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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十大知识产权案 “国际旅游小姐”不得滥用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7日10:46 北京商报
案件三 “国际旅游小姐”名称不能滥用 原告:浙江唐风汉格形象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环球趋势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案情】 原告自2004年起每年举办“国际旅游小姐”比赛, 在中国内地开展了规模较大的各项活动,得到了相关公众的一定关注,并被媒体广泛宣传报道,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2006年,被告开始使用“国际旅游小姐”名称组织比赛。原告认为被告擅自使用“国际旅游小姐”的名称组织选美赛事,使其2006年的比赛推广活动受到阻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举办的“国际旅游小姐”大赛已经在国内相关行业产生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成为了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被告使用相同的名称在国内举办类似的赛事,会使相关公众对该赛事服务的实际提供者产生混淆,损害原告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点评】 和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一样,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同样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法院根据经营者提供服务的时间、市场份额、宣传推广程度等因素认定知名服务。其他经营者如果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名称,造成和他人的知名服务相混淆,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该知名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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