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谭盾凭《卧虎藏龙》喜获奥斯卡最佳原创音乐奖之时,华南师范大学音乐系宁勇副教授称要告《卧虎藏龙》,因为《卧虎藏龙》一片未经同意直接使用了他的原创曲有2分多钟,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对此,《卧虎藏龙》制片公司的负责人发表了一封致宁勇的公开信,全文如下:
尊敬的宁勇先生,您好。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卧虎藏龙》制片公司向您和您的家人表示诚挚的问候。虽然您与我从未谋面,但是,有一件事物使我们聚在一起,那就是故事片《卧虎藏龙》。在影片的字幕上有您的名字。也有我的名字。这是一部在全球放映的影片,更是世界上第一部获得奥斯卡奖的华语影片,毫无疑问,它会被载入世界电影史册。这部影片使用了两位杰出作曲家的音乐,其中一位是您。我相信,这是您和您的家人、亲友、学生。同事,也是我们大家感到荣耀的事情。
最近发生的事情使我深感不安。在为这部影片或大或小地作出过贡献并都能享受一份成功的快乐的人之间,产生了不和谐的声音。我还不理解的,是什么东西、什么力量正在将我们引向我们彼此都不熟悉的旷日持久的诉讼大战。
我是一位商人,我习惯于从利益寻找动机。
诉讼大战会使律师们名利双收,且不会有损失,也没有当事人长期的精神烦恼。因此,他们会全力以赴。
诉讼大战会使媒体的发行量增加,使网站点击数提高,从而增加它们的收入,且也不会有损失和风险。因此,他们会推波助澜。
诉讼大战对公司的影响是利弊参半。好处在于媒体会提供持续的价值数百万元的免费广告,使没有看过影片的人去看影片,看过影片的人再重新回到电影院,扩大公司的票房收入。弊处在于会给成功的愉悦心情带来一种苦涩;而且可能影响到您的艺术创作生活,而像您这样优秀的音乐家的作品,完全可能再次成为我们新影片的乐曲。
至于您,您不是急功近利的人,而是一位长期潜心从事古音乐研究、教学的卓有成效的艺术家。诉讼大战爆发后。您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不管您如何解释,媒体和互联网会继续关于您想与谭盾分享奖项的故事。在这个故事里,您的形象会被损害:也许还会有关于您和公司的故事,在这个故事里,您用冷冰冰的法律原则,以恩将仇报的方式,将在主观上毫无侵权之意、客观上无侵权行为并且帮助您一举成名的公司告上法庭。您的形象将被再次贬低。总之,当律师们在法庭精神抖擞地雄辩时,您的艺术生活将被打断,您家庭生活的平静将被破坏,您和您的家庭将成为媒体和公众的聚焦点。那末,当您付出了上述代价,您会得到什么东西呢?值不值呢?
凭心而论,至个我依然认为公司做的事情是您喜欢发生的。如果今夭再让您在两种情形中选择,一种是像已发生的那样公司客观上无法直接找到您但使用了您的乐曲获得了成功,另一种是因为客观上无法直接找到您而使您错失成功良机,您会选择哪一种呢?我相信您会选择第一种,因为这是人性所致。在我们对影片做出巨额投资前,我们没有预定奥斯卡奖,也没有任何人承诺或担保影片会获奖得利。艺术家喜欢投资者投资他们的作品,这能使他们名利双收。但投资者的投资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当投资成功时艺术家的版权会增值;当投资失败投资者失去自己的金钱时,艺术家的版权和版权费却不会丧失。这就是艺术家开始时不会将其作品的版权“门槛”抬得过高的原因。当然,您现在的版权已经大大升值了,这与公司使用您的作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公司能够分享您的荣耀,并不分享您的版权升值。可能会有人建议您以“果”有多大,版费就有多大的方式来分享影片的利润,但是,这些人考虑过没有,如果这部影片投资失败,您会以同样方式分担公司的亏损吗?如果大家能这样想,心理就会获得一种平衡。
您看得出,我在努力使大家避免一场诉讼大战。尽管公司能够获得一流的法律服务,但是,这场成功者之间的法律纷争是无谓的。请您静静地想一想,听一听您最亲近的、不带有任何私利动机的人的忠告,调整一下您的情绪。我相信,我们之间能够通过沟通找到一种最合适的处理方式。
希望得到您的回音,直接的。
顺颂商祺!
江志强
2001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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