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毕飞宇状告《推拿》编剧获赔5万元

2014年03月21日12:35  华商网-华商报 微博 收藏本文     
毕飞宇 毕飞宇

  自2008年问世以来,毕飞宇的小说《推拿》屡次获奖,同名影视剧更是增加了其知名度,但在书店里,却有两个版本的《推拿》,一版为毕飞宇所著,另一版作者为陈枰,但主人公、地名、故事皆类似,让读者真伪难辨。“混淆”大家视线的陈枰是《推拿》电视剧编剧。

  去年,毕飞宇连同出版方人民文学出版社状告编剧,日前,法院判决陈枰及其出版方侵权,但人文社认为即使赔款5万也对毕飞宇不公,要继续上诉。

  图书《推拿》两个版本作者不同 一版作者为毕飞宇,另一版为陈枰

  毕飞宇的《推拿》2008年9月由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发行,2011年获得第八届茅盾文学奖,已经被翻译成英、法、西班牙、阿拉伯等多国语言,接连被改编为同名电视剧、话剧和电影。最近,娄烨改编执导的电影《推拿》获得第64届柏林电影节“银熊奖”。

  但是去年,网络书店和实体书店均出现了两个版本的《推拿》,一版作者为毕飞宇,另一个版本作者陈枰,由西苑出版社出版,陈枰版《推拿》宣称“《推拿》是作者继《激情燃烧的岁月》、《青衣》后,又一部力作,作品讲述了一群盲人推拿师内心深处的黑暗与光明”,但打开书即可发现,虽然与毕飞宇版小说主人公、故事大致相同,但却要厚得多,主要内容基本全是对话。

  记者昨日联系人文社总编办公室主任宋强得知,陈枰是电视剧《推拿》的编剧,她在改编电视剧后,将剧本的戏剧元素拿掉,将剧本改编成了一部小说,这部小说的上架建议也是“长篇小说”。陈枰版《推拿》共分上下两册,比毕飞宇原著多出30万字,定价68元一套,截至记者发稿前,大型网络书店仍在销售。

  毕飞宇对媒体表示:自己虽曾提供给他人长篇小说《推拿》的电视剧改编权,但从未授权他人出版电视剧《推拿》的剧本或小说。2013年9月3日,人文社与作家毕飞宇联合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枰和西苑出版社承担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

  2014年3月19日下午,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陈枰、西苑出版社侵犯毕飞宇《推拿》著作权,赔偿毕飞宇经济损失5万元;同时认定两被告未对人民文学出版社构成侵权。

  人文社认为,陈枰未经毕飞宇许可,擅自授权西苑出版社出版长篇小说《推拿》,该书直接在版权页标注为“长篇小说”,并在封底注明“建议上架:当代小说”,侵犯了毕飞宇《推拿》著作权,同时也混淆市场误导读者,侵犯了人文社的权利。

  作家维权举步维艰 转让版权须谨慎

  类似的版权纠纷在国内并不少见,近年作家侵权事件屡有发生,对法院的判决,宋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赔偿太少,难以推动出版环境的改善,这明显无法对乱象杂生的出版市场产生实质性影响,无法对侵权者形成警示作用。

  “很简单,在不少网络上读者因为混淆购买了不少侵权书,而最明显的是,在我们跟很多合作方商讨电子版上线的时候,对方都错认了侵权版,说他们已经有了《推拿》怎么会又出现我们正版的。”人文社该书责编赵萍根据律师粗略估算毕飞宇诉讼经济损失20余万,人文社诉讼经济损失40余万,“最终法院判决对方立即停止出版山寨《推拿》,赔偿毕飞宇经济损失5万元,不支持对人文社的诉讼赔偿请求。”

  侵权已成既定事实,但是轻判罚让毕飞宇和人文社都不满。目前已经前往法国巴黎参加当地书展的毕飞宇也在第一时间得知了判决消息,毕飞宇和人民文学出版社均表示要继续上诉。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文社法律顾问张中辉昨日告诉记者,毕飞宇是将《推拿》的版权转让给了影视公司,影视公司聘请陈枰作为编剧改编电视剧本,但并未转让剧本出版的权利,陈枰根据剧本又改编了小说,因此,改编后的小说著作权仍属于毕飞宇所有。

  2008年,我省作家红柯状告编剧霍秉全未经授权改编他的小说《阿斗》侵权败诉,2010年,红柯上诉被驳回,因为在《著作权法》中,不保护作家的思想创意。红柯接受记者采访时无奈地说,实在没有时间和精力再打官司了。

  2010年,南京作家叶兆言小说《马文的战争》改编成电视剧后,该剧编剧陈彤也出版了《马文的战争》。最后南京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陈彤及北大出版社的行为侵犯叶兆言的署名权、改编权等权利,共同赔偿叶兆言33.2万余元。

  无论胜诉与败诉,对大部分埋头写作的作家来说,都是极其耗费精力的事,在当下,作家遭受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但相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其他领域,作家维权是一个更加薄弱的环节。很多作家感到遭受侵权后无计可施,或者是觉得自身力量弱小,面对无处不在的侵权显得无能为力。即使有些作家走上维权道路,浪费的精力与时间、遇到的阻力与无奈等都让他们感到维权成本太高,所得赔偿太少,对维权望而却步。正因为此,很多作家在遭受侵权后大多选择忍气吞声。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昨日接受采访时说,判定编剧是否侵权主要看版权转让时合同双方的约定,因此,提醒作家在签订版权转让合同时必须约定版权转让范围,对改编权限做详细约定,否则遇到侵权很难判定。

  本报记者 狄蕊红

(责编: sisi)
分享到:
猜你喜欢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意见反馈 电话:010-82612286收藏  |  保存  |  打印  |  关闭

已收藏!

您可通过新浪首页(www.sina.com.cn)顶部 “我的收藏”, 查看所有收藏过的文章。

知道了

0
收藏成功 查看我的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