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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较真《天下无贼》没道理 制片方没有侵权

http://ent.sina.com.cn 2005年02月02日15:07 法制晚报

  本报讯 (记者 李奎)冯小刚贺岁片《天下无贼》不久前因汇费问题,引发了邮政部门的不满。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天下无贼》并不构成侵权,根本无需表示歉意,邮政部门的“较真儿”没有法律依据。

  《天下无贼》未侵权

  进入诉讼程序可能性不大

  刘律师认为,《天下无贼》并未构成侵权,此案进入诉讼程序的可能性不大。

  根据民法规定,对财产权及相关权利构成侵害的行为一定是直接侵害行为,而不是间接行为。《天下无贼》即使存在“误导观众”的行为,该行为也是直接作用于观众,而不是邮政部门的财产。

  名誉侵权之说更不可能,因为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必须是直接故意的侮辱、诽谤的行为,间接的、过失的行为不构成侵害名誉权;其次,从侵权形式来看,必须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式,采用电影的方式侵犯名誉权的问题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

  制片方不用道歉

  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中消协法律顾问邱宝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天下无贼》影片首先是一部艺术作品,是对现实生活加上艺术创作而成,并且邮政部门向该片“发难”的只是其中傻根的一句台词而已,并不是影片的重点和观点。

  因此,《天下无贼》并不构成侵权,制片方根本无须道歉,也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相关采访

  没必要设立“影片内容险”

  其实在《天下无贼》“汇费失误”之前,就有人提出过影片中出现的手机号、车牌号、门牌号等涉嫌侵权的问题,那么是否可以通过设立“影片内容险”来帮助影片规避这种风险呢?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认为,大家都把电影作为艺术来看,很少对号入座。在保险业十分发达的西方国家,也从未听说过有此险种。作为艺术作品,电影允许存在一些虚构和夸张,由于保险公司无法判断艺术创作转嫁的风险大小,“影片内容险”完全没有设立的必要。

  文/李奎

  新闻回放

  《天下无贼》中有一段情节:傻根携带6万元现金回乡,同乡劝他从邮局汇款,傻根却称:“6万元从邮局汇款就变成了59400元,600元都可以回家买一头驴了。”对此邮政部门表示,按照现行资费标准仅需100元汇费,要求该片停止误导宣传,必要时可能提起诉讼。

  邮政部门汇费标准

  5000元以下      汇费1%计算

  5000元至5万元    每笔50元,单笔最高可汇5万元

  《天下无贼》傻根算法

  6万元         汇费600元

  6万元最省钱汇费

  一笔5万元      汇费50元

  一笔1万元      汇费50元

  合计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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