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专栏 水煮娱 杨时旸
著名导演蔡明亮怒了。
就在不久前,他给大陆的一家资源帝账号发了律师函,要求对方撤下自己作品的盗版下载链接。在之后的采访中,蔡明亮谈及了自己的版权观念。记者问他,一些地方由于各种限制,根本没有合法渠道观看到某些作者的电影作品,面对这样的情形,该如何解决?蔡明亮给出的答案是“等”。
等到有条件到国外影院去看,等到政策变化,可以有机会在国内通过正版渠道观看。随后,这引发了影迷圈广泛的讨论。有人用悲壮又无奈的语气为蔡明亮普及了中国大陆的盗版史,有人嘲讽蔡明亮的一个“等”字,透露着多少饱汉不知饿汉饥的优越感。
原本,在当下这个时代,在版权和盗版问题上,不应该引发如此大的争议。但是在中国大陆的现实环境下,盗版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多年以来,它已经演变成了一个复杂的文化权利问题。盗版甚至染上了一层独特的、暧昧的、在普遍的默许和阶段性打击之间顽强存留下来的文化启蒙色彩。
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国外电影和国外剧集这种影像消费领域内,盗版途径是我们近乎唯一的营养源。如今,一些状况在稍微改观,但也未曾撼动基本面。换句话说,如果我们每天谈论着欧洲和北美的电影,交流最新一集美剧的情节进展,那么就意味着我们正在招供自己都是盗版系统的参与者和使用者。
更重要的是,在互联网时代,版权观念变得日益重要但又无比复杂。它以IP为名产生着巨大的利润,同时,也因为互联网的特性,盗版正在前所未有地陷入不可控的境地。即便如北欧,海盗湾网站的封禁与解禁,反盗版游行和反反盗版游行的交替,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着人们对于互联网时代传播模式的困惑。
所以,有些东西需要厘清。
在互联网时代,一方面,传播、分享日益零门槛,那种免费的分享甚至是被鼓励的;另一方面,文化产品在抵达用户的途中,又面对着各地不同的政策壁垒,市场分层畸形的现实,到底该以怎样的态度去处理版权保护和传播自由的问题,就容易变得态度纠结。
首先,必须清晰表明的是,版权是必须受到保护的。如果知识产权不能被有效地保护,它将导致精神生产领域的灾难。这一点已经是普世的共识。但对于版权的保护可以分作两个方面去探讨。第一,作者开发出的内容核心概念是否被抄袭;第二,作者已经出产的作品,是否被非法地进行传播。针对第一种情况,基本上没什么争议,因为它被毫无疑义地等同于窃取。我们要谈的是第二种情况——有关传播和流通的方式。
正常的传播和流通应该是由市场自由选择的,没有外力——政策、审查、垄断资本——的干预,一切排片,上架,下架都由市场调节,直接回应受众的需求。这中间产生的利润,由作者和中间商进行分成。这是一种顺畅的,理想中的供需关系,放之于电影,无论影院,售卖光盘,还是在线观看,都是这种模式的原型和变型。
但问题出现了,当我们无法通过合法途径,顺畅地获得这些资源的时候,该怎么办?蔡明亮所说的等,是不可能的,那是一种理想化的,具有严格自律的乌托邦状态,而现实充满孔洞和缝隙,当欲望和需求就明晃晃地摆放在那,合法渠道又无法满足这些需求的时候,非法渠道就会应运而生。
在互联网普及之前,从洋垃圾的打口磁带到后来甚至做出了品牌的盗版VCD和DVD公司,这一切共同哺育了真正意义上的中国青年精神世界。这一代人所有的见识、知识、乃至和世界对话的可能性都是建立在盗版工业的基础上的,如果剔除这些,那些从绝对合法渠道获得的精神资源,其实仍然匮乏得几近荒芜,到如今也未曾改变。从这个意义上说,盗版不但是一门地下生意,也同时成为了盗火者。当然,这种特殊的正义性并不能遮蔽它本身的非正义性,但它所带来的现实改变,也确实不容忽视。从现实角度而言,盗版绝非伴生互联网而生,反而,它是一个标准的前互联网时代的产物。
互联网的普及让盗版传播变得难以界定,一方面,互联网其实终结了盗版生意,另一方面,它让盗版变得几乎再也不可遏制。之所以说,网络终结盗版生意,是因为互联网甩脱了中介的必要性,让用户和发布者直接交互与对接,几乎是一瞬间,盗版DVD的从业者就都消失不见,他们的盈利模式被消解了。
盗版改头换面演进成了一种纯粹的、分享式的免费传播。由于互联网的特性,这种传播难以找到源头,也几乎无法遏制路径,更无法问责最终的观看者。即便有一些非法网站和资源帝,利用这个方式制作平台,吸引广告为自己变现,但相较于前互联网时代的成规模的盗版商,这种形态也早已迥然相异。它们早已分化、分裂、分散。
互联网存在的基础之一就是分享,这一点不可能被打破,所以,你很难去有效界定怎样的行为是传播盗版,怎样的行为又是免费分享。在非数字化时代,一等于一,但数字化时代中,一等于一亿和无限大。也就是说,曾经,我购买一张DVD,进行复制,而后贩卖,它是有型的,可追溯版权的和可控的,但互联网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无限复制,互联网打破了唯一性的光环,物质载体被消灭,只留存无介质的内容以数字的方式在比特海中流转。
那么,如果我通过合法渠道购买了一张正版DVD,或者正版的授权在线观看权,我无常分享给我的朋友,这如何界定?因为在这个分享行为开始的同时,那一份内容就已经分裂为二,它也同时变得可以无限复制和传播。这种分享本身没有任何问题,因为我有权处置我购买的物品,分享还是私藏是我的事,这本质上和前互联网时代,买一本书然后借给大家去看没什么区别,但它又会陷入一种灰色地带,这种分享的传播特点,会冲击作者的有效营收。
在这个时代当中,一味封堵也好,让人们安之若素地等待也好,都是自欺欺人的无效应对。应该做的其实是顺应互联网时代的特性,并且利用好这个已经非常有效的传播机制。人们对于精神产品的需求,总是自然而然地选择那些唾手可得的、选择度大的、自由的、便宜的方式,那么,我们对待版权大可以用谁以此盈利,谁对此负责的方式进行应对。
比如说,网站买下作者的电影播放权,大众的作品,免费开放给普通用户,以此网站获得流量和广告回馈;小众作品,打包卖给特定用户,进行付费收看,一旦这些作品都变得及时、丰富,付费欲望就会提高。当这样的正版传播途径被有效建立,那些非法途径自然会消亡、萎缩。这是一种以市场应对市场的办法。但是,前提是,开放的、不受外力审核和干预的市场被允许存在。
其实,在一个时段内,中国已经意外地碰撞出了一种盈利模式的端倪,那些没有被授权的美剧在中国大范围传播,虽然出品方没有获得有效的版权回报,但一些明星在中国开始走红,他们来到中国做代言、参与活动,开始了另外的盈利模式。这种模式如果能有一段时间的磨合,或许会达成一种有趣的变化,版权方或许会考虑与中国网站进行某种战略化的合作,并以多样性的方式回收成本。但最终,萌芽还是被政策剪除了。
所以说,脱离时代,脱离技术,脱离政策,去单独谈论盗版的非法性与合理性,都只能沦为口水。在观看和自由挑选的权利都在受到限制的前提下,盗版的传播有时承载着某种道义元素,自由获得精神养料的权利和在完全自由市场下才可以充分探讨的、对生产机制的保护,哪个优先,是一个只能陷入无限循环争议的问题。因为在争议的同时,盗版就一定正在发生。这些盗版内容,不但启蒙心智,同时也从某种程度上推动社会政策的改变,有时,经历了这个阶段,才能真的迎来版权被更好保护的自由市场阶段,像蔡明亮说的,只依靠等,不可能等来赏赐的文化自由,也不可能有人主动终结依托于互联网的灰色传播链。对待这个问题的前提需要宽松的政策、自由的市场,把盗版从复杂的文化权利问题中脱出,变成单纯的法理问题,才能得到有效的探讨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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