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李天一“遭侵权” 解读相关法规

2013年07月11日16:10  金羊网-羊城晚报

  上月底,李双江与梦鸽之子李天一等五人涉嫌强奸案的代理律师宣布请辞,日前该案的新律师浮出水面——北京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枢与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冉。两人于昨日凌晨通过新浪博客发布一篇声明,公开该案详细进展,并指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安机关在案发后以真实姓名向社会披露该案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并呼吁媒体“有义务爱护和保护未成年人,有义务爱护和保护大半生为人民群众带来歌声和欢笑的老艺术家们”。  另据《法制晚报》消息,李天一辩护律师之一陈枢昨日上午接受采访时表示,将为李天一作无罪辩护。陈枢还透露,他接受李双江与梦鸽委托已有1个月左右。据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京法网事”消息,目前李天一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已立案审查完毕,即将进行审理。

  [指责警方媒体涉嫌侵权]

  两位律师在声明中表示:“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以真实姓名向全社会披露了所谓李某某涉嫌强奸案后,不仅有很多地方媒体、各大门户网站,而且还有很多中央主流媒体,通过公开披露姓名、图片、视频等对该未成年人嫌疑人李某某及其家人进行了大量的侵权报道。”

  “还有个别媒体或社会人员,不仅严重侵害李某某本人及家庭成员的隐私,还借机对李某某及其家人进行严重的侮辱、诽谤,这也是明显的违法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李某某及其家人的名誉。”“即使在李某某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于2013年3月19日发表《律师声明》后,个别媒体对未成年人李某某及其家人的严重侵权行为仍未得到有效制止。”

  声明还呼吁:“媒体等不仅有义务遵守法律,也有义务爱护和保护未成年人,有义务爱护和保护大半生为人民群众带来歌声和欢笑的老艺术家们。”“媒体等不能仅仅因为对个别所谓‘星二代’的某些行为看不惯,而放弃客观全面、努力辨别案件是非本末之责,也绝不能因此放弃对青少年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责大任。”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暗指酒吧宾馆负有责任]

  声明中还将矛头指向李天一等人饮酒的酒吧及案发宾馆。声明表示:“本案是在未成年人等深夜在某酒吧内,经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员陪酒劝酒大量饮酒之后,到某宾馆开房发生的”,暗指这两个场所也负有不可推卸之责任。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规定:“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网友热议]

  李天一代理律师这一措辞强硬的声明,立时在网上引发围观,不少网友纷纷发表自己的观点,各方意见激烈交锋。

  @任志强:对任何不法行为的批评都应鼓励。没有个人的违法行为在前,何有后面的事情发生?任何客观理由都无法掩盖个人主观行为的罪恶。 

  @做人不做王老五:从法律精神层面我尊重你的辩护行为,从法律宗旨角度我鄙视你的辩护角度。如果没有媒体跟踪曝光,此事岂不石沉大海,恐怕也轮不上你今日出头。

  @interzhangchi:这个声明是啥意思?我杀个人是卖刀的错?

  @枪骑兵117:请蹲下拾起掉了的良心,受害者不是老艺术家,他最该做的是向受害者道歉,以取得受害者的谅解。

  @小巫婆安妮:强烈建议以后对于未成年人犯法,监护人也应进行处罚。

  @安安安0539:身为公众人物更应该教育好自己的子女,搞艺术只是他的职业,那农民工更应该值得尊重!说话掂量点,别引起公愤!

  @richengmusi:干脆做歌功颂德的辩护好了。这样护着,所以有第一次还会有第二次。还不如这次收敛一下,日后清白做人。路还长着呢,谁能为你摆平一辈子。

  @大秦帝国1972:支持律师依法维护权利。反对未审先判妖魔化被告。法律的归法律,舆论的归舆论。

  @树下波澜:仓老师怒了:我们都是艺术家,也有隐私!(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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