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青春》原著作者维权 被告遭罚10万

2013年05月22日11:24  中国广播网
《致青春》宣传海报 《致青春》宣传海报

  (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致青春》上映后票房一路走红,原著作者辛夷坞及她的作品再次被社会广泛关注。一方面是作品热销,一方面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也打到了法院,辛夷坞状告阅读纪公司在合同约定终止日后,继续印刷、装订她的作品。有没有这种情况,出库单是关键证据,而法院调取证据被与阅读纪公司关联的物流公司撕毁,法院首次对妨害民事诉讼案外人处以高额罚款。

  辛夷坞起诉说她与北京阅读纪文化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3月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双方此前就《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原来你还在这里》等作品签订的一系列著作权许可自2011年6月30日终止,终止之日起,阅读纪公司不得再继续加印上述作品,如违反,则要支付违约金50万元。北京大兴法院知识产权庭党刚法官告诉记者,法院调取关键证据时受到阻碍。

  党刚:在审理这个合同案纠纷中,原告向我们提出申请,说被告阅读纪公司的关联公司北京某物流公司掌握着被告单位的出库单,出库单上的信息表明被告还在继续违约。她自己是无法调取到证据的,申请法院调取,法院依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调取的法院可依职权替她调取。

  记者:你们到了物流公司之后调取到了吗?

  党刚:我们调取到了。我们从他们的电脑中调取到了而且打印出来,放到我们的案卷里,结果公司副经理侯某以查看法院调取证据为由,将法院已经调取并放入案卷中的打印件出货单索回后,当场撕毁并扔进垃圾筒中,随后离开。

  记者:当你们面撕的吗?

  党刚:当我们面撕的,办公室的人员都离开后,我们也没法打印了。

  记者:后来又调取证据了吗?

  党刚:撕毁的证据,我们把碎片取回后拼接,基本把内容再现出来了,显示被告继续在向全国各地发涉案图书。

  此后不久,法官再次到物流公司找侯某进一步调查,员工称他已辞职。法院据此作出处以10万元罚款的决定。

  党刚:撕毁这个证据是关键的证据,有可能决定了本案原被告责任承担的问题,对他处罚主要是他的行为严重阻碍法院调查取证,阻碍民事诉讼,影响法院的司法权威。

  目前,物流公司已将10万元支票交至大兴法院。

  这是北京大兴法院依据新民事诉讼法规定,首次对民事诉讼案外人处以高额罚款。这释放了什么信号?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

  刘俊海分析,今年开始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对单位的罚款金额由原来的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刘俊海: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新的民事诉讼法也进一步提高了罚款的金额,主要是震慑这些违反法律规定,公开对抗人民法院的依法取证的行为。

  刘俊海还认为,故意毁灭证据,除了接受罚款、拘留处罚,还应该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刘俊海:我认为就他们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也应该对故意毁灭、损坏证据的当事人作出不利的事实的推定。

 

(责编: Z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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