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图腾》网络传播权起纠纷

2015年03月21日00:59   北京晨报 收藏本文     

  中影公司分别起诉三大网站

  因认为三家网站提供播放链接及非法传播电影《狼图腾》,其著作权人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分别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新浪微博”的运营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及“优酷网”的运营公司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记者昨天获悉,目前海淀法院已受理三案。

  点击链接可看电影

  原告诉称,中影公司系知名影视作品《狼图腾》的著作权人,依法独占性享有前述影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全部著作权。影片公映后,中影公司通过百度搜索引擎可以搜到大量涉案影片的侵权链接,点击链接后可以播放涉案影片。中影公司于2015年2月28日通过电子邮件向百度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其24小时内删除侵权链接,并在百度搜索引擎中对“狼图腾”、“狼图腾 西瓜影音”、“狼图腾 下载”等关键词进行屏蔽,但百度公司未予处理。

  同时,在新浪微博上也存在大量可播放涉案影片的侵权链接。中影公司2015年3月2日通过邮件告知微梦创科公司,影片公映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并列明了已存在的侵权链接。后微梦创科公司虽然对其微博平台上律师函中列明的侵权链接进行删除,但仍然存在其他侵权链接,点击后依然可以播放涉案影片。此外,优酷网在未经原告许可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提供了涉案影片的在线点播服务,非法传播该影视作品。

  索赔两百余万

  中影公司认为,在三被告的侵权持续期间内,《狼图腾》影片正处在全国院线公映热档,三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票房收入造成了巨大损失,在原告已发送律师函的情况下,三被告或拒不删除侵权链接或未尽到注意义务,侵权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为此分别要求百度网讯公司删除百度搜索引擎中传播《狼图腾》的相关链接,并赔偿经济损失22万元。要求新浪微博删除传播《狼图腾》的侵权链接并赔偿经济损失22万元。要求优酷网删除上传的《狼图腾》影片并赔偿经济损失210万元。

  目前,海淀法院对此三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晨报记者 黄晓宇

文章关键词: 《狼图腾》公司中影公司影片

分享到:
收藏  |  保存  |  打印  |  关闭

已收藏!

您可通过新浪首页(www.sina.com.cn)顶部 “我的收藏”, 查看所有收藏过的文章。

知道了

0
收藏成功 查看我的收藏
猜你喜欢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