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从什么时候起,音乐版权问题已经变得令人尴尬,且业内也不高兴多谈了,这次拿着这个话题去采访一些业内资深人士,不是石沉大海毫无回音,就是断然拒绝表示回避。但也能理解,这问题确实有些糟心、有些无从下手、有些力不从心。

5月,李春波控诉方大同及其唱片公司,怒斥小方的新歌《小方》未经许可就擅自改编他的经典旧作《小芳》。这件事让音乐版权问题再次走到风口浪尖,歌手、唱片公司、版权代理公司纷纷登场各抒己见,我们不禁要问:Hey Man,究竟是谁动了你的“小芳”?(文/南音)

事件回顾

5月,李春波发表长微博控诉方大同及其唱片公司,怒斥小方的新歌《小方》未经许可就擅自改编他的经典旧作《小芳》。李春波的微博一发便引起一众哗然,但由于事出突然,小方和唱片公司金牌大风面对指控措手不及,更觉得莫名其妙。莫名在于,方大同认为自己是在得到授权后才采样《小芳》副歌部分,并创作出新作《小方》的,为此,他不止一次在受访时表达对李春波的感谢。

       前两天,在方大同经纪公司、唱片公司、版权处理公司集体召开的《小方》版权说明会上,几方的发言让此事有了较为清晰的面貌:方大同在无意中听到这首歌,旋律朗朗上口,又刚好有个“小芳”(此小芳后成彼小方),便有了改编创作的想法。作为华纳版权公司签约作者,小方的歌曲版权一直由华纳版权负责处理,因此,在萌生这个想法后,方大同希望公司出面帮忙拿到歌曲《小芳》授权书。在经历一番波折、耗费一段时间后,华纳版权成功从斗室文化公司那儿拿到了《小芳》的授权书。于是,小方兴高采烈创作出了向歌迷表达爱意的歌曲《小方》。

       如果你以为事情就这么完结,那你就太天真了。为啥李春波一口咬定词曲版权一直在自己手中,从来不知一家叫斗室文化的公司?为啥李春波坚持认为方大同及其唱片公司严重侵权?所有问题的症结,都在授权书这一环。原来,华纳版权并非直接联系到了李春波本人,而是由一个叫崔恕的音乐人作为中间人,才跟李春波搭上了线。据崔恕(斗室文化代表)本人在说明会上的说辞,他与李春波就此事有几次电话沟通,还曾邮件给其听过demo,在得到李春波口头应允“版权的事我不太了解,你帮忙去弄”之后,便让自己公司帮忙与华纳版权签订相关授权文件,其间他还表示,曾在一些条款细节上帮李春波争取更多权益和利好。

       说到这儿你也许看懂了。这名叫崔恕的哥们儿,自信且堂而皇之的,把情谊和信任建立在了口头商量上,而没有与李春波本人签订一份更重要、更有保障的东西——书面授权协议。

音乐版权解读

       一首歌通常由词曲版权和录音版权两大部分组成,前者归词曲创作者所有,后者通常归唱片公司,如果没有唱片公司的独立音乐人,则归自己所有。简单解释,如果一个歌手要演唱一首歌,首先要获得创作者的许可,如果创作者有公司管理,则通常由公司出面协调;获得授权并商妥价钱和后期分成后,歌手所属唱片公司便获得歌曲的录音版权,如果是二改,则有采样和改编的权限,从而歌手得以录制歌曲,承接之后的制作、发行、以及一系列表演和商业用途。

       版权管理公司,即所谓专业化管理作者歌曲词曲版权、处理版权业务的公司,比如华纳版权之于方大同。

       至于音著协,则像日前有媒体定性的那样——是一个“神秘组织”。小浪采访时从歌手口里得知,他们也不太理解音著协的“实际功能”。郝云说,自己对音著协的印象是建立在某次演出前他们突然跑过来收了笔费用之时,“收钱时候他们是真的存在的!”而维权方面,音著协已经因操作不透明、收费不透明、常常代理作者而不告知本人、以低廉价额授权歌曲版权给他人使用等奇葩事迹,让音乐人失去信心,另外,一些大型公司有自己的版权管理机构,或者宁愿找信任的版权公司合作,并不愿意加入音著协。

版权解读
四问音乐版权
歌手

      一、是不是自己就具备版权意识?

       谈到版权意识,歌手郝云先把自己夸奖了一番,他说:“我个人非常重视版权。但凡有翻唱,我都会注明出处,而且主动支付使用费。我第二张专辑有一首歌就改编自美国一首纯音乐《华盛顿广场》,这歌儿在我使用的时候版权已经有50年了,但我主动联系了版权拥有方美国华纳那边,支付了大概3000美元,折合人民币大概2万的中国大陆地区版权使用费。这个举动目前为止我知道的,还没有同行主动联系版权方去支付一个50年前的版权使用费。”

       郝云说的并不算夸张,不要说50年前,就连近年那些原创者还活跃在乐圈的许多大热歌曲,一些歌手也是说拿来用就拿来用了,说翻唱就翻唱了。这里,又不得不提到音著协。第一季《中国好声音》里,凭借《我的歌声里》走红的李代沫,曾被原唱者曲婉婷状告侵权,但随后李代沫方面给出的回应是——已向音著协支付过费用。还有另一种解释是,李代沫只是在比赛唱歌,并未用于商业用途,但后来李代沫不仅拍了MV还有微电影,要说不是商业用途也实在牵强,只不过仍然有人坚定地认为曲婉婷在炒作。

       同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内地音乐人、歌曲作家李广平曾举出了摇滚歌手汪峰的例子:2011年,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在春晚上凭借摇滚歌手汪峰的歌曲《春天里》一炮而红后,商演、代言等活动便接踵而至,《春天里》也成为“旭日阳刚”出席活动的必唱曲目。但随后,该曲的作者汪峰在2月11日发表博文,要求“旭日阳刚”立即停止演唱《春天里》。李广平表示:“按46条(2012年著作权法草案46条和48条引发轩然大波),《春天里》火了吧?汪峰出版三个月后,我按48条向音著协交钱翻唱,我也火了!汪峰上哪说理去?他能告我?不准我唱?翻吧翻吧不是罪,让汪峰无歌可唱!”

       另一档选秀节目《中国梦之声》中,备受关注的选手许明明因一首《我在人民广场吃炸鸡》走红,状况好似左立在快乐男声中演唱了宋冬野的《董小姐》,而让这首歌一下子红到了大众圈子。但许明明的演唱却引来原作者阿肆的反对,而后节目组也同样甩出“已经向音著协支付过歌曲的版权费”这一“万能法宝”,结果惨遭摩登天空老板沈黎晖直接打枪:“我们并没有授权音著协来代理版权业务,我不认为音著协能代表我们。”

       这么一看,音著协这个组织确实神奇,而且还意外成了挡枪万金油。但如果你真的尊重版权,打心底里的尊重,真的自信有了很好的版权意识,同样的事情是不是会有更妥善的处理方法?

      二、如果你不这么爱钻空子不这么心存侥幸

       一旦牵涉自身利益,许多歌手表现得正义凛然,大有跟一切恶势力恶斗到底的气势和魄力。但又有一个矛盾的问题——这帮人一边数落着音著协,一边在需要的时候又找上门——演出时,为了尽快拿到翻唱歌曲版权,他们揣着钱找到了音著协,一首歌500——2000元不等,可能还有更折扣的算法。廉价加便捷,这么一看音著协又真是个“便民”的机构,只不过,原创者大概都只能呵呵了。

       我们总在怪罪如今的音乐行业在自己玩坏自己,也实在有点这个意思。再拿曲婉婷和李代沫关于《我的歌声里》的纠纷来说,最新的进展是——曲婉婷认真回应对李代沫的印象,直言:“我对他没有太好印象,因为我觉得他在占便宜。在我专辑发行的第四个月,他就发行了一张专辑,也叫《我的歌声里》,可是里面没有一首歌叫《我的歌声里》,让我很吃惊。任何一个聪明人都看得出来,他不是想做音乐而是在占便宜。我希望大家唱我的歌曲,是因为喜欢我的音乐,喜欢曲婉婷,而不是出于其他商业目的,时间会给出一个公道。”

       这个问题好似某些歌手抄了一首国外歌曲的旋律,但实际情况或者是抄袭没“凑够”构成侵权所需的多少个小节,或者在旋律细节部分进行过讨巧的修改,再或者是原歌曲年代久远或不算大热所以没人细究,然后就成了自己的原创,也可以不被说侵权了。正所谓钻空子。的确,受某人的音乐或者某类型音乐熏陶至深,多少会对创作产生一些难以规避的影响,最近金曲奖黑马——内地音乐人李荣浩也身陷涉“抄袭”JohnMayer歌曲疑云,被指新专辑几首歌曲与John Mayer的旋律相似。有的歌手是无意中相似了,但有的歌手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心存侥幸,就像郝云说的,“其实懂行的,听一听就能分辨得出了。”

      三、口头信用也作数?是不是专业处理版权一看便知

       在这次方大同和李春波关于《小芳》的问题上,中间人崔恕和华纳版权都难辞其咎。尽管崔恕用各种细节力证他与李春波私交甚笃,并且就《小芳》授权问题进行过几次电话沟通,表示李春波自始至终都知悉此事,并口头上答应让他帮忙处理相关事宜,但他最终没有让李春波签一个书面授权协议是事实。“没有签书面协议就敢让公司出面跟华纳版权签授权书?”那天的版权说明会上,很多记者提出了同样的疑问。

       对于为何华纳版权在没看到李春波本人的书面证明就与斗室文化签订授权书这一质疑,华纳版权给出了一个大家比较能理解的说法——既然都用公司保证,公司与公司之间总存在一个互信值,在港台地区通常也是这样。呃……所以这件事儿告诉我们——情谊归情谊,信任归信任,该公事公办的时候,该用契约精神相互约束的时候,一点儿都不能马虎。而今,最尴尬的不是华纳版权、不是崔恕和斗室文化、不是李春波,而是演唱着新歌《小方》的歌手方大同。他此前还一直以为版权妥妥儿的,一直以为李春波觉得《小方》还不错……

      四、扯了那么久,版权问题归根究底还是只有一个

       在国内,版权问题归根究底只有一个,而且是唯一一个——得不到ZF支持,得不到法律强有力的保障。比如侵权与维权的关系,解释起来复杂得要命,但凡牵出个不一样的立场,一定七搅八搅到你头疼,比如这次方大同和李春波、华纳版权和斗室文化、以及中间人崔恕。另外,行业内另一个普遍现状也叫人提不起精神——侵权成本往往远不及维权成本。为了维权,你找个律师的花费都远高于最终判定侵权事实后获得的赔偿。违法成本太低,那维权就太没意思了,侵权当然屡禁不止。

       版权问题有大有小,但如果真的明确要管,有心要管,哪还有音著协什么事儿,只要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就够用了,你侵权,一定重罚,你肆意侵权,一定严惩。你在使用甚至二次加工别人的劳动成果之前,明确获得当事人许可不是应该的吗?如要涉及商用,花钱购买不是应该的吗?仔细想想,无非是一个简单的认知问题被人为地、刻意地篡改并模糊了。长此以往,便意识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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