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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文“祸”从口出 “芬妮案”开庭审理
http://ent.sina.com.cn 2004年03月24日08:14 新京报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昨日,因影片《芬妮的微笑》引发的王志文被诉违约案在一中院开庭,投资方之一辽宁金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王志文索赔25万并要求公开赔礼道歉。

  去年2月21日,大量关于“《芬妮的微笑》未映起争议,王志文胳膊肘朝外拐”一类的报道引发人们关注,而身为影片男主角,王志文的言行引起了投资方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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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金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通公司)的董事长季福堂特意从沈阳赶到北京,据他称,2001年6月7日,该公司与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紫禁城公司)签订了合资合作影片《芬妮的微笑》的投资摄制合同,对于该片在中国境内摄制的部分各投资300万元人民币,署名为联合摄制单位。

  同年8月16日,摄制组与王志文签订了演出合同书,约定由王志文出演该片男主角及拍摄时间、片酬、双方权利义务等。季福堂称,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乙方(王志文)有配合甲方(剧组)的宣传义务,出席开、关机记者招待会,配合导演完成演出任务,遵守剧组的一切规章制度并与剧组保持一致。乙方若违约则需赔偿违约金25万元。

  但在乙方按约定给付了王片酬后,王志文却在去年2月20日上海举行的首映式上,“无故多次公开发表指责诋毁《芬》片的言论,导致投资不能收回,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对此,王志文的代理律师童明友则认为,王志文只是如实表达对影片的遗憾和对自己的评价,既不构成违约,更谈不上诋毁。其他人也曾经表示过这种遗憾。

  童律师称,王志文在看剧本时就曾提出过修改意见,在签合同时还特意增加一条,“修改后的剧本应经王志文签字认可”。虽然编剧并未做到这一点,但王还是认真履行了演出义务。

  对于所指责的只参加上海那一次首映式,不能配合参加全国的其他宣传活动,童律师称王志文根本没收到参加活动的通知,同时认为对方拿出的证据是伪造的。(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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