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圣依说,星辉公司已在她身上赚取了三百万,但她却得不到应有的尊严和尊重!
如果黄圣依在出道两年间真的能为公司赚了三百万,那证明她真的是一棵摇钱树。也难怪周星驰“肥水不流别人田”,要当他电影中的主角,就必须卖身给他。
照推测,黄圣依这三百万,可能合约是要被公司抽四成到五成佣金才能达到的指标
。换言之,她过去两年通过拍片、拍电视剧、拍广告及出席活动所得的酬金应该有六七百万之间。作为一个新人,这实在是一笔可观的收入。
经理人公司抽取百分之四十到五十的佣金,高不高?合不合理呢?香港的一些大公司,对待新人的合约也是如此苛刻,但似乎一直以来,未有人胆敢在约满前就提出解约要求。合约既签了,就必须尊重合约精神,也即认命了!
经理人公司可以有大条道理!因为投资在一个全新的新人身上的金钱、时间和心血,并非一定有回报。如果看走了眼,签错了人,随时会血本无归。为了造就这位新人,更加要投入其他的本钱来制造机会。比如要特别为她开部片,某些剧集安插些合适的角色!出唱片的活,成本更高,还有宣传和包装。所以,抽四成或五成绝对合理!
但到这位新人某日走红了,回头看,她们就会觉得,公司赚的一切太轻易了,不就全靠她熬更熬夜,出卖青春和体力换回来的吗?她走红是因为本身有才华有天分,又不见其他人有同样的本事!
矛盾就这样产生了!
所以,有些经理人公司的合约是有逐年递减抽佣比例的条款,为的就是要平衡艺人这方面的心态。
但黄圣依与周星驰公司的争执更复杂,已不是金钱的问题,而是涉及尊严和尊重,这两种东西,可是无法用金钱价值去衡估的!
经理人和艺人,血肉相连,唇齿相依。必须有互相信任和体谅的感情基础才能维系!周星驰选人的眼光肯定没问题,但在处理人际关系上,看来要学习的事情却还多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