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博士评李天一案:律师学者都需慎言

2013年07月22日18:06  法制晚报
李天一与李双江 李天一与李双江

  随着李某某案的持续发酵,有关这个案子的讨论已经很多。围绕这个案子,俨然已经形成了某种“话语的泡沫”。近日,清华大学易延友副教授关于此案的一个观点更是引起轩然大波:“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

  由此,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面对极易激起公众情绪的公共事件,我们应该怎样“说话”?有评论指出,相关的律师有“胡言”权利,因为其“受人所托,忠人之事”;但是对于学者,却有评论认为,他们应该谨言慎行,不要挑战公众和常识,甚至有人批评易延友丢了“学者良知”。那么,什么是“学者良知”呢?当事人的律师有“胡言”的权利,为何学者却没有?带着这些疑问,我们访问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肖京。

  ——易延友

  (注:该说法引起争议后,易延友删掉了此条微博)

  “胡言” 有度 律师也要慎言

  FW:关于李某某案,被告和原告的律师在开庭前一直都在发表各自的观点,而且他们的言论无一例外都在挑战着公众敏感的神经,吸引大量评论。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开庭之前,律师有胡言的权利,我们得容忍,怎么看待这种权利?

  肖京:我想,这个胡言应当是在特定语境之下的特定表述,是加引号的“胡言”。如果笼统地问,律师有没有胡言的权利呢?我想答案当然是很明显的。任何人的言论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都没有胡言的权利,因为,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

  当然,如果在胡言二字上加上引号,那就另当别论了。从这种意义上讲,律师有没有“胡言”的权利呢?在我看来,要回答这个问题,关键还是得看相关的言论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这种“胡言”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那就是真正的胡言了,当事人不仅没有这样的权利,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对“胡言”的理解和法律认定非常重要。

  关于律师有“胡言”权利的评论文章,我也看到过,但我想作者肯定不是在说律师就有胡言乱语的权利,而是在表达“即使你说的每一句话我都不同意,但是我也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样一种理念和信仰。

  FW:作为律师有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的义务,只要在法律规范之内,那是允许的,所以他“胡言”,我们也得尊重。但是,当这种言论不符合公众的常识,从而受到批评怎么办?

  肖京:首先,我还是要再次强调,任何人都没有胡言乱语的权利,所有的言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但是,任何人的言论只要是合法的,其言论自由权就应当被尊重。其实,在很多场合下,我们使用“胡言”一词的时候,仅仅是一种个人的价值判断,是对他人某种言论内容的一种否定,而不是一种真正的法律认定。但是,个人的价值判断和法律认定,在很多情况下并不完全一致,一个人的言论即使是在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也未必就会受到全体社会成员的认同,而是很有可能会被某些社会成员认为是“胡言”。

  其次,讲到律师的职责,其实可以从职业责任和社会责任不同的角度来看。从职业职责来看,律师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需要“受人所托,忠人之事”,需要最大限度地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从社会责任来看,作为一种社会职业,社会公众又对律师提出了社会责任方面的要求,律师被认为应当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中流砥柱,需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在实务中,律师这种角色冲突的问题肯定是会有的,尤其是在一些受到普遍关注的案件中,这点体现得更加明显。当然,律师的这种双重职责并非完全对立,高明的律师总是能够在二者之间寻找合理的法律平衡。

  学者有良知 说话有分寸

  FW:这次易延友教授的言论引起舆论的轩然大波,白岩松说易延友冒犯公众、挑战常识,继而谈到“学者良知”。我想问的是,所谓的学者良知到底该怎么界定?难道迎合大众的常识认知就是学者的良知吗?

  肖京:我完全赞同社会公众对学者在“良知”等品格方面要求的必要性,学者的“良知”对于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同时也要提醒,一定要注意到“良知”认定的复杂性。

  “良知”一词本身是一种不同于事实认定的价值判断,不同的人基于不同的立场,对于“良知”的感受和判断可能会存在较大的差异。同时,“良知”一词也是一种模糊的价值判断,对于“良知”的具体认定缺乏可操作的具体标准。也正因为如此,人们对“良知”问题的讨论才会如此激烈。

  所以,学者良知的具体内容十分广泛,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面进行把握。坚持真理和服务大众都应当是学者良知的重要内容,但肯定不是“良知”的全部内容,学者的良知应当具有更加丰富的内涵。

  当前社会公众对于学者良知的认识,甚至会有针锋相对的时候,也并不奇怪,问题的关键不是对于这两种观点的简单肯定或者否定,而是应当从社会整体发展的角度进行分析。

  FW:学者在一些极易挑逗大众情绪的公共事件中的发言,与其在他的学术领域内的发言,应当做出区别吗?是否该遵循不一样的伦理?

  肖京:在现实社会中,我们每一个人都会承担不同的责任、扮演不同的角色。严格意义上讲,“学者”具体的内涵和外延是有区别的,社会上对于学者的概念界定本身也是不统一的。相比较于一般的社会成员,学者以其专业性和权威性而著称,从而具有更大的社会影响力,因此在对于公共事件的发言中应当慎重考虑各种社会效果。

  我注意到您提的问题中有“应当”一词,其实“应当”一词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负责任的学者在对相关公共事件发表言论的时候,肯定不可能与其在学术领域内的发言完全一致,毕竟社会公众对于专业问题的认识与专家学者存在显著的差异。但是,最终还是得学者把握这种“区别”的尺度。

  “满嘴跑火车” 后果自负

  FW:近年来,越来越多学者的公共言论被人指责“满嘴跑火车”,要么离题万里,要么不着边际,要么挑战了公众的伦理底限,或者挑战了公众的常识。具体拿易延友教授那句“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来举例,这句话到底能不能说?

  肖京: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成员,什么话能不能说,归根结底还是要看当事人自己的判断和把握。他说什么话,是他自己的权利。当然,如果当事人个人判断失误,其言论侵犯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则需要“后果自负”。

  此外,语言具有天然的模糊性,“能不能说”与“可不可以说”其实是有区别的。“能不能说”是我们的言语是否“正确”,“可不可以说”是我们的说话表达时机是否“恰当”。当然,对于“正确”和“恰当”,都是主观性的。所以,归根结底,还是得学者自己把握,说话得有个度。但是,“满嘴跑火车”的学者,如果是出于一己私利或者哗众取宠,法律没有禁止其发言,但受到公众批评,也是理所当然的。

  FW:我们不能否认,的确有学者在“消费”公共事件,甚至有些学者完全丧失追求真理的动机,说着貌似“客观”、“中立”的话,但是其实带着强烈的价值取向。可问题就在于,何为客观和中立?在客观和中立都受到质疑时,我们该怎么办?

  肖京:完全的客观和中立,任何人都很难做到。社会成员对于具体问题的分析判断都会或多或少地显现出一定的价值取向,学者当然也不例外。即便是最有“良知”的学者,在表达自己观点的时候,也只能是尽量做到客观、中立。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学者不可能脱离整个社会而独立存在,也不同程度地会受到相关社会关系的影响。

  在绝对客观和绝对中立不存在的情况下,相关利益主体充分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就显得十分重要。当然,任何利益主体在表达观点的时候,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而不能以行使权利为由,侵犯其他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此外,基于不同的立场,相关利益主体表达出的观点之间可能会存在较大的分歧,甚至是截然不同的对立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对不同利益诉求之间的冲突的平衡就显得尤为重要。文/记者   曾炜  林涛  制图/周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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