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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07年十大知识产权案 俩“泥人张”互不侵权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7日10:46 北京商报
案件八 两个“泥人张” 相互不侵权 原告:张锠、张宏岳、北京泥人张艺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张铁成、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 【案情】 原告张锠、张宏岳是“泥人张”知名彩塑艺术品的传人,原告泥人张艺术开发公司成立于1997年。被告张铁成自称为“北京泥人张”的第四代传人,关于“北京泥人张”的最早报道见于1979年。被告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成立于1982年,北京泥人张艺术品公司成立于1994年,其主要生产仿古泥陶产品,且产品远销海外,已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一定影响,多次获得各种奖励、荣誉,连续多年参加广交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公司成立均晚于被告公司,故其不能以其在后的权利对抗成立在先的被告的企业名称和商品名称。被告作为“北京泥人张”后代,使用“北京泥人张”字样有合理依据,且两企业已分别成立20余年和10余年,其仿古陶艺制品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原被告的产品在种类、特点、制造工艺、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上存在一定差异,故相关公众可以将二者加以区分,不致产生市场混淆、误认,故被告使用“北京泥人张”作为其企业名称、产品名称的部分内容,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点评】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长期使用的企业名称有合理依据,并且使用时与其他“知名商品”在种类、特点、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会产生市场混淆、误认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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