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将向盗播网站提出巨额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3日09:56 新浪娱乐

  《卧薪尝胆》、《大宋提刑官2》遭遇大规模网络盗播

  投资方决定“零容忍” 为影视界“除害”

  一直困扰影视界的网络非法下载问题终于引来了“集体喊打”,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昨天召开发布会号召国内影视投资方对网络非法下载实施“零容忍”的态度,力求彻底根治这个危害社会和谐与经济秩序的毒瘤。

  事情缘于一直备受媒体关注的大型历史剧《卧薪尝胆》1月10日在央视八套黄金强档隆重开播,但该剧在开播前两日竟已开始遭遇网络疯狂非法盗播。昨天,该片制作公司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就该公司两部戏遭遇大规模网络盗播一事,紧急召开新闻发布会,决定采取全面手段向参与盗播的网站提出巨额索赔。

  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影视事业部副主任、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华,《卧薪尝胆》及《大宋提刑官2》制片人俞胜利共同出席发布会并分别就网络盗播一事发布郑重声明谴责盗播行为,同时表示将采取一系列措施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张华对网络盗播行为深恶痛绝:“这给我们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这两部精品历史剧目在演员阵容及拍摄制作上都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总投资近6000万元,此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这两部播出剧目的收视率,收视率的降低意味着收视人群的减少,下轮的销售由于在网络上可以轻松获取的缘故则失去市场,导致发行价格普遍降低,目前经过初步估算,公司损失已将达到近千万元!”

  中视影视俞胜利工作室著名制片人俞胜利作为精品历史剧《卧薪尝胆》和《大宋提刑官2》的制片人,他介绍说,《卧薪尝胆》在1月10日在央视八套开播,但公司工作人员却在播出两天前,发现以有部分网站通过因特网向网络用户提供在线收看及视频下载该剧完整剧集。据俞胜利工作室的工作人员调查,工作室制作的另一部大型历史剧集《大宋提刑官2》也出现了类似的盗播行为。而且,随着这两部戏的热播,这两部戏遭到的网络盗播现象仍在不断加剧,我们已有证据证明在全国有数十家网站涉嫌网络盗播。

  俞胜利表示,公司一再强调防止盗版,比如,在拍摄和制作过程中,我们一直都安排专人看管母带,是我亲自从片场把母带铁箱压送回公司。后期制作阶段,我们也有带子标记号,专人负责管理等有效的保护措施来防止漏版,在领导审看版的样带上,我们也为了防治跑版加上了时码。

  音像厂商有一定的行业销售惯例,通常都要求音像制品早于电视剧播映出版,我们就是为了防止盗播、抢播,在出售音像版权时,以损失了相当经济利益为代价尽量推后音像品的出版时间,《卧薪尝胆》就基本是与播映同步出版,只比播出早一天,但音像版出版当天,我们就已经发现了网络盗播。在这样严防盗版的前提下,还是遭遇如此大规模的盗播,这是让我们始料不及的。

  张华在新闻发布会上说,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作为中央电视台下属单位,一直高举维权大旗,早在2005年8月,公司就曾因部分地方电视台盗播、抢播公司热播剧《大宋提刑官》召开过新闻发布会,并因此建立了遍布全国的维权网络,之后也曾多次以法律手段制止了多起盗播事件。此次,网络盗播事件让我们意识到网络作为新兴媒体,其盗播的影响涉及面、危害程度都远远大于传统意义上的电视台盗播。

  对此,张华表示,针对日益猖獗的网络盗播违法行为,中视影视将坚持采取坚决手段来铲除这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绝不姑息,也绝不会半途而废,为建设和谐社会不懈努力。张华透露说,中视影视已经拟定了一整套打击网络盗播的方案,包括:通过媒体网络曝光已取证的涉嫌非法盗播的网站;将启动司法手段,通过司法手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严惩不法盗播网站;第三,公司还会及时以行政手段与等有关主管部门汇报沟通,将致函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扫黄打非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等相关上级部门,希望各级行政主管机关在其主管范围内加大执法力度、肃清网络,切实维护影视行业从业人员的正当权益;第四,希望加强法律宣传力度,加快提高全民防患意识,在全国建立和完善反盗监控网络,及时发现并惩处此类盗播事件;第五,在央视国际、新浪网等国内知名门户网站建立维权相关专题板块,随时公布事件进展;第六,将与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制片人委员会、首都制片人委员会等相关行业协会合作,尽早与各大影视制作单位、发行单位及各地电视台建立行业维权同盟,共同维护行业正常经营秩序;第七,随时准备启动特殊手段来推动此次维权行动。

  为了让此次打击网络盗播行动取得成效,中视影视有限公司律师已经完成了大量的取证工作,掌握了一大批参与盗播的网站的证据,主办方还现场演示了登陆某盗播网站下载《卧薪尝胆》、《大宋提刑官2》等剧的过程。

  会上,中视影视发布了法律声明:“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制作并拥有版权的大型悬疑电视连续剧《大宋提刑官2》以及大型历史剧《卧薪尝胆》从未向任何个人或单位出售网络播映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相关规定,以上网站提供在线收看及视频下载的行为均属侵犯我公司版权的侵权行为。

  我公司将通过相关维权系统,尽快掌握相关证据,并将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二、什么是盗播?

  狭义概念的盗播

  指电视台盗播影视剧的行为,特指电视台未从合法的授权单位购买到该影视剧的播出权,便擅自在该台播出该电视剧的行为。

  广义概念的盗播

  即在未获得合法播放权授权的前提下私自进行的以赢利为目的的播放行为,其中盗播行为的主体不仅仅局限于电视台,还包括各类在线播放网站、移动视频终端等,而被盗播的内容也不局限于影视作品,还包括现今流传甚广的MP3影音唱片文件。

  根据不同的标准,盗播可以做不同的标准划分。具体而言,以盗播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对影视剧的盗播和对影音唱片文件的盗播;以盗播所依据的传播媒介或终端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传统电台盗播、网络途径盗播以及移动终端盗播三类,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延伸扩展,网络途径盗播已经日益扩张,占据盗播市场的绝大多数市场。

  随便在雅虎搜索引擎中输入“在线播放+电视剧”的关键词,仅用0.012秒就可以获得1,400,000个搜索项,就可以获得数不胜数的提供网络在线播放服务的电视剧盗播站点。然而随着3G的来临,手机、MP4等移动视频终端的兴起,尤其手机电视等业务的普及,移动视频终端盗播的比例也会越来越高。

  另外根据现今流行的盗播方式不同,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种:一是盗播方原先曾经购买过该播放内容的播出权,但是在过了播出期限以后仍然通过以上三种途径中的一种或多种播放该内容;二是,盗播方在根本未获得合法授权的前提下,通过其它途径(例如直接从市场上购买DVD、VCD,从兄弟台调配片源或通过剧组找样带等方式)获得盗播内容,私自以赢利性为目的进行播放。

  由于盗播行为与获得合法授权行为之间的成本相比几乎是零成本,而常规获得或购买任何一部影视剧或影音唱片文件却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正是出于这种成本收益考虑,在巨额利益的驱动下,盗播才会如此疯狂与泛滥。如今盗播行为在全国范围内呈现范围广、类型多样,对产业的负面影响大,传播途径虚拟网络化、移动化等特点,如果不给予严厉打击,对国家形象和经济利益都将造成巨大的损失。

  三、相关法律法规

  盗播本质上是一种侵犯知识产权中著作权的行为,根据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享有著作权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播放和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办理。

  而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和音乐作品均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对其作品的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权以及获得报酬等权利。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并明确许可的权限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同时在第五章的“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部分,法律也明文的规定了对于各种未经许可授权盗播行为的惩罚条款,具体的责任可能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如刑法第217条就明文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可见盗播行为时刻都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处处是雷区,随时都可能受到法律的打击和责难。

  中视影视宣传企划工作室

  200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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