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紫起诉广告商 要求其登报赔偿120万

2014年03月05日16:27  法制晚报
杨紫 杨紫

  法制晚报讯 (记者 王巍 通讯员 周薇 于婕 涂浩)因出演《家有儿女》中“夏雪”一角而受关注的女演员杨紫近日因代言纠纷将一服饰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20万元。案件一审判决被告赔偿5.6万元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记者今天获悉,市二中院已受理此案。

  被诉后,瑞泰锦世服饰(北京)有限公司曾称,广告合同系与杨紫所属的华谊公司间的约定,与演员个人无关。

  2010年8月11日,瑞泰锦世公司与华谊签订《广告代言合同》,约定由华谊旗下演员杨紫担任瑞泰锦世公司“男孩女孩”品牌服饰形象代言人,代言自当年8月15日至2012年8月14日,酬劳为税后60万元。

  代言期满后,华谊许可瑞泰锦世公司享有1个月的广告清理期间。

  一审时,杨紫诉称,约定期满后,瑞泰锦世公司仍使用载有其形象的作品、广告,在公司网站、全国各大招商网站及江苏等地电视台播放。

  杨紫一方还称,瑞泰锦世公司其实并不生产服饰,只是将他人生产的服饰贴上“男孩女孩”标签,利用电视、网络等在全国范围内招商,为不明真相的加盟商提供质次价高的服装以获利。杨紫也因此在网上被骂。

  故杨紫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等,并赔偿120万元。

  瑞泰锦世公司辩称,其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杨紫拍摄广告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其肖像权使用问题应该是与华谊公司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关系。故杨紫不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同意杨紫的诉求。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撤下所有涉案广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登报澄清,赔礼道歉,并赔偿杨紫5.6万元。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目前,该上诉案正在二中院审理中。

(责编: 羊小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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