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门”名誉侵权案终审 张咪胜诉

2014年04月05日00:59  法制晚报 收藏本文     
张咪“诈骗门”名誉侵权案胜诉(资料图) 张咪“诈骗门”名誉侵权案胜诉(资料图)

  法制晚报4月4日报道 持续了长达2年半之久的“张咪诈骗门”案件,终审判决以张咪胜诉落幕。

  近日,张咪的代理律师王军、王立岩向《法制晚报》记者出示了歌手张咪名誉权诉讼案终审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了一审被告黄子琦及北京市华筝古韵文化艺术中心的全部上诉请求,判决生效后7日内,两被告需要连续3日在某门户网站向张咪做书面致歉声明,并承担名誉侵权的赔偿责任。

  收到终审判决后,张咪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深陷“诈骗门”官司近三年,身心俱损,因为官司,自己的演艺事业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一度停滞不前。

  “时隔近三年,法律终于还我公道。这场风波是我人生的一个噩梦,一度让我迷失自己,对人性失望;但它也是我终身铭记的一堂课,教会我很多东西。感谢所有相信我的朋友、歌迷的不离不弃,支撑着我度过了最艰难的岁月。”同时,张咪也表示,始终热爱着音乐事业,也将重返舞台生活。

  2013年3月,北京市警方已就黄子琦等人举报张咪涉嫌诈骗一事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表明张咪“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事件回溯

  2011年8月23日11时许,歌手张咪在首都机场被朝阳警方带走,原因是两投资人报警指其以筹资巡演为名诈骗150万元。次日,朝阳警方表示,张咪涉嫌诈骗的证据不足。

  张咪为依法维护其名誉权,于2011年12月8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

  2013年9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张咪名誉权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黄子琦以及北京市华筝古韵文化艺术中心通过网络、微博等途径散布有关张咪“诈骗外逃”、“被警方限制出境”等言论系凭空捏造,严重损害了张咪的社会声誉,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两被告并将就其侵权行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14年3月2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黄子琦及北京市华筝古韵文化艺术中心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文/记者 寿鹏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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