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案新律师曾在海检任职 案件须回避

2013年07月11日16:38  北京晚报
田参军律师微博截图 田参军律师微博截图

  著名歌唱家李双江[微博]之子李某涉嫌与他人轮奸妇女案有新的进展,本报昨天报道了李某新聘请的两名律师发表声明,把李某犯案归结于酒吧违反禁酒令一事。而记者今天了解到,李某新聘请的两名律师之一、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的王冉律师曾在海淀检察院工作过,而李某一案正好是由海淀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在今天上午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如王冉确实担任过海淀检察院的检察官,他应回避此案。

  原检察官恰巧成了李某律师

  李某案受害人律师田参军在网上曝出李某新聘律师王冉的主要工作经历:2001年7月至2009年7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工作;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北京丰友律师事务所工作;2011年7月至今,创办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并兼任数家公司法律顾问、首席律师。田参军律师表示:“李天一案正好是海淀检察院公诉的,巧了!”

  针对田参军律师所称的王冉工作经历,记者今天上午与海淀检察院取得联系。该院相关负责人不愿回应王冉在该院工作的具体情况,但他表示将就此事向北京市检察院作出汇报,再由市院决定如何回应民众质疑。

  记者试图与王冉律师取得联系,可惜的是,其手机一直关机,无法接通。记者从北京市律协查询到,王冉律师首次取得律师资格证的日期是2009年9月30日,首次执业日期是2011年1月5日。

  终生不能代理原检察院公诉案

  我国著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介绍说,关于律师在代理案件中的回避,《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以及最高法和最高检等部门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都有详细规定。具体到王冉律师,洪道德教授认为,如果王冉在海淀检察院工作的几年中,已经被检察院任命为助理检察员,那么他离开海检后,除两年内不能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外,终生只能在海淀法院代理民商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而不能代理任何由海淀检察院参与办理的公诉案件。

  洪道德教授表示,为避免司法不公,“目前应当由海淀检察院确认王冉在该院的任职情况,并向海淀法院提供其任职的事实证明,由海淀法院决定王冉律师是否应按照法律规定回避此案。”

  当过书记员同样受回避禁令约束

  有消息称,王冉律师在海淀检察院时只是书记员,不受《检察官法》约束。洪道德教授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检察人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第十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检察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本报记者 杨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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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害人精神状态极差

  代理人发表声明谴责无罪辩护论调

  本报讯(记者杨昌平)李某强奸案的受害人杨女士委托田参军律师担任其代理人。今天上午,记者采访了田参军律师,据田参军律师介绍,受害人杨女士本就精神状态极差,而在看到李某辩护人声明后,杨女士更是气愤之极。根据杨女士的精神状况,她已有去找心理医生诊疗的计划。

  田参军律师介绍说,根据法律规定,他作为受害人的代理人,有权查看相关案卷材料,但截至目前,他仍未看到案卷。

  今天上午,田参军律师代理受害人杨女士发表声明。该声明称,看到李某新聘律师欲作无罪辩护的表态,杨女士极其悲愤、痛不欲生,尽管经田参军律师解释,杨女士认识到辩护人有权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但仍然感到极其震惊、愤怒和悲哀。

  田参军律师表示,杨女士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被李某等人肆意殴打、侮辱,并轮番施暴,身体和心灵都受到极大摧残。案发后,杨女士又多次受到李某的恐吓和威胁,极力阻止她将此事张扬出去。受害人在惶恐和无助中经历了两天两夜,不敢向任何人倾诉,既害怕家里人知道后受不了这个打击,也害怕对方利用其势力来掩盖此事,甚至对被害人进行打击报复,但最终还是选择了报案。

  案发至今,被害人没有收到李某的监护人或者家庭最起码的人道慰问与歉意,只能躲在不为人知的角落里独自伤心和悲痛。却惊闻李某的新聘辩护人欲做无罪辩护,被害人杨女士本很脆弱的神经和受伤流血的心再次受到新的打击,这无异于伤口撒盐,雪上加霜。

  田参军律师表示,李某的新聘律师所发的律师声明,片面陈述事实和引用法律,过于偏袒被告人李某。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李某的新聘律师在声明中言外之意是,喝酒是李某强奸的诱因,酒是强奸案的罪魁祸首。按照其逻辑,所有卖酒的营业场所都应该关门,否则,一旦有人酒后犯罪,卖酒的就要获罪,而犯罪的人反而无罪?难道酒后强奸就不是强奸吗?”田参军律师希望李某新聘辩护人在法律和职业伦理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辩护工作,不要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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