧发行、播放、出版的任何一个版本的总集数如果超过30集,应得到原告的书面认可。否则被告按每集30万元向原告支付酬金;原告作为艺术总监有最终审核权,如果未经原告书面认可,擅自报审、发行或播出,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李保田称,该剧2005年6月拍摄完毕,被告将30集拉长至33集,自己多次阻止其“注水”,但被告未经他审核就送审,并最终以33集的长度在国内多家电视台播出,并发行了该剧的VCD和DVD版本。
法院认为,李保田和被告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李保田享有《钦差大臣》一剧最终集数的认可权。现《钦差大臣》一剧由被告剪辑成33集,超出了双方合同约定的30集,而超过的部分并未得到李保田的书面认可,故被告应按约定的每集30万元的标准向李保田支付超过部分的酬金90万元。
李保田享有《钦差大臣》一剧的最终审核权。被告在送审该剧前,并未得到李保田的书面认可,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李保田称要为艺术负责
“被告为获取更多经济利益,又推翻承诺,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创作不负责。”李保田曾在起诉状中称。
“李保田是披着为艺术的美丽外衣谋取个人利益。”被告律师称,李保田为得到违约金,在获得300万元的前期制作酬金后,故意“违约在先,不接电话,不再和剧组联系”,给自己角色的配音也没完成,更没有履行艺术总监在后期制作中的义务。
法院查明,李保田在被告送审该剧后、该剧审看意见做出前,曾致信被告就送审的电视剧提出过异议。据此,被告在根据审看意见修改该剧时,完全能够联系上李保田,并由李保田就二次送审的电视剧做出书面认可。
而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在收到李保田的信函后与李保田进行了联系和沟通,也未举证证明其二次报审时征得了李保田的书面认可。故不支持被告“报送未经李保田书面认可是因为无法联系李保田”的说法。
法院认定李保田未违约
法院认为,被告虽然称李保田没有参与后期制作角色的配音工作,但因其未举证证明曾经要求李保田参与该配音工作,且该剧已经发行,故不支持被告该项主张。
双方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艺术总监的职责,且被告也未就其提出的,艺术总监一职应当履行的职责属于“行规”的主张提交相应的证据,故不支持被告提出的李保田并未履行艺术总监职责的主张。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主张的李保田违约的事实,因此对于被告要求李保田退还部分艺术总监酬金75万元和部分演员酬金15万元的反诉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打官司不算“泄密”
“李保田泄露了我们的制作成本,导致电视剧卖不上价了。”被告为此索赔30万元,而李保田的律师回应是被告在“今年6月30日为诉讼的事专门召开媒体见面会,并称李保田‘敲诈、戏霸、男盗女娼’”,导致“泄密”。
法院认为,李保田依据该合同提起诉讼,并不是泄露合同内容的行为,故驳回了被告该项诉求。
“李保田起诉称电视剧注水、存在艺术质量问题的消息被媒体大量传播。”被告为此要求李保田赔礼道歉,赔偿名誉和经济损失151.8万元。法院认为被告因李保田宣称该剧“注水”侵犯其名誉权的反诉请求,不属合同之诉审理的范畴,故对此不予处理。
被告律师在宣判后表示,将和公司商量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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