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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媒体互动会(2)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25日17:06  新浪娱乐微博

  王自强:这个问题实际上我们已经注意到了。概括起来讲,就是说现在的集体管理制度不规范,甚至有问题,甚至有个别人认为现在集体管理制度就是恶毒。如果以现在的集体管理制度再出来,对这个不规范,甚至恶毒的支持,确实有这样的观点。这里我们讲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一个是执行层面和制度设计两方面的问题,我们就做一个具体分析,现在的集体管理组织它有问题,有问题可不可能就是两个方面,一个方面就是他自己不规范,就是按照现行的法律制度,他都没有尽到他的义务,这是一种情况。第二种情况是不是他有问题,是制度设计出现了问题,可能就是这两种可能。

  好,我们来问。即使这两个问题都成立,我们是因为这个集体管理组织他存在问题,就要废除集体管理制度还是要完善集体管理制度。举个例子,现在《著作权法》就是保护作者权利的,就是打击盗版的,我们这个法律都已经执行20年了,现在盗版情况没有杜绝,甚至还在猖獗。权利者的权利没有受到保护,这是事实。是不是因为这个事实,我们著作权制度就不要了。这就是让我们联想到列宁他讲过这样的话,婴儿和洗澡水的关系,婴儿在洗澡的时候,水会脏,我们是要把婴儿和水一块泼出去,还是要把脏水泼出去,把婴儿留下。刚才讲到《著作权法》是制度设计,是为了在实践里,不出错误和少出错误。

  这次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里,原来的法律就是第8条只有一条规定,现在我们是一个章节规定6条。它的整个意图都是要完善这套制度。除此之外,最后一条还讲到了对具体的管理,国务院还要制订办法,我们只是把制度框架拿出来了,基本原则拿下来了。这里能不能得出结论,这个制度的建设就是对做得不好,甚至有恶名的现实主体的认可。再说,这个制度不是在征求大家的意见,甚至在以后细化的时候,还在听大家的意见吗?我认为这种观点它第一个是把制度设计和制度执行混在一起了,而且是对制度设计采取了悲观的态度,还是刚才讲的放弃这个制度还是完善这个制度,谢谢!   

    五个集体管理组织与国家版权局是监管关系

  提问:草案公布以后,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认为我国《著作权法》管理体系最大的问题在于行政垄断,甚至有媒体以前说的话,讲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国家版权局的下属单位,有人还在微博说,有这么一个组织。另外一方面塞多少人进去,更有一些观点认为草案对集体管理制度的私权公权化了,说得严重一点,说得权利在寻租,请问王司长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王自强:这个问题让我来回答有失公正性。为什么?我任何的回答都认为是我在跟国家版权局的责任在做开脱。最好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希望大家去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最好我希望在座的我们这些媒体去以集体采访的方式去采访这五个集体管理组织,你问问他们和国家版权局、新闻出版总署是什么关系。是什么关系?我告诉大家,是监管的关系和审批的关系。这个监管在世界各国集体管理必须要经过批准才能成立的。批准成立在中国作为社会的组织,三种情况,一种情况事业单位,二种情况企业,第三个是社会,除此之外,没有别的社会组织形态,严格意义上讲,集体管理组织是权利人自治维权的组织,这三个靠不上,事业单位审批,联办肯定不管,工商是管经营性单位,集体管理是自制组织收费的,不是经营单位,工商不管。民政部是管的传统的社团,我们这个是自治组织,不是社团,也不管。之所以他不能在中国称为非法组织,之所以把它视为社团管理,去注册。按照现在的社团管理规律,谁审批,谁是主管单位,这样实际上从法律制度上来讲,大家喜欢说“被”,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版权局成为被主管,被成为主管达到。这里跟他之间有没有任何人事关系和其他的关系。我这样举个例子,是不是工商部门所有的企业都是他审批和注册的,所有的企业都是他的下属单位。民政部所有的社团都是他批准的,都成为他的下属单位。新闻出版总署批了这么多出版社、报社、期刊社,是不是报社和期刊社都称作他们的直属单位。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人的问题。第一个大家可以问,在现在的管理中,有没有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的政府官员任职,当然有人会提出,说那里有你们的退休人员。我跟大家举个例子,2003年,我去访问美国的时候,美国的电影协会改选,称为美国电影协会里萨马兰奇的施瓦伦布,从六几年一直干到2003年,他卸下来。我去的时候,没有见到他们的会长,他告诉我们,我们的会长虚位以待,马上美国农业部的部长要退休,他退休,他来当这个(会长)。因为任何一个社团都要有一个有社会影响力的人,就像现在法学会,他用韩书兵当主席。日本最著名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80年代,提千茂(音)是原来70年代的文化厅长官,他来做这个,因为他们确实需要他的名望和专业知识,但是他不是作为公权力的代表。之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是不是有权力寻租,安不安排人,有没有利益关系,我们说苍白无力,建议大家去问这五个集体管理组织。当然对于大家的担心,我们完全理解,之所以我们更希望集体管理组织的公开透明,让社会正确去认识他和看待他。也希望现在集体管理组织要加强自律,取信于自己的主人,著作权人。

  提问:音著协最近发表声称说,建议修改《著作权法》草案第46条,48条,删除第60条和70条有争议的条款,对此您是怎么看的?

  王自强:这个问题就是我前面讲到的,有些争执研究问题的专家学者的担心,这个问题我进行了深入的了解,情况是怎么来的,草案一公布以后,这里讲一个现实,这几个集体管理组织,就对草案给予了充分肯定,包括对46、48、60和70条的肯定,但是这带来什么问题?就是集体管理组织的领导说你们几个集体管理组织要搞清楚自己的定位,不应该用集体管理组织来说,是应该由你服务的对象,著作权人来说。实际上这样的集体管理组织就听了领导的意见,把这个意见给了著作权人。但是我可以这样讲,你们现在都没有讲论证这几条的合理性,这个前提很难说。之所以一出去以后,现在的舆论,而且非常可悲的人,这些著作权人成为集体管理的议题,本来是他自己的家园,之所以他认为他有害于他,之所以发出来的声音我们不统一,之所以他们是要反映他主人的真实声音,他们又做了180度的转弯,说他们反对这几条。但是我刚才讲,我应该把这几条立法者的意图和自身的道理在哪儿要讲清楚,因为现在我还没有讲。之所以现在所谓著作权人并没有了解立法者的意图,仅仅听到了一些著作权的声音,我还要讲这是强势著作权的声音,产生这样的结果。这是我们完全可以理解的。

  如果给我一点时间,把为什么要制定46条、48条,60条和70条的原因讲了,那么再有这个质疑的话,我想你们在座所有都是著作权人,你们的权利怎么保护?来回答这个问题,就不言自解了。

    王自强解释百度文库不适用用69条的规定原因

  提问:前段时间在网上给我们的感觉,你之前在接受采访的时候,特别指出百度文库不适用69条的规定,能否具体谈一谈原因。

  王自强:你现在给我一个机会来解释现在《著作权法》69条的规定,69条规定了三个条款,第一个条款讲的是技术服务商不承担审查责任。第二个条款讲的是通知与反通知。第三个条款讲的是明知跟应知应该承担的责任。这是常识问题,这是在世界各国关于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的一般规定,也就是避风港规定。这个规定它的原则是什么?叫技术中立和民事里叫过错原则。当然,现在大家的质疑,我看到了,有的说你们是把美国搬过来的,但是美国好的东西没有搬过来,但是把美国坏的东西搬过来了。我现在跟大家讲欧盟的欧盟统规定。欧盟关于避风港有5条规定,第14条规定,你们听清,如果跟我们这个,我们是不是小巫见大巫了。在服务提供者提供本指令第12条、13条、14条服务时,成员国不应当要求服务提供者承担监督、其传输和存储信息的一般性义务,也不应当要求服务提供者承担主动搜集,表明违法活动的事实或情况的一般义务。这是美国和欧盟的规定,再来看看我们的规定,我们的规定比他严格,我们讲了一个,单纯提供技术,如果你不是单纯提供技术,那么避风港原则69条不适用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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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y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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