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7家KTV拒“西部歌王”后人维权调解

2013年04月11日18:14  中国新闻网 微博

  中新网防城港4月11日电(李智勇 禤汉奇 刘羽斯) 广西防城港中级法院11日披露,备受关注的“西部歌王”王洛宾之子王海成诉当地25家KTV娱乐会所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系列案4月9日在该院全部审结,在结案中调解17件,撤诉1件,调解撤诉率达72%。有7家被告KTV拒不同意调解。

  2012年7月,“西部歌王”王洛宾之子王海成以侵害作品表演权为由,将防城港市25家KTV娱乐会所告上法庭,共有23家被告到庭应诉。

  据本案原告诉称,其先父王洛宾是中国20世纪最负盛名的民族音乐家之一,有“西部歌王”的美誉,于1996年3月14日辞世。原告依法继承了王洛宾生前创作的全部歌曲的著作财产权。各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利用设备向消费者播送,侵害了其音乐作品的表演权,请求法院判决各被告向原告赔偿相应损失。

  23家被告KTV辩称,原告王海成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本案遗漏共同诉讼人、被告在购买点歌系统时侵权歌曲就已存在于歌曲库中,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作品表演权,不应向原告王海成赔偿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防城港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海成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王海成在各被告不交纳版权使用费的情况下,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各被告未经有关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包厢利用设备向卡拉OK消费者播送涉案歌曲,侵犯了王海成涉案作品著作权中的表演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终,原告王海成与当地17家被告KTV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以每首歌400元的标准外加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元向原告赔偿损失。

  目前,达成调解的17家被告KTV均已按调解书约定的义务向原告王海成赔偿了损失。对于另外7家拒不同意调解的被告KTV,防城港中级法院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判决被告按每首歌500元的标准分别向原告王海成赔偿经济损失,并赔偿原告王海成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元。(完)

(责编: 羊小米)
分享到:
猜你喜欢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意见反馈 电话:010-82612286保存  |  打印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