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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07年十大知识产权案 伊莱利利状告甘李药业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7日10:46 北京商报
案件二 甘李药业侵权指控不成立 原告:(美国)伊莱利利公司 被告:甘李药业有限公司 【案情】 原告是名称为“含有胰岛素类似物的药物制剂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人。被告向国家药监局提出“重组赖脯胰岛素注射液”的申请,后取得药品注册批件,具备了上市条件,且在网站上进行了宣传。原告指控被告的行为构成实施专利、即发侵权和许诺销售等侵犯专利权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享有的专利权受到我国专利法的保护,但被告向药监局的申报行为并非实施原告专利的行为。同时,被告虽然在其网站上对产品进行宣传,但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所进行的宣传是欲达到销售该产品的目的。因此,被告的宣传行为不构成许诺销售。 【点评】 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做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因此,许诺销售行为发生在实际销售行为之前,被控侵权人不但应当具有即将销售侵犯专利权的产品的明确意思表示,而且在做出该意思表示之时其产品应当处于能够销售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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