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案受害者:无法忘记那个噩梦

2013年07月11日15:40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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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资料图) 李天一(资料图)

  今天上午,李某某强奸案受害人杨女士及其律师委托本报发布声明,称李某某的律师所发声明“片面陈述事实和引用法律,过于偏袒被告人李某某”,并质问李某某的父母是否对子女进行了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教育。针对李某某律师声明中的观点,杨女士在律师声明中也做了相应的反驳。   

  昨天,本报报道了李某某新任辩护律师所发布的声明,称将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同时指出李某某等未成年人深夜在酒吧内大量饮酒,保留追究酒吧等责任的权利。

  被害人讲述

  对方无罪辩护  是对我的第二次伤害

  昨天,看到李某某新聘律师所发的声明后,被害人杨女士几度哽咽,“他想要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的表态,实在让人难以理解和伤心。”杨女士称自己已经极其悲愤、痛不欲生。

  “他们没有尊重一名被害女性,也没有站在一个受害者的角度替我想想,这等于是对我的第二次伤害!”杨女士表示,“案发后,没有收到任何关于李某某的监护人或者家庭最起码的人道慰问与歉意,反而又听到这样的言论。”

  杨女士称,自己当时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被李某某等人肆意殴打、侮辱,并轮番施暴,“身体和心灵都受到极大摧残”。

  事后,杨女士又多次受到李某某的恐吓和威胁,对方极力阻止其将此事张扬出去。

  “甚至害怕对我进行打击报复,后来我想通了,鼓起勇气,选择去报案,我相信北京警方。”杨女士称。

  对于2月初的记忆,杨女士一直不愿回想起,“有很多朋友关心我,但我还是选择低调生活。”杨女士没想到对方的一份律师声明又激起了千层浪,“铺天盖地的都是李某某,让我无法忘记那个噩梦”。

  杨女士称,能理解李某某的新聘辩护人为委托人服务的立场和心情,但希望他们能够尊重事实,在法律和职业伦理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辩护工作,不要为了某种不便言说的原因,挑战法律和公众的底线,并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律师释疑

  是否无罪辩护  尊重当事人意愿

  昨天,李某某新委托的律师表示要为其进行无罪辩护的消息发布后,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网上的转载和议论均认为,“李某某无罪岂不是让其逍遥法外?”甚至有媒体同行电话询问:“律师有没有说依据什么进行无罪辩护?李某某这事儿明摆着犯罪了啊……”

  对此,松涛律师事务所负责代理刑事案件的张楠律师表示,律师对当事人是否采取无罪辩护,主要还是尊重当事人本人的意愿。

  张律师说,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主要会进行会见当事人和查阅卷宗两项辩护准备。

  在会见当事人时,律师会与当事人交流,让其将案件所有的情况如实说出,从而判断当事人是否有罪,罪轻罪重的情况。

  不少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在委托律师辩护之前会提出要求,比如无罪辩护,那么律师就要按照对当事人进行无罪辩护的思路进行操作。其中包括很多辩护技巧,包括用什么理由去反驳检方的指控,告诉当事人如何回答相关的庭审问题等。

  由于在接受委托时,律师尚不能阅卷,因此在签订代理协议后,律师阅卷以及会见认为当事人有罪,但当事人坚持要进行无罪辩护的,按照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与当事人解除合同。否则,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律师须服从当事人意愿,进行无罪辩护。

  解读: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任何被告人在接受法庭的审判之前,均不能被认定为有罪,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起诉,是认为其涉嫌犯罪,是否真的构成犯罪,要经过法院的审理,听取公诉方、被告人以及辩护人等的说法,再结合证据来进行认定。

  最终是否构成犯罪,是由法院决定的。

  所以在法院对案件审理前,不能通过其他途径去认定一个人有罪与否,而律师对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是被告人委托律师时可以提出的合理要求。

  杨女士律师声明(有删减)

  看到李某某的新聘律师发的声明,及其欲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的表态,被害人杨女士感到极其悲愤、痛不欲生,特委托北京中首律师事务所田参军律师发表如下声明:

  一、尽管经田参军律师解释,被害人杨女士认识到辩护人有权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但得知李某某的新聘律师欲为其做无罪辩护,她仍然感到极其震惊、愤怒和悲哀。

  首先,本案经过公安机关的反复侦查和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李某某涉嫌强奸犯罪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李某某的新聘律师欲对其做无罪辩护,实在令人极其震惊!

  其次,被害人杨女士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被李某某等人肆意殴打、侮辱,并轮番施暴,身体和心灵都受到极大摧残。

  案发后,被害人杨女士又多次受到李某某的恐吓和威胁,极力阻止被害人将此事张扬出去。被害人在惶恐和无助中经历了两天两夜,不敢向任何人倾诉,既害怕家里人知道后受不了这个打击,也害怕对方进行打击报复,但被害人最终还是选择了报案。

  案发至今,被害人没有收到李某某的监护人或者家庭最起码的人道慰问与歉意,只能躲在不为人知的角落里独自伤心和悲痛。

  正值一个外地弱女子落难和无助之时,却惊闻李某某的新聘辩护人发出欲对李某某做无罪辩护的豪言,被害人杨女士本很脆弱的神经和受伤流血的心再次受到新的打击,这无异于伤口撒盐、雪上加霜。

  再次,被害人杨女士听说,欲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的新聘律师,比较擅长刑事辩护,有较好的行业声誉。

  但不知为何,此次其竟然不顾自身的形象和声誉,愿意冒天下之大不韪,执意欲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被害人杨女士为其深感悲哀。希望该律师能换位思考,如果本案的被害人是他的女性家人,他还会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吗?

  二、李某某的两位新聘律师所发的律师声明,片面陈述事实和引用法律,过于偏袒被告人李某某。

  对方声明说“今年2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以真实姓名向全社会披露了所谓李某某涉嫌强奸案后,不仅有很多地方媒体、各大门户网站,而且还有很多中央主流媒体,通过公开披露姓名、图片、视频等对该未成年嫌疑人李某某及其家人进行了大量的侵权报道”是片面的。

  首先,并无证据证明是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以真实姓名率先向全社会披露李某某涉嫌强奸案的。

  相反,该分局已经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涉案未成年人的隐私。因为,直到今天,该分局顶住巨大舆论压力,始终没有披露同案其他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不仅如此,甚至就连已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也没有披露。

  其次,该案情被披露后,媒体为行使社会监督职能,有义务对该案进行报道,以惩恶扬善,激浊扬清。或许,期间有的媒体报道的尺度较大,对李某某及其家人造成一定的舆论压力,但并不宜据此认为是对他们的故意侵权。

  三、对方声明还说,“本案是未成年人等深夜在某酒吧内,经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员陪酒劝酒大量饮酒之后,到某宾馆开房发生的。”言外之意,喝酒是其强奸她人的诱因,酒是本起强奸案的罪魁祸首。

  按照其逻辑,似乎所有卖酒的商场、饭店、酒吧等等,都应该关门。否则,一旦有人酒后强奸他人妻女,那么卖酒的人就会获罪,而实施强奸行为的人反而无罪。此观点何其荒谬!难道酒后强奸就不是强奸吗?

  ……

  受害人:杨某某

  2013年7月10日

  新闻追访

  李某某新律师 代理身份没问题 

  昨天,受害人杨女士的代理律师田参军发表微博,对李某某的新聘律师王冉的身份提出质疑。

  微博称,李某某新聘律师王冉的主要工作经历: 2001年7月至2009年7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工作;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北京丰友律师事务所工作;2011年7月至今,创办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并兼任数家公司法律顾问、首席律师。李某某一案正好是海淀检察院公诉的,巧了!

  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身健解读称,如果他只是从事行政工作的一般干警,不具备检察官身份,将不受此约束。

  随后,记者通过相关渠道,对王冉在海淀检察院的身份进行核实。记者最终确认,以王冉当初的工作经历而论,其作为律师代理海淀区的案件,没有身份上的问题。

  案件背景

  2月19日,海淀公安分局接到一女事主报案称,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

  2月20日,李某某等5人被警方全部抓获。

  3月7日,李某某等人因涉嫌强奸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6月27日,李某某一案海淀警方侦查完结,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

  7月8日,海淀检察院以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海淀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相关链接

  李某某辩护律师声明(有删减)

  今年2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以真实姓名向全社会披露了所谓李某某涉嫌强奸案后,不仅有很多地方媒体、各大门户网站,而且还有很多中央主流媒体,通过公开披露姓名、图片、视频等对该未成年嫌疑人李某某及其家人进行了大量的侵权报道。

  对李某某及其家人名誉和人格的诋毁和侮辱,以及对他们个人隐私的侵犯,不仅是违法的,也不仅是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

  本案是未成年人等深夜在某酒吧内,经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员陪酒劝酒大量饮酒之后,到某宾馆开房发生的。

  对于违法侵权者,律师保留依法追诉的权利。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律师: 

  北京市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枢

  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冉

  本版文/记者 王晓飞 王巍

(责编: 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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