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5月27日电(记者 张曦) 27日上午9点,“李代沫容留他人吸毒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被判9个月,罚金2000元。庭上,李代沫交待了吸毒过程,称因工作压力大,从2012年开始吸食毒品。其律师吴立伟对该结果满意,表示李代沫不会上诉,并透露今天李代沫的多名家属也出席旁听。
当庭自曝吸毒过程
李代沫当庭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
对于吸毒过程,李代沫交待因为工作压力大,从2012年第一次开始吸食毒品,主要是冰毒。他指出毒品有涉案人员卢某某提供,利用冰壶吸食。对于为何容留他人在暂住地三里屯首开幸福公寓里吸毒,李代沫直言因自己是公众人物,不太方便去公共场合。
李代沫还详细回答了和涉案三名人员一起吸毒的次数和细节,其中和卢某某大约吸食三、四次,和郝某某两次,和郑某某一次。他坦言,平时和这三人通过微信联系,并透露自己微信名为“大梦”。
因为要求从轻处罚,李代沫还提到了自首情节:“3月17日公安机关到我家要求我配合调查,我通过我的手机联系上了卢某某和郝某某。”
焦点:毒品来源何处?
庭审中,涉案的卢某某、郑某某、郝某某都出庭证实,被告人李代沫多次容留三人吸食毒品。但李代沫这卢某某和郝某某的这份证言提出异议,强调冰毒来源由卢某某提供。
李代沫的律师吴立伟也在辩护中提到,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毒品来自李代沫,他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也再三强调,“警方搜查李代沫住所时,没有搜查到毒品,也没有证据”。
争议:是否存在自首情节?
吴律师在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时,提出希望法庭能对李代沫给予从轻处罚,理由之一是李代沫有自首情节,不仅主动承认容留他人吸毒行为,还协助办案人员将其他参与吸毒人员抓获,才使得案件侦破;另外吴律师认为李代沫认罪、悔罪,有强烈的改过自新愿望,希望回归社会报答社会,“从轻处罚更能充分体现我国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刑法目的,目前被告人已经通过这个案子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因此适用较轻刑罚可以实现惩戒目的,不要毁掉一个艺术年轻人,且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对被告人李代沫从轻处罚不会有不良的社会效果”。
对于自首情节,吴律师与公诉人也展开了辩论,公诉人认为李代沫交代吸毒过程、毒品来源、涉案人物,属于坦白,至于“立功性质”,公诉人称吸毒是违法行为,但不是犯罪行为,立功是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立然而李代沫仅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名字,是揭发,不构成立功。
法官在宣判书中指出,李代沫法制观念淡薄,在其暂住地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但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犯罪行为,当庭有一定的认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李代沫在到案后积极协助查获吸毒人员的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亦予以考虑,但针对吴律师所说的自首情节,法院并不予采纳。
李代沫当庭陈述:我很后悔,渴望回到舞台
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李代沫坦言十分后悔,“我知道错了,我很后悔,作为公众人物我应当向社会传递正能量,但是我却犯了这样的错误,我现在非常后悔。我希望法庭能够给我一次机会,我对不起父母对我的养育之恩,对不起支持我帮助我的恩人,对不起我的家人朋友还有歌迷,我在看守所这段时间里得到了司法机关的教育和帮助,我现在很渴望回到社会,我特别希望回到舞台,我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做好。”
李代沫还提到曾看过一本书,受到很大的启发,觉得有两件事最重要,一是孝顺,二是助人,所以他希望法庭能给自己一次机会,“让我给父母尽孝,我也会通过自己的努力,对社会做出贡献,回馈社会,我不愿意放弃我自己,我希望社会不要放弃我,我的朋友家人都不要放弃我,我的歌迷也不要放弃我,我坚信我会有重新回到舞台的一天。”
律师:李代沫并未发胖
宣判结束后,吴律师接受了媒体采访,他表示李代沫满意判决结果,不会提出上诉,并透露李代沫的几位家属都出席旁听,但不愿回应是否是父母。
由于李代沫今天身穿便服出庭,有网友指出他相比刚拘留时有些许发胖,更猜测是否因为戒毒导致,吴律师对此予以否认,在他看来,李代沫身体并无明显变化。
吴律师介绍,判决结果生效后,李代沫将被送往监狱服刑。问到若表现好,会否减刑,吴律师表示不清楚。
此前曾有传闻称李代沫在拘留所里身体不好,吴律师澄清说:“他身体状况很好,没什么病。”
未来发展:公司称和歌迷一起等
记者试图联系其唱片公司“当然娱乐”CEO张勇,对方电话处于无人接听中。
不过,李代沫被拘留当天,其唱片公司“当然娱乐”CEO张勇就发声明表示,“希望代沫积极配合警方调查,知错能改,公司绝不会在这个时候放弃他”。
26日,记者也就李代沫开庭一事电话联系了张勇,他依旧表态称“应该不会放弃李代沫”,并坦言会和歌迷一起等他。
由于李代沫目前没有工作,张勇透露其原来的经纪人已被调去负责其他艺人,所以现在是无经纪人的状态。对于之前广告被撤的一系列赔偿问题,张勇称李代沫的代言约不在“当然娱乐”,所以并不知情。
背景:容留他人吸毒被抓
5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犯罪嫌疑人李代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称,李代沫于今年2月至3月间,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首开幸福广场某室的暂住地内,先后多次分别容留卢某某(男,28岁,浙江省人)、郝某某(男,33岁,河北省人)、郑某某(男,36岁,内蒙古自治区人)吸食毒品。后李代沫被查获归案。2014年3月18日,李代沫被刑事拘留,4月16日被批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代沫无视国法,为满足私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4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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