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画皮2》遭影院员工盗录出售 华谊获赔18万

2012年12月13日10:18  北京晨报

  北京晨报12月13日报道 “枪版”是指在电影院里翻拍的电影盗版,以片子新、画质次闻名。就在《画皮2》上映当天,被电影院员工盗录了,并出售给第三方用于在网上播放,侵害了片方的利益。近日,海淀法院判决两个侵权方共赔偿华谊兄弟[微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经济损失18万元。

  华谊要求停止侵权

  华谊兄弟诉称,其是电影《画皮2》的著作权人,该电影于2012年6月28日在全国电影院开始公映,公映当日马鞍山大华时代电影大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就将该电影擅自复制,并进行传播,北京腾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度公司”)将来源于大华公司的《画皮2》置于3G生活网提供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华谊兄弟认为两家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腾度公司辩称,3G生活网是其为客户开发的网站,并不属其公司所有,华谊兄弟无法证明《画皮2》于公映日即可在涉案网站下载。腾度公司与大华公司并无往来业务,因此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大华公司辩称,侵权人是公司员工,他在非工作时间、违反工作规定录制《画皮2》,并擅自上传至网络,大华公司已尽到管理责任。因此,不同意华谊兄弟的诉讼请求。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腾度公司未经授权即在其经营的3G生活网上提供《画皮2》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侵犯了华谊兄弟对《画皮2》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大华公司的员工于首映日在大华影院放映窗口录制该电影,并将其出售给第三方,其行为已构成对华谊兄弟复制权的侵犯。

  根据大华公司的陈述,为防止公司员工和相关观众在大华影院放映影片过程中私自进行录制,委派了工作人员对放映厅进行巡查,在本案中,《画皮2》全长134分钟,大华公司的员工在放映窗口录制影片,法院有理由推定在影片首映时间范围内,大华公司对于公司员工在放映窗口以普通DV录制影片的行为应当已经知晓,但大华公司却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应视为对员工录制影片行为提供帮助,构成对华谊兄弟复制权的侵犯,应与员工承担连带责任。

  华谊兄弟获赔18万

  腾度公司和大华公司分别实施了不同的侵权行为,应就其各自的侵权行为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根据《画皮2》的知名度,结合腾度公司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时间、方式、性质等因素,判决腾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判决腾度公司和大华公司分别赔偿华谊兄弟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8万元和10万元。

  本案宣判后,原告华谊兄弟和被告腾度公司均表示不提起上诉,被告大华公司未明确表示是否提起上诉。

  晨报首席记者 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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