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2月6日电(记者 张曦) 5日上午,琼瑶起诉于正[微博]侵权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开庭审理。庭审耗时9个多小时,于正和琼瑶均未出庭,案件并未当庭宣判,审判长表示宣判时间另行通知。
案件庭审长达9个多小时
当庭未宣判
今年上半年,于正作品《宫锁连城》播出后麻烦不断,琼瑶怒斥其抄袭自己经典作品《梅花烙》,遂提出诉讼。
5月28日,三中院受理了原告陈喆(笔名:琼瑶)诉被告余征(笔名:于正)、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
琼瑶认为,《宫锁连城》的电视剧和剧本几乎完整套用了《梅花烙》小说和剧本的全部核心情节与故事脉络,严重侵犯了改编权、摄制权,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2000万元。
12月5日,该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审理知识产权案的知名法官宋鱼水担任审判长。
今天在长达9个多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原告、被告双方就是否抄袭的四大争议展开激烈辩论。
四大争议
争议1:琼瑶是否属于剧本的著作权人?
琼瑶在书面陈述中提到,自己的《梅花烙》创作于1993年秋天,作品中男女主角是互换的两个孩子。她强调这个故事是自己“天马行空杜撰出来的”。
她透露,剧本从开始到定稿大概需要大半年的时间,剧本完成后开始创作小说,但小说比剧本先出版,所以琼瑶认为剧本的著作权在自己手里,而且“剧本和小说不可分离”,她写道:“《梅花烙》可能不够于正使用,但能利用的部分,于正全都抄了。”
针对琼瑶的控诉,于正律师首先指出,琼瑶无法证明著作权的归属,“梅花烙剧本是没有发表的,被告如何接触得到?”
此外,五大被告都在答辩和质证环节就著作权一事向琼瑶方面展开“炮轰”,认为琼瑶并非《梅花烙》编剧,因电视剧的编剧署名为林久愉,而且《梅花烙》版权是今年林久愉才转让给琼瑶的;更为关键的是,92年《梅花烙》琼瑶并未做著作权登记。
琼瑶律师对此反驳,并递交林久愉的声明,但继续遭被告方面质疑。
湖南经视文化公司认为这份声明属于证人证言,根据我国司法解释,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因林久愉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即便出庭作证,也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采纳。
争议2:琼瑶是否根据《宫锁连城》改剧本?
答辩意见中,于正律师先表达对琼瑶的尊敬,“很佩服琼瑶老师的记忆力”。随后质疑她在《宫锁连城》播出后按照电视剧整理的剧本,或者是有可能在没有剧本的情况下就拍摄电视剧。
琼瑶律师表示,小说的创作是在剧本后,虽然内容量少,但并非在内容上有不同,“剧本和小说文学性质不一样,在电视剧中体现了剧本的内容,也体现了小说的内容”。
庭审中,对于审判员提出的《梅花烙》剧本是否与电视剧《梅花烙》一致,琼瑶律师坦言可能有细微变化,并承认当初并未在台湾就剧本进行备案。
这一说法再度引发激烈辩论,湖南经视文化公司就“琼瑶拍戏不允许改剧本”提出质疑。不过,琼瑶诉讼辅助人、编剧汪海林透露:“琼瑶的电视剧,在拍的时候每天看回放,有不一样的地方就重拍。”
争议3:21个桥段是否抄袭?
庭审中最激烈的环节,无疑是《宫锁连城》中包括“偷龙转凤”在内的21个桥段是否涉嫌抄袭。
针对琼瑶提出的侵权桥段,于正律师称这些都属于特定场景、公有素材或有限表达,不受著作前法保护,强调于正的《宫锁连城》是独立创作。
于正律师在举证环节中表示,琼瑶提到的21个桥段在其他文化影视作品中也出现过,包括《西游记》、《红楼梦》、《鲁迅新婚之夜与妻子同房未同床伤心流泪》、《京华烟云》、《璀璨人生》等。并现场播放其他电视剧中的“偷龙转凤”桥段,证明该题材在很多电视剧中都有使用。
律师宣读了琼瑶的质证意见,她提到:“被告证据中没有任何一本书、任何一部剧有《梅花烙》中的人物关系,如果有也是从《梅花烙》抄来的,这都是幌子,模糊焦点的手法。‘偷龙转凤’不是我的独创,我也不能对此垄断,但故事情节的串联都是我想出来的,是独创的。第二,中国文字有几千年历史,我用中文写作,他们用中文写作,我写了嬷嬷、小厮、公主、皇上,他们也写了,这些都不是抄袭,但被告所举的其他电视剧,却没有像《梅花烙》和《宫锁连城》那样有对应。”
律师还转述了琼瑶的观点,认为于正连乾隆、公主、富察这个姓氏都抄,间隔时间也一样,并非巧合。
对此,于正律师提出,《宫锁连城》和《梅花烙》在人物和人物关系上存在实质性区别,《梅花烙》基本人物就3、4个,而《宫锁连城》人物众多,冲突众多,多条主线交叉进行。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于正表示自己参考了《红楼梦》,5日的庭审上其律师交出一封更丰富的参考资料,除了《红楼梦》外,还有《乾隆皇帝全传》、《九公主与乾隆》、《公主与皇帝》、《狸猫换太子》、《清史稿》等。其中“偷龙转凤”源自九公主和乾隆的传说;公主借鉴了《清史稿》和孝公主;将军府家庭结构借鉴了《红楼梦》贾府的家庭结构。
争议4:琼瑶索赔2000万是否合理?
对于琼瑶提出的20000万赔偿,其律师表示,据判断,被告获利应该上亿,于正担任编剧的单集稿酬达20万,《宫锁连城》播放60多集,于正本人作为编剧收益超过1000万。各电视台播放许可费则过亿。
另外,琼瑶律师称,琼瑶接受调解的前提是:被告于正必须承认侵权,并赔礼道歉。同时,涉案剧《宫锁连城》必须禁播。
不过,于正方面并不认同,认为琼瑶方面“滥用诉权,漫天要价,且通过个人身份、年龄、媒介片面进行舆论渲染”,并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方律师支招
针对这起官司的争议,记者采访了曾打过多起侵权官司的张中辉律师。
就著作权归属的问题,张中辉律师告诉记者,一般来说,著作权属于编剧,但有两种例外,“一是职务创作;二是受委托创作”。他介绍称,剧本创作完成后,不论是否发表,著作权就产生了,不需要进行登记。
张中辉律师表示,虽然根据国际公约规定,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但表达形式不可能与故事情节绝对分开,“如果故事情节被大量使用,有可能构成抄袭。判决是否构成抄袭,主要还是对二者情节进行具体比对,由法官根据相同或者相似的程度作出裁决”。
对于这场官司的走向,张中辉律师认为必须鼓励原创,反对抄袭和没有创造性的复制,“目前抄袭之风太盛,对我们的民族文化发展没有好处。我认为,这个案子如何判决已经不是特别重要,重要的是它能够引起大家对原创的讨论和重视。所以,媒体多加宣传,其实功德无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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