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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媒体互动会(5)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25日17:06  新浪娱乐微博

  我前面讲到一个问题,修法的时候第一个,保护作者权利,促进作品传播,反对市场垄断,反对权利的滥用。实际上这个,一个,是让更多的不同的录音公司来演绎这个词曲,让更多的消费者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艺术形式来获得原来这个词曲和曲谱,之所以在事件包括伯尔尼公约里面,这里面没有给作者作出保留这个权利。但是大家注意,这条规定是针对著作权规定的,伯尔尼公约从来就没有给唱片说,你录以后别的一定要多长时间别的人才能以不同的形式去录这个东西,现在各国的情况是什么呢,美国和得到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最典型的代表,他们秉承了这个原则,在使用歌曲录音的时候没有给任何一个权利人保留权利的这样一个机会,只要是这个歌曲首次出版以后,其他的唱片公司就可以不经许可录,而且按照当局规定的报酬向他支付。

  回过头来我们再讲,日本作出的规定是3年,韩国的作出也是3年,台湾也是作出了3年。实际上这里边我认为日本和韩国的规定是被强势著作权人给左右了。我给给大家举个例子,假定有100个唱片公司,这里面有1个是大公司,有99个是小公司,宋柯先生写了非常美妙的歌,出来以后在第一次市场竞争首录的时候谁能拿到不言而喻,那99家你能出1块,我那一家就能出2块,你能出5块我就能出8块,你能出10块我就能出100块,拿首录权的时候一定是被那个大公司拿到。拿到以后你又用3年时间不允许那99家公司通过我自己的演唱者、自己的演奏者跟你毫无相干的人去录制,要占领这个垄断地位,结果就是,这1家越滚越大,那99家越走越大,为什么四大唱片公司能够控制全球的音乐?

  我再跟大家讲,当时美国5个图书公司为什么全球反对?就一个理由,如果说让5个拿到这个数字图书馆的专有权,我有这个能力我可以出这个价,我出了这个价我这个图书馆就可以无限的膨胀,你们拿不到,拿到以后因为我资源多我点击率就多,我点击率就多我收益就越多,越滚越大,其他的那些数字图书馆就没有了,全球就一家独大。什么叫反垄断?这才叫反垄断,而且我是对事不对人,是做这样的分析。

  之所以那些说你对首录不公平,我这个东西跟你首录有什么关系?你找韩红唱,你找煤炭文工团来演奏,我找毛阿敏唱,我让广东文工团来录,跟你有什么关系,你有本事靠你的作品获得社会的支持,我跟你完全不同的表现形式,你就不让我录。而且国际上没有这样的,不是没有,在美国、德国这样理性的国家人家都不用。而且在这个问题上我告诉大家,唱片,宋柯,你们11号发出的那个声明,谁告诉我的?是国标告诉我的,一个他表述,他们没有参加,第二个,他们不支持,这是一个,而且他说就对你们唱片增加的广播权和表演权表示支持,他对别的不支持,这个国际唱片协会非常出名,他让中国的唱片公司来发声,他不发声,想要3年的就是他,但是他不说,你们都给他说了我为什么要说。但是你注意,他说我只对这个表示赞同,他给我发的短信,肯定对3个月不满意,就是这个情况,因为他们想要这个垄断的权利。

  而且最大的悲剧是,唱片公司已经把著作权人买到了,所有的权利都已经给了唱片公司了,不是所有的唱片公司都拿到,就是大的唱片公司拿,他已经歌手和唱片公司为一体了,已经这样垄断了。包括卡拉OK我跟你谈过,为什么那个台湾人说他的占有率多少,他要拿80%只给你拿20%,我是坚决反对的,这个事情你知道,是因为他们有这个垄断地位,而且这样发展下去我们民族音乐根本不可能发展,因为他们有资金,因为他们有权。我不是针对他们的,我是指一个共同的市场规则在那儿,大家去思考这个问题。

  为什么定了3个月,确实考虑到第二首录的是第一个吃螃蟹的,这个道理非常简单,在原来我们电影界有这样一个不成文的规定,一个电影出来以后半年以后才能到电台、电视台去播放,一年以后才能制做唱片在市场销售。这是递减,首先保证院线的收益,因为院线最窄,其次是电视,电视的范围相对要比院线广,但是唱片比电视更广,电视还有信号到不了的地方,唱片自己可以长腿走到连汽车都开不到的地方。

  昨天开了一个会,国标做了发言,说了这样一句话,说现在唱片的黄金发行期已经压缩到了2个月,也就是互联网的出现,如果我们再把这个时间搭到半年甚至3年,这个对其他的不公平,而且也违背市场规律。之所以我们每一挑出来,经过深思熟虑的,不是说让大家拍脑门出来,我们从第1条到第88条,可以负责任的跟大家说,你们随便问哪条,我们当时怎么考虑的,我们只能把这个事物放到文字表面的背后,才知道它的东西。当然我理解一些学者他们在说这些话,但是他们是不是把问题搞清楚了,当然我说的话并不一定对,你可以批判,但是我在讲这个东西大家去思考。而且我建议大家去看我写的那篇文章,不对可以批判,如果没有可以找我们的同志拷贝,对这些问题都有分析。我们希望发出理性的声音,希望大家在一个平台上来讨论。

  提问:我还想问,刚才您说可以再次录制,可是46条原来是“不经著作权人使用其录音制品”,使用在我看来可以不重复,可以搬来,我就把A专辑中的第一首,B专辑的第二首,我可以改成不经著作权人允许试用期录制那结果是不一样的。

  46条说“使用其录制”,在我看来使用就可以照搬,我就用你的,不用录了,你已经唱得很好了干吗还录啊,我就拿来就行了。

  王自强:“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你注意看最后一句话,“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不是“使用其录音制品制作录音制品”,“使用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和“使用录音制品制作录音制品”。

  主持人:关于46条,我们这里可能要注意一个概念或者是主体情况,一个是首次制作录音制品的唱片公司,还有其他的,这里面可能还涉及到词曲作者、表演者。实际刚才那位记者提的问题,我是把第一个录的唱片拼盘,这条的规定就是这个意思,那种是复制,那是经过人家唱片公司许可的,只是说用他里面的词曲,就是音乐作品,再去重新的灌制,这样的是经法律许可的。所以这里面我们讲翻录、翻唱,这样的概念好像对这条的理解应该是有点问题的,不过这一条确实是我们应该对照一下《著作权法》的规定,包括现在的法律规定,以及刚才王先生关于录音在其他国家的一些做法。比如说首次录制完了以后多长时间合适,原来的《著作权法》是第二天就可以了,没有什么期限限制,现在三个月不合适、半年不合适、一年不合适,这个可以提出来讨论。

    新法草案征求大家意见 理由充足完全可以被吸收

  提问:刚才您谈的是46条,我想问一下,因为这两天关注比较多的是3年有没有可能再恢复?第二条,增加3个月的期限将来会不会调整?能不能调整到6个月或者3年?

  王自强:这个问题征求意见就是要听大家的意见,不是说征求意见作为形式,说大家提出意见才会接受。

  当然我们征求意见遵循这几个原则,第一个,就是说你提出意见没有提出理由的,一般情况我们就很难接受。二一个,你提出意见这个理由不充分、不符合规律的可能不被吸收。第三个,提出意见,这个理由很充足,我们完全可以吸收。之所以我们现在专门请中国音像学会和唱工委来,实际上就是听他们的意见,这个法律是平衡几个利益关系主体的,如果大家觉得这个利益点找对了,找得对我们完全可以接受,不是我们接受我们必须要遵从这个利法的民意。包括像宋柯先生,他们只提到音乐上,音乐这个概念是不准确的,因为《著作权法》这里面包括三个方面的人,一个是词曲作者,一个是唱片公司,还有一个是表演者,因为他们的利益是不一样的,在谈这个问题的时候肯定是相对的。因为往往有些人,比如说刘欢,可能就集三个角色为一体,但即使他三个角色为一体的时候,他发表意见的时候,一定要分清楚他这个话代表的是表演者,还是代表的唱片,还是代表的词曲作者,因为他们之间不一样。之所以这个里边我们经过充分的面对面的交换意见,我们寻找到一个共识,这个不是立法机关,不是专家立法,我们立法就是听大家的意见,特别在这里面中国音像协会应该发挥作用,但是你们是定位唱片的,你们要把词曲作者,我一再提醒不要把名词曲作者那些不入流的大量的,像A8一天就可能有几千、几万个网络歌手出来,他们在这个问题上他们怎么看,强势权利人不用担心,待会儿我还要有个问题提出来要回答这个问题。所以这个你讲的这个问题我可以明确回答,只要是对这套制度有利的、完善的、能够实现利益平衡、能实现共赢的建议,都可能被吸收。

  提问:在管理权利当中,把版权交易的一些问题都给囊括进来了,是不是说对于唱片公司赖以生存的问题对唱片公司的生存现状你怎么来考虑他们的利益?怎么来权衡这样一个关系?也希望您从这个方面来做一个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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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y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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