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馨予打赢名誉侵权案 被指曾为坐台小姐

2013年07月15日17:49  中国法院网
张馨予(资料图) 张馨予(资料图)

  中国法院网讯 (黄硕) 夏萨沙发布微博称演员张馨予[微博]曾为杭州夜总会坐台小姐,张馨予(原名张燕)以名誉权被侵害为由将微博博主夏萨莎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索赔55.5万元。今天(7月15日)上午10:30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判决夏萨沙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致歉声明;在其新浪微博刊登致歉声明;赔偿张燕64500元。

  张燕系国内女演员,曾出演《龙门飞甲》、《非诚勿扰2》等影片,艺名张馨予。

  新浪微博用户“港怂萨沙”,用户认证信息为“中国基石资本基金创始人,国融汇金投资顾问公司董事长夏萨沙”。

  该用户于2012年9月2日4时54分发表了一篇微博,内容为:“张馨予原名张燕,当初在无锡乐巢夜总会坐台,转到杭州金碧辉煌夜总会坐台,杭州红牌,出台很贵,起码三千元,别破产了,告诉你是为你好。”该微博同时有一张配图,为张燕与李晨[微博]的合影。

  张燕认为,夏萨沙所发布的上述博文完全是无中生有、恶意捏造,已经远远超越了“言论自由”的底线,并对张燕的名誉造成了极其严重、难以挽回的伤害,需依法承担致歉、赔偿的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1、夏萨沙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新浪微博向张燕公开赔礼道歉;2、夏萨沙赔偿张燕经济损失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证据保全费等合理维权支出0.5万元,以上共计55.5万元。

  2012年9月3日,张燕及其经纪公司委托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公开发布《律师函》,要求夏萨沙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

  法院曾于2013年1月25日前往国融汇金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中一办公楼五层3-4室,希望能直接向夏萨沙送达起诉书及开庭传票,但该公司雇员葛女士称夏萨沙本人现在吉林出差,不方便给他打电话。此外,葛女士确认夏萨沙的手机号码。经法院要求,葛女士向该手机号发送短信,将本案的开庭时间、地点、联系方式、不准时到庭的后果等一并告知夏萨沙。

  庭审时,夏萨沙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或者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再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均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本案中,网络用户夏萨沙在微博中宣称张燕“当初在无锡乐巢夜总会坐台”、“起码三千元”,并以“张鸡”指称张燕,且在张燕发出《律师函》后仍持续发布带有贬损之意的微博。微博所用词汇明显具有侮辱性,内容也足以使他人对张燕的经历、职业和形象产生负面认识。此外,我国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夏萨沙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亦未就相关事实提交证据,其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法院依法认定,夏萨沙的上述言论已构成对张燕名誉权的侵害。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考虑网络名誉侵权的特点,对张燕提出的要求夏萨沙在微博、报刊上刊登致歉声明之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夏萨沙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法判决夏萨沙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除中缝以外的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夏萨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其新浪微博刊登致歉声明(置顶显示不少于十五日且不得自行删除),具体内容应经法院审核,如未按前述判决内容履行,法院将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三次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夏萨沙负担;夏萨沙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张燕精神损害抚慰金六万元、公证费四千四百元、工商查询费一百元,以上共计六万四千五百元。驳回张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编: si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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