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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媒体互动会(4)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25日17:06  新浪娱乐微博

  现在就做实证分析,既然是这么一个情况,我们做卡拉OK,先讲授权,一个卡拉OK厅,他必须VOD点播系统必须具备二万到五万首歌曲,一个歌厅就要面对两万到五万个作品的权利人的授权。而且这些权利人散布在全国960万平方公里甚至全世界范围内,他怎么去找他,这是从使用者的角度。从权利人角度,你这首歌实际上是分布在960万平方公里10到15万家卡拉OK厅使用,你怎么给他们发放许可去。不管是从权利人角度还是使用者的角度,获得授权,能做到吗?做不到。这是讲授权上做不到,二个再来讲利益上,对双方有没有利。我们假定一首歌让一个卡拉OK使用一年,收100块钱,比如说一首歌一年让卡拉OK收一百块钱,可怜吗?有人可能要骂街,这对著作权人是侮辱,我一年才给我一百块钱。但是算一个帐,一个卡拉OK厅,两万到五万首歌,一首歌收一百块钱,假定他成立,两万到五万首歌,就是二百万到五百万。这个歌,卡拉OK用的时候还有词和曲,还有唱片,意味着说卡拉OK按照这样的标准,他要合法经营,最起码就要具备两到五百万给著作权人,一个卡拉OK厅要给两百万到五百万,十万到十五万个卡拉OK厅,加起来就要到250到700亿的使用费。这里的数字,大家都知道,全国卡拉OK一年金额能达到2000多万到7000多万,别说这个数字,连整个经营额根本达不到这个数字的十分之一,如此低的标准,著作权人在里不满意,这个企业用户又不能产生这么大的效益,要支付这么多东西,在现实里能够成立吗?

  前不久讲了,第一个授权做不到,第二个利益上使用者承受不了,权利人不满意,结果是什么?两种结果,理性的使用者没有授权,处于违法状态,全部停,全部停的结果,是不是就变成了中国成为无音的世界。反过来讲他不停下来,著作权人又不愿意被代理,那他自己去打官司,打官司就会产生什么结果?我如果说在法院里打一个官司,法院就判一个低的不能再低的数,让卡拉OK赔一百块钱,但是大家注意这一百块钱再乘以10万到15万卡拉OK厅,就意味着我通过这一首歌打的官司期待收入是一千到一千五百万。著作权人通过这个来打这个官司,都能到一千到一千五百万,他参加集体管理组织能拿到这么多钱,别说一千到一千五百万,可能有些作者连一千五百块钱都拿不到,集体管理组织就崩溃,崩溃以后,最后的结果就去打官司,打官司产生的诉讼就是这个作品数乘以卡拉OK的经营数,大概数字是20到50个亿。这样给司法带来极大的压力,使整个市场一片混乱,和使用者发生强烈的对抗。

  有人说要打这么多官司,是理论上的,这里实际上不可能产生这个官司,这个话问得好,不产生这个官司,意味着什么?没有得到授权的这些用户照样使用作品,他处在侵权状况,因为这些权利没有去告,他的权利照样受到损失,没有得到救济。违法的公然存在,成为现实,权利人的权利照样没有得到维护。司法上带来极大的风险。这种情况,大家愿意看到这种情况吗,而且这种集体管理制度,现在60条,虽然讲延伸,还有一条,是你声明不要集体管理的,你可以不用集体管理,但是有一个,70条有一个规定,对于合法的使用者,愿意尊重作者权利,愿意通过市场规则去获得授权,愿意按照法律去承担义务的这些使用者,而且他使用大量的海量作品,给他一个出路,让他正常价值来支付报酬。如果他不履行法律义务,不守法的话,不适用这条,就按72条,他要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就是刚才讲的,他一个作品判一百块钱,他都要承担几百万,几千万,我现在告诉大家,法院最低判赔是500,高的1万,他一个卡拉OK厅违法的要承担上亿的赔偿数额。这样的话让那些觉得我合法的,我能得到法律和社会的认可,非法的,你要付出高昂的代价。

  同样这里集体管理法要让理性的权利人加入进来,而且集体管理还有一个基本的概念,就是说进入集体管理组织以后,作者和作品之间,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没有特殊的权利人。没有这个特殊的权利人,并不意味着他们获得的报酬就是平均主义,不是,因为他在集体管理里,他是根据加权指数,加权指数就是他这个作品在市场的点击率、使用量,自己的分配,出来的结果一样,我告诉大家,中国音乐授权协会一年分配最高的,单个人能够到100多万,少的只有几百块钱,几千块钱,他们之间的权利都没有区别,都是一样,他们之间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那是因为著名的作家,一个是作品多,而且在当下使用者多,比如说涉及到集体管理,就不是分配,因为他知道是哪个唱片公司录的他,他分配的时候,直接把这个钱分配给他。这套制度有它内在的规律,如果现在要去背离这套制度,这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权利人自己的家,是因为我们的权利难以行使,没办法,需要大家组织起来,找几个打工仔,去给我收钱去。但是现在我们把这个著作权集体管理成为异己力量,这是非常悲伤的事情,这在世界各国都没有出现过。待会我还要讲,这是我在理论上讲的。

  在实践里,不会代理,我待会给大家举三个例子,这是惨痛的教训,在这里就能知道不被代表,最后产生的结果,这五条全都解读完了。你们没有听明白的,还有疑问的,我这个说法有问题的,你们提出疑问,提出质疑,我来跟大家进行沟通。

    新法促进音乐圈百花齐放 不同演绎方式满足不同消费者需求

  提问:我还想就46条再提一下,刚才大多时间在解释著作权人,如果录音制品,唱片公司首次出了唱片之后三个月后,会被其他公司随便用,我们过去都知道侵权是违法的,因为不可能拿到那么多授权,三个月之后出了拼盘,原来出过的公司根本获不了利,这个怎么办,唱片公司谁来保护?

  王自强:你这个问题问得非常好,这个问题你在理解上,可能和我们立法本意是不一致的。我来跟你讲这个问题,原来的第40条,第一个在一个词曲被正式录制以后,其他的唱片公司就可以不经许可,就可以录制,只要按照国家制度支付报酬就可以。这次有两个变化,一个变化是把作者声明取消了,二个增加了三个月的,对首录的,在三个月以后才能用。至于你说的翻录和这个不是一个概念,还是针对的原作品重新组织去录,实际上跟第一个首录没有任何关系,因为他录制之后产生录音制品的权利,他的权利受法律的严格保护的。

  现在来回答,为什么取消不得保留,不得保留是针对权利人的,为什么增加了三个月,现在唱片是不满三个月,要三年,为什么?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先来回答为什么取消作者不能保留,这个在我们一年的著作权法里,所有条款都有这个规定,但是这个条款的规定和82年的规定,和世界各国使用了法定许可的国家的规定,都是不一致的。在法定许可情况下,不管是国际公约,还是德国、美国,包括日本,包括韩国、包括我们的台湾,包括南非,这些所有的国家都没有给权利人做出声明的余地,因为他做出声明,就不叫法定许可了。而且这里大家要注意,这个条款可以查。我这里都有详细的论据说明问题。

  为什么要做出这个规定,我要再讲一个,在国际公约里,第9条讲到,复制是可以受限制的,就是可以例外的。复制有哪几种情况是复制,我已经讲到的,按照现在现行法规定,报刊转载算复制,教科书法律许可算复制,唱片的录制算复制,这三个都是复制,但是注意,在国际公约里,除了做出能够复制例外的一般规定以外,在第13条又对词曲的录制专门做出了规定,而且这个规定写得非常清楚,是只能按照当局规定的标准支付报酬,没有做出现金的规定。这里边讲的是从法律,现在国际公约和各国的法律里边的规定情况。现在我来跟大家讲为什么。实际上这个规定为什么不适用于一般的就是图书,也不适用于教材。但是知道,图书和教材包括我们法定许可的教材和报刊的法定许可转载,它第二个使用的东西和第一个使用的东西是完全一样的,只是变了这么一个使用者,如果说还有什么变化的话,就是字号的问题、版面的问题,内容没有发生变化。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它和权利人,就是后边的使用者,和权利人,和第一家存在利益的这种竞争,录音不一样,为什么录音不一样?当一个人写出一个曲子的时候,实际上在录制过程中他是一个再创作,他需要自己去请演唱者,自己要去请演奏者,再一个,他还要去请配曲者,他出来的东西一定是经过再创作的。实际上同样,第二个、第三个,他在创作的时候同样,我不是用你的表演者,不是你的演奏者,不要你的配器者,而完全是我自己独立的。简单讲,第一个讲的是民歌的方式、民族唱法的方式,我用的是美声唱法,这边你用流行唱法,我是用摇滚唱法,我们之间根本不发生冲突。而且这里边每一次使用都会给权利人增加了一次收入,没有损害他的利益。

  这里边实际上是一个价值取向的问题,你是让一个人一枝独秀呢,还是要百花齐放,因为每一个音像公司制作出来的,他的演唱者、演奏者、配器者都不一样的,我跟你怎么形成竞争。而我刚才讲的图书最后内容都没有变,是一样的吗?而且这个结果就是,你要让社会公众只欣赏一个作品的一种演绎方式,还是让不同的,你喜欢民乐,我喜欢西洋乐,你喜欢戏剧,我喜欢歌剧,你是要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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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y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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