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被指招呼轮奸案同伙“兄弟,上”

2013年09月13日15:37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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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运恒 赵运恒

  不出意外的话,李某某等5人涉嫌犯强奸罪一案将在本月作出判决。据悉,3名认罪被告人的律师,通过法院的转达,向被害人表达了真诚的歉意及赔偿意愿,通过协商,3名认罪被告人每人赔偿了被害人1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但是,自上次庭审之后的十多天来,社会上对庭审过程有诸多曲解之处。比如有无律师代被告人认罪?有过警察工作经历的几名律师是否替公安背书?庭审中是否有3名被告人认罪?证人是否当庭推翻原证言等等。对这些庭审内容的不同认识,歪曲了社会舆论的公正评价。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赵运恒律师,由他回答了其亲历的事实经过。

  关于认罪

  确有3名被告人 认罪并获谅解

  记者:李某某一方多次声称5名被告人均未认罪,只是对“在你情我愿的情况下发生不好的事”表示道歉,事实是这样吗?请问您的当事人张某及您了解的其他当事人是否有认罪的表态?

  赵运恒:这种说法与庭审事实不符,庭审中有3名被告人是明确认罪的。他们认罪的方式是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意见,对主要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并且当庭对被害人表示道歉和赔偿。在法律上,这已经是完全的认罪表示。有没有说“我认罪”这三个字,不影响上述的认罪意思表示。我的当事人张某也是这样表达了其认罪态度。

  需要说明的是,庭审之后,包括我在内的3名认罪被告人的律师,通过法院的转达,向被害人表达了真诚的歉意及赔偿意愿,通过协商,3名认罪被告人每人赔偿了被害人1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记者:庭审之后,李某某一方多次指责其他4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所作的有罪辩护违背职业伦理。请问您的罪轻辩护,是否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其他几名律师的罪轻辩护,是否与被告人的当庭表态相违背?

  赵运恒:首先,认罪的3名被告人均是真诚的认罪悔罪的,律师也同时作了罪轻辩护。从我的辩护而言,是事先与被告人及监护人在辩护意见上达成一致后所作的辩护,所以不存在律师代被告人认罪一说。被告人王某本人不认罪,但其律师在法庭上明确询问他是否同意其作罪轻辩护,他明确同意律师作罪轻辩护。其次,根据律师法规定,辩护人可以独立辩护,所以也不存在律师代被告人认罪的问题。

  关于出身

  质疑公安工作经历 是荒谬的

  记者:刚开完庭,就有人质疑其他4名被告人的律师均是公安出身,均作了有罪辩护,指责这些律师违背良心、违背职业道德。请问曾经从事警察职业,对您代理案件是否有影响?会否更加容忍警方在办案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在此案中是否有此种行为?

  赵运恒:出身论本身就很荒谬。律师确立辩护观点,应依据证据和法律,不应该违背法律事实。在这个案件中,有被告人不认罪,想营造出大家都不认罪的局面,但他没有理由要求让我的当事人为其背书。所以,为了自己当事人的利益,指责其他律师,才是真正违背职业道德的。

  我和本案的部分律师虽然有公安工作经历,但互相并不认识,至今都没有任何联系,更没有对辩护观点有过沟通。至于我自己,公安出身并不影响本人依法办案。在我代理的中国电子报副总编常林锋故意杀人案中,我多次公开指出海淀公安涉嫌刑讯逼供,该案经过几年的审理,发回重审后,一中院重审对常林锋作出无罪的判决。如果按有些律师的逻辑,我在代理常林锋一案中是不会和公安对抗的。

  关于违纪

  有律师故意断章取义 应受到处分

  记者:9月7日,12名专家应李某某一方的邀请,对此案进行了专家论证。作为涉及多名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人隐私的非公开案件,专家能否接触此案的相关案卷材料及监控视频?

  赵运恒:这些专家都是我本人非常尊重的权威。但是我很奇怪,本案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和强奸被害人隐私保护,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包括案件资料不能公开。那么,这次的专家论证会依据的是什么资料?如果把案件资料都给了专家,这种做法本身是违法的,因为向案外人泄露了其他未成年人的信息和被害人的信息。如果没有全案的证据材料作论证基础,专家们又如何得出客观的分析结论呢?

  记者:对李某某一方依据专家观点申请第二次开庭有何看法?

  赵运恒:只依据专家观点,不能成为第二次开庭的正当理由。在本案庭审中,所有诉讼程序已经全部走完。所有的被告人、监护人、律师都没有提出调取新的物证、通知新的证人出庭等要求,所以从程序上说,法庭审理已经结束。如果有的被告人提出新的要求,可以在二审时提出。

  记者:社会上对此案中暴露出的律师执业问题反应很大,有关部门也在调查辩护词泄露一事。作为全程参与此案的律师,您觉得在此案中,律师们的哪些行为应该受到追究?

  赵运恒:一是为了私利诋毁同行的行为,按律师法和行业规范,是应该受到追究的。二是违反未成年保护和被害人隐私的行为,应当受到追究。三是故意断章取义,歪曲案件事实和庭审事实,也是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

  比如说,证人李某到庭作证,在庭上明确认可他在公安机关的证言,李某某在电话中告诉他,他们几人将被害人轮了、打了。庭审记录是很清楚的,律师都签了字,但是,有的律师却在庭后公开歪曲事实,这是误导社会舆论,是对法律的不尊重。

  再比如,有的案外律师接触不到全部证据材料,也没有参加庭审,却在庭审之后公开指责其他律师作罪轻辩护是代被告人认罪,这都有违职业伦理。

  关于案情

  李某某曾说:“兄弟,上。”

  记者:杨女士为何跟着李某某等人跑了几个地方,请问在法庭调查中,有无涉及此方面的内容?

  赵运恒:庭审调查已经完全证实,杨女士在酒吧时,并不愿意跟5名被告人走。是经过服务员张伟的劝说,杨女士才答应出来吃饭,而且说:“张哥去哪,我去哪。”从李家的地下车库出来时,杨女士上车后发现张伟已经离开,她就要求下车,李某某开始殴打,杨女士开始反抗。这个过程有5名被告人在侦查期间的多次供述、被害人的陈述,有证人张伟出庭的证言相互印证。概括起来就是,杨女士始终是跟服务员张伟走,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她愿意跟被告人走。

  记者:刚才说到杨女士有被殴打的情节,请问有哪些证据证明存在殴打,殴打与发生性行为之间有无联系?

  赵运恒:李某某等5人于2月21日凌晨被抓后,警方就分开审讯。李某某在一个月之内的分别供述中,至少有三次承认打人的事,杨女士在车上用脚乱踢,要找张伟,要下车,李某某等人用手捂着杨女士的嘴,摁着她的手,抽她的嘴巴;在房间里,因杨女士不愿意脱衣服,李某某又抽杨女士嘴巴,而且王某还踹了杨女士头部。

  小魏的供述很稳定,他在多次供述中均表示杨女士在车里喊叫,用脚乱踢,李某某和王某就打了杨女士脑袋;在房间里,李某某抽了杨女士嘴巴,王某踹了杨女士的头部,后来李某某和王某把杨女士的衣服脱光。

  大魏在多次供述中说,杨女士在车上折腾,又喊又叫,李某某抽杨女士嘴巴,摁着她的手,在房间里,李某某说:“兄弟,上。”王某踹了杨女士的头,几个人强行脱了杨女士的衣服。

  张某在5次供述中也比较稳定,均供述杨女士要下车,李某某扇耳光。

  关于李某某在电梯里是否打人,他在接受警方讯问时供述说打了。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李某某并没有猛烈地挥舞胳膊,但其手确实抬起来打了杨女士的脸部位置。与李某某一起乘坐电梯的两名被告人也供述说李某某在电梯中打杨女士了。

  这4名未成年人在警方讯问时,均有监护人在场,监护人也在讯问笔录上签了字。这些供述加上被害人陈述以及部分被告人当庭指认打人的供述、伤情鉴定、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能作为证据链,证明李某某等5人系在违背杨女士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记者:具体到一些供述,有无警方对李某某有持续30多个小时的疲劳审讯,或者有诱供和逼供情节?庭审中有无涉及这方面的内容?

  赵运恒:非法证据排除中,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申请调取提审记录、申请查看审讯录像,是最基本的三项内容。但是,李某某的辩护律师只看了审讯录像,没找出致命的毛病,其他两项均未申请。警方在办案中确实存在大声呵斥和所谓的法律教育以及不当问话方式,但是,按我国法律规定,这些瑕疵不构成《刑诉法》上的非法证据。

  记者:结合在案证据,是否有证据能证明此案存在局中局、案中案?

  赵运恒:局中局和案中案只是一些人的推断,没有证据证明有圈套和所谓的仙人跳,再狡猾的设计者也设计不出打人的情节。至于酒吧和服务员张伟是否有责任,我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张伟确实想促成性交易,这给了5名被告人错误的想法,其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应由有关部门另行处理。但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杨女士同意性交易,而且5名被告人违背她的意愿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强奸罪名是跑不掉的。

  在确定有罪的前提下,律师可以依靠专业能力,帮助被告人判断是否应该认罪。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辩护人可以在犯罪动机、是否从犯、是否未遂、被害人过错、有无自首立功、社会危害性大小等方面作出辩护。最后,律师还可以帮助被告人创造道歉、赔偿等刑事和解的法定从轻情节。

  本报记者 杨昌平 J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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