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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媒体互动会(3)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25日17:06  新浪娱乐微博

  怎么叫不提供单纯技术,举个例子,现在有一个技术手段放在那,你们在前排7个网络服务商都用这个技术,如果这个技术出来的结果,7个完全一样,他就是单纯技术,其中有一个跟他不一样,就主观因素,只要你有主观因素,他就不适用于69条。再给大家举例子说明,这条规定要注意两个概念,在这个问题上,王乾教授做了非常详细的理论分析,这里是两个概念要做区分。一个概念叫审查义务,一个概念叫注意义务。我们现在讲审查义务,怎么审查?大家讲到说现在在内容度可以审查,判定一个关键词,关键画面就可以删除。著作权行吗,技术是他授权和没授权吗?我们现在让大家扮演角色,在座大概有40个人,一个人作为网络服务商,把30个人作为上传内容的,他提供的这39个作品,到你这儿,要通过你这儿传输出去,来了以后,这短小文章怎么审查他,他哪个地方侵权,侵谁的权,你能判断吗?再给大家举个例子,假如妇女儿童保护法讲到一个问题,说未成年,不到年满18岁的,不得吸烟。好,现在外面的商店有一个借雇年轻小伙子去买烟了,卖烟说,你不到18岁,我不能卖烟给你。他怎么审查?他说你提供身份证,你提供不了身份证,18岁以上才能卖,你拿过来我不能卖给你,他起码有一个对照,而且这个对照还会出现一个问题,反过来讲,我去买烟的人,小孩不能给爸爸爷爷奶奶去买烟,你这审查有意义吗?

  再讲一个具体的案例,早在三四年前,美国电影协会,当时找到我,说美国想在互联网推动一个过滤技术,希望我们支持它,到现在美国也没有形成法律的,后来我跟他讲,你这个制度不具备实践的操作性,我跟他讲了两个理由,第一个理由,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的网站成千上万,这个过滤技术的软件,这么大的图,谁向网站提供,我作为服务商有义务为你们著作权人保护你们的利益,让我来承担这样的义务吗?退一万步说,有网站说行,我提供这个东西,我现在把过滤技术放在网上,那就要问,放上去以后,怎么来判断过滤什么,这里就有一个基本概念,叫指纹制度,一定有指纹做比较,比如一个电视作品进入五分之一,十分之一,八分之一放进去,上传一比较,碰到一起,相同的,就把它过滤掉了,这个想法非常好。但是谁来提供这个指纹。我说美国电影好莱坞都能提供,但是法律不是保护你们的,是保护所有的视听作品的,哪些人怎么提供。除了视听做法以外,文字作品量很大,那个对照的东西在哪儿,怎么去做比较。他比较得了吗?这就是为什么在避风港里不能规定审查制度,他规定这个制度是根本不可能操作的。之所以每个法律后面他的规律一定有它的道理。

  这是首先讲的第一条讲的不承担审查义务,不是说他就可以肆无忌惮的想怎么干就怎么干。我们回到百度,百度的官司,在法律上有胜诉有败诉,它败诉的重大理由就是证明他不是在提供单纯的技术服务,他已经涉及到内容服务,他必须承担责任。而没有承担责任的,恰恰就是举证不能举证他提供内容服务的,有主观因素的。这是讲的审查义务。

  第二个叫注意义务,就是明知和应知,现在你不是说不知道吗,现在全民通知你了,那个东西是我的,那你必须删除,你不删除,你就要承担责任,这叫明知,应知,红旗原则,比如说当下正好热播一个电影叫《非诚勿扰》,谁都知道,如果你接受服务,《非诚勿扰》这个电影进入你的服务体系了,在同一时间,出来了四个五个六个七个八个的《非诚勿扰》,他要做分类,文字音乐视频,而且在同样的视频里出现多个《非诚勿扰》,在带宽占的字节又是一样多的,你就要尽到义务,你没有尽到义务,你就要承担责任。这就是对59条完整的。我们在实际里遇到的问题,某一个官司没有打赢,就认为这个制度出现问题,打不赢官司的情况很多,我一再举这个例子,某一个人可能被别人杀了,杀了以后,就是因为各种证据,杀人犯做得天衣无缝,他逃避了法律制度的制裁,这是事实。我们证据不能证明他抓到他,还是法律制度出现问题,这是两个问题,我们不能在实践中没有解决的问题都认为是法律制度出现了问题,而且这个法律制度,我们应该对他背后的基本规律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可悲的是我们很多的法学家,他们从字面上,自己去解读这个东西,他没有回到这个制度背后的规律和本源。之所以产生了对一个常识性的问题,世界各国通用的基本规则提出如此大的争议,这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读。谢谢!

    受质疑5条涉及两个问题应分开看 媒体及专辑混淆

  王自强:我一直说5条受到质疑,我已经解读了69条,现在还有46、48条,60条、70条,这里是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涉及到法律的问题,第二个问题涉及到集体管理问题,这两个问题要分开来看,媒体也好,专家也好,把这两个问题混了。

  现在看46条,谈到46条,必定谈48条,谈到这两条规定,就要回溯到现行《著作权法》第23条,第33条,第44条和第43条这四条规定,23条的规定就是关于教材的法律许可,33条规定是关于报刊转载的法律许可,40条规定就是对应的46录音的法律许可。43条的规定就是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法律许可。再有一个,现行《著作权法》还有一条叫44条,就是广播电台使用录音制品的法律许可,这一条在这次里面删掉了。我原来讲过,这次修订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完善,这几条规定,我认为我们没有充足的理由,我们是不能删除的。之所以只能在这个地方完善,完善出现了什么问题?过去这五条规定,23、33、40、43、44,这个规定基本原则叫法定许可,什么叫法定许可,就是在特定情况下,不经作者同意,可以使用,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报酬。这个规定它的基本起源就是保证作品传播的便捷性。而且这个规定在中国是使用最多的国家,没有一个国家如此多的来使用这个规定,这个规定的依据是国际公约第9条,当然这是有一个情况,我们规定超过了国际公约规定,指的是复制,一个是报刊转载、教科书和录音这是符合他规定的,而且在9年法律规定了,有表演者的法律许可,在2010年的时候把它取消了,因为它不符合规定,严格意义上来讲,广播电台电视台这个也要取巧,但是这次没有取消。

  这个法律许可这套制度,是对作者权利的限制,这个限制只是不授权,但是这条限制最基本的底线,就是要让著作权人获得正当的报酬。回到现实来看,这套制度有中国的特色,又不能取消。但是20年来,著作权人这套权利被限制,在实践里除了极少数使用者承担义务以外,绝大多数使用者没有承担义务,著作权人根本没有得到报酬。在这种情况下,已经不是对著作权权利的限制,已经构成剥夺,要么取消所有的法律许可规定,如果取消不了,就要严格著作权的相关措施,之所以在不能取消的情况下,增加了第48条,48条就是把所有要适用法律许可的规定再一个非常严格的范畴。第一个他要备案,第二要履行法律义务,关键他不履行法律义务,在法律责任当中要承担法律责任,在过去是没有的。这个48条是提高了法律许可的门槛,使过去的法律许可变成变相地剥夺获得权利的不规范的规定,上升为让著作权人能够获得报酬的制度补充。这就是关于这个制度的总体设计。

  当然,待会就46条,我还要单独地讲,这是一个很艰难的问题,而且这个问题必须讲透。我只是讲法律许可制度为什么做这样的调整和产生,就是让一个过去不完善的制度,使用者没有承担义务的制度,权利人没有得到好处的制度,通过这次修订,从制度上来讲,增加了操作性,使不负责任的使用者要得到法律制裁,而且有一个有效的机制,使这种报酬能够得到。当然这里有很多技术上的问题,来产生这么一个结果。这是关于法定许可,整个46条带来的规定,法定许可??制度。   

  第二个关于集体管理制度,集体管理制度涉及到的,这里有六条规定,大家觉得最不能接受的,就是第60条和第70条。这个话极端地出来,就叫做著作权权利被剥夺了。这里就这个问题,我写过一篇文章,在《法制日报》,《新闻出版报》,在《知识产权报》,在《光明日报》都登了,我登这个文章,我告诉大家不是理论文章,只是时政分析,来论证如果作者的某些权利不被代理,会产生的效果。我先讲结论,如果不被代理,在特定情况下,我们国家就将成为无音乐的社会。第一点,著作权人的特定权利得不到保障,使用者特别是合法的使用者想通过合法渠道,来获得这种授权达不到,他被处在侵权盗版的位置。第三个,产生市场的滥象,导致浪费资源。

  简单我来解释这个道理。如果不被代理,意味着这个权利只有著作权人来行使,这里又涉及到集体管理的基本功能和理念。什么叫集体管理,集体管理是因为著作权人他的某些权利,他自己难以行使,或者说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他必须借助一个组织来跟他维权。这里再解释一下什么叫难以行使和不可控制的权利,几个要素,第一个要素这个著作权人明明知道自己的作品,在广域范围内,被众多的经营性市场主体在使用这个作品。第二个要件,但是他不知道具体谁在使用这些作品。第三个要件是他控制不了众多的市场主体来使用他这个作品。第四个要件他不能在这种使用过程中获利。这四个要件讲起来很抽象,举个具体的例子,比如说这位女同志你现在写了一首歌,这个歌很动听,只要一发表以后,全国都在唱,你比如说《老鼠爱大米》、《两只蝴蝶》,原来都是网络歌手,他一出去以后,他都在唱,他首先知道到处都在唱,到处挣钱。第二他不知道具体谁在唱。第三他不能阻止众多的市场主体去唱。第四个他不能从这些众多的唱他的歌获得利益的人里得到好处,他怎么行使?这就叫他难以行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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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y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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