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代沫案法官答网友:判决快非因是名人

2014年05月27日12:33  新浪娱乐 微博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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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娱乐讯 5月27日9时“李代沫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过庭审,最终法庭依法从轻处罚,李代沫一审获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李代沫当庭表示不上诉。随后,本案主审法官万兵做客新浪微访谈,接受网友提问。以下为微访谈实录: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构成

  1、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李代沫容留他人吸毒案刚刚一审宣判,为回应社会关切,本案的主审法官万兵已来到我们的微访谈现场,与网友在线交流。万法官,法院刚刚认定李代沫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首先您能为我们介绍一下这个罪名吗?

  法官:好的。容留他人吸毒罪规定在刑法的第354条,容留他人吸毒,是指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一是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众的身心健康。

  二是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应实施了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需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场所”,是指与外界隔离并相对封闭的空间,既包括行为人的居住地、租住地、办公地等较为固定的场所,也包括宾馆、KTV包厢等行为人临时支配和使用的场所。

  三是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自然人。

  四是主观方面应是故意,即明知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仍提供场所,但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牟利目的。

  二、吸毒与容留他人吸毒

  2、主持人:我们看到在网友的评论中,有多个网友就容留他人吸毒这个罪名提出了疑问,有网友询问事发当天李代沫本人是否吸毒,有网友询问刚开始李代沫因吸毒被抓,为什么后来变成了容留他人吸毒?吸毒行为与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有什么区别?

  法官:公安机关抓获李代沫等四人时,对该四人均进行了尿检,结果均呈阳性,也就是说,可以认定事发时李代沫有吸食毒品的行为。

  吸毒行为和容留他人吸毒行为均是违法行为,但两者的违法程度和行为后果不同。吸毒行为,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一般性的违法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要看具体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61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既可能是一般违法行为,也可能是刑事犯罪行为,关键要看是否达到需要追诉犯罪的标准。从违法后果来看,容留他人吸毒行为要比吸毒行为重。

  从李代沫案来讲,如果李代沫仅仅是单纯的吸毒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恰恰是因为经查,李代沫存在提供吸毒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情形,构成了刑事犯罪,才最终导致被追究刑事责任。

  3、主持人:可不可以这样理解,吸毒不是犯罪行为,吸毒的危害后果并不严重?

  法官:是的,吸毒不是犯罪行为,但也不能说吸毒的危害后果不严重。毒品是一种对身心健康具有严重危害的物品,一旦沾染,很难戒掉,同时吸毒行为往往伴随其他犯罪行为,比如,为了自己吸食毒品而进行毒品贩卖,虽然吸毒不构成犯罪,但贩卖毒品的行为会构成贩卖毒品罪。再如,吸食毒品的同时持有大量毒品,达到犯罪认定标准,就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另外,吸毒行为也往往会诱发其他犯罪,吸毒者为筹集毒资,可能不惜铤而走险,实施抢劫、盗窃等其他犯罪行为。可见,吸毒行为的危害后果还是很严重的,这也是我国从立法到司法、执法对毒品进行严格管控的原因之一。只是如果仅仅是单纯个人吸毒行为,没有伴生其他犯罪行为,单纯吸毒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较低,因此法律没有将吸毒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

  三、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追诉标准及犯罪特点

  4、主持人:刚才您提到了,容留他人吸毒要根据具体情节才能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想问一下容留他人吸毒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掌握的?

  法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11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对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认定,主要考虑行为人容留的人数、次数、对象特征、主观目的和行为后果等各方面因素,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还要结合在案证据的情况来认定。本案中,被告人李代沫的行为符合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因此被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

  5、主持人:万法官,能否结合近几年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介绍一下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特点。

  法官:根据我们统计,自2011年以来,我院共审结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100余件,占全部毒品案件的10%左右,经调研,当前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主要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一从容留场所来看,大多为封闭场所且通常较为隐蔽。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社会危害性在于其为吸毒行为提供了庇护,使之难以被外人发现,有利于逃避相关部门的处理。所以,凡是能与外界隔离并相对封闭的场所均可认定为容留地。这就要求容留者对容留地享有一定的权利。此权利可以是所有权,例在自己的家中容留;也可以是管理权,例在自己经营管理的店堂馆所内容留,如酒店、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明知他人吸毒而容留的,也构成此罪等;也可以是使用权,例在自己租借、消费的场所内容留,如出租房、KTV包厢、宾馆等。

  二从容留对象来看,主要分为朋友和消费者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主要发生在朋友、熟人之间,主要表现为明知对方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或明知对方在自己的有权场所内吸毒而放任、不加阻拦、不予举报。第二种类型主要发生在经营、消费场所,表现为明知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内吸毒而不予举报,或者积极主动地为吸毒者提供场所,为牟利而容留。上述所称牟利既可以是直接从容留他人吸毒中牟利,也可是从吸毒者其他伴随行为中牟利,如为便于贩卖毒品而容留吸毒。

  从容留者主观看,大多数容留者法制观念淡薄,并不知道容留他人吸毒是犯罪行为,仅以为和吸毒行为一样只是一种普通违法行为。另外,还有的对容留他人吸食新型毒品存在错误认识,例如人工合成的精神类毒品“摇头丸”、“K粉”系新型毒品,此类毒品在酒吧、KTV等经营场所泛滥,不少人错误的认为容留他人吸食“摇头丸”、“K粉”的行为非违法犯罪行为。

    四、李代沫容留他人吸毒案量刑考量

  6、主持人:李代沫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上午的庭审中,被告人李代沫当庭表示非常后悔,认罪态度也很真诚,这是不是法庭对其轻判的原因?请您结合本案讲讲量刑考量因素。

  法官:量刑需要结合全案综合考量各种影响量刑的情节和因素。《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在具体量刑过程中,首先要厘清被告人具有哪些量刑情节,然后再根据刑法的规定予以裁量和判定。

  量刑情节具体包括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两个方面。法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明确规定的从重、从轻、减轻乃至免除处罚的情节,比如,自首、坦白、立功、从犯、犯罪未遂、累犯等都是法定量刑情节;而酌定量刑情节则没有明文规定,是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刑事政策,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比如,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有无前科劣迹等酌定情节,这些在量刑时就需要全面综合考量,而不是单单考虑某一方面。

  《刑法》第354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具体到本案,主要是从李代沫容留的次数、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方面综合进行考虑的。从量刑情节来看,被告人李代沫在其暂住地多次容留他人吸毒,该情节反映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在量刑时需考虑;对于被告人李代沫在到案后积极协助查获吸毒人员的情节,不属于立功,但在量刑时亦予以考虑。本案被告人李代沫在被公安机关查获之前,公安机关已掌握被告人李代沫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线索,被告人李代沫并不符合刑法第67条所规定的自首条件,但被告人李代沫到案后始终能够如实交代犯罪行为,当庭有认罪悔罪表现,符合《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即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第67条前2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因素,最终决定了本案刑期。

  五、法官回答网友问题并提出建议

  7、主持人:下面我们看看网友提问,有网友@5qtfklbdai 提问说,这么快就判啦,是不是因为他是名人?请万法官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法官:无论身份地位如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刑事庭审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的,在征得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该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本案事实清楚,公诉机关建议我院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李代沫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而且自愿认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最终依法适用了简易程序。

  恰恰是因为适用了简易程序,因此本案独任审理,并依法需在二十日内审结。因此,本案才会在今日当庭宣判,这是本案受理后这么快审结的主要原因。

  在法定审限内,我院依法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告知了诉讼权利,通知辩护人阅卷之后,定于今日开庭审理,并于开庭之日前三日发布了开庭公告,因此,本案的审理是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的。

  8、主持人:还有网友@独钓寒1982 提问,李代沫容留的三个人和他是什么关系,那三个人为什么不构成犯罪?

  法官:李代沫和被容留的三个人是朋友关系。正如前面讲到的,单纯的吸毒行为并不构成刑事犯罪,而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被容留的三人恰恰因为只有吸毒行为,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因此不构成犯罪,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李代沫与其他三人行为的性质不同,社会危害性也不同,李代沫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而被容留吸毒的三个人只是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刑事案件中此三人是证人身份。

  9、主持人:审理了本案,对于社会公众,您有什么建议

  法官:我的建议还是拒绝毒品,珍爱健康。毒品的瘾性,让吸食毒品的人脱离了正常的生活轨迹,走向了无底的深渊,许多家庭因此而支离破碎;同时毒品的暴利性,还让许多人铤而走险,最终锒铛入狱,乃至被判处死刑。可以说,无论是从公民的身体健康、家庭和睦来讲,还是从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来讲,我们都应该远离毒品,拒绝毒品,在做到自己不接触毒品、不吸食毒品的同时,也要让身边的亲人、朋友拒绝毒品、远离毒品。

  李代沫案在受到社会关注的同时,应该说也给大家再一次敲响了警钟。特别是社会公众人物,更应做到不沾毒、不染毒,通过身体力行宣传毒品危害,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以影响到身边更多人。这是因为公众人物受关注程度较高,其行为在社会上具有一定引领作用,容易对他人会产生示范效应,所以,更应珍视自己的公众形象,尽可能地通过自己的行为向社会传递正能量。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今天微访谈就到这里,感谢万兵法官参加我们的访谈,也感谢网友的关注,各位网友再见。

  法官:再见。

 

(责编: 大喻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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