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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妮”案辩方律师:王志文认为自己遇人不淑
http://ent.sina.com.cn 2004年03月26日11:06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谢晓)日前,因影片《芬妮的微笑》引发的王志文被诉违约案在北京开庭审理,引起各方关注。当天,王志文没有出庭,同时拒绝就此案接受任何媒体的专访。昨日,王志文的律师童明友向本报发来邮件,他认为,王志文是被人制造伪证加害的,对此王志文表示自己遇人不淑,对案件判决结果不敢做积极的预见。以下是邮件概要:

  “原告提交法庭的证明剧组2001年制订的8条规章制度,经过质证证明该证据不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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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而是出自2003年。我们揭穿后,制片人王浙滨在法庭作证时承认该份8条剧组规章证据是2003年出自她家的传真机。对方出具假证是因为合同中并没有王志文不能说实话的条款,没有必须参加影片宣传的强制义务。正是因为合同无此条款,王志文行为才不构成违反合同,原告正是为了弥补这种根本不足,才会刻意伪造证据,意图加害于王志文。对此,王志文认为自己的性格缺陷被人利用夸大,遇人不淑。原告背后实际有人指使,我们面对敢于制造伪证加害于王志文的原告及其背后的人物,面对原告在证据中有意炫耀的势力,对后果不敢做积极的预见。我只是希望帮助王志文挣脱道德的绞索。 童明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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